安全防護設施用品驗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1-10-09 20:18:51 字數 3099 閱讀 5360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施工生產中的事故預防或減輕事故傷害,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經理部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專案經理部工程技術部門應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護設施和用品計畫,經安檢部門審核後,由物資部門編制採購計畫,報經理審批後實施採購。經理部物資部門負責登記建檔入庫,安檢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物資部門採購時必須查驗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要求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齊全的產品。

第五條:安全防護用品及設施進場,物資、技術、安全、機械部門的人員要共同檢查驗收,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驗、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作業隊(班組)施工負責人,負責工地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使用前的查驗,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七條: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的檢查驗收要有記錄,專案部安檢部門要建立臺帳。

第八條:專案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要對安全防護設施及用品進行檢查,凡經檢查安全防護效能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條:要教育員工愛護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施工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各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各單位應根據本標準免費發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經費從施工管理費勞動保護費項下列支。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不是福利待遇,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嚴禁私批亂髮。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選用的基本原則:

根據同系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選用;根據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毒有害因素存在形式、性質(或強度)和防護用品的防護效能進行選用;穿戴要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第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防護用品必須要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防護用品經安全管理部門驗收,並應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對其進行必要檢查。

2、各單位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並進行監督檢查。

3、各單位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防護品。

第十四條: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和範圍:

1、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工人防護用品,屬於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健康所必須的則發,否則不發。本辦法所附的「同類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適用於一切不同專業的單位。經理部屬各施工生產單位均應按各自專業系統標準執行。

遇有本系統標準未列出的工種,則可比照勞動條件相同的其它系統的相同(似)工種標準執行。

2、防護服應當發給從事以下作業工種的人員使用:

(1)隧道內或井下作業;

(2)有強烈輻射熱或有燒灼危險的作業;

(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物質的或對**有感染的作業;

(5)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骯髒的作業。

3、防護帽:規定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髮辮絞輾、防燙、防塵、防曬和防寒的工種使用,並按照需要分別發給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遮陽帽(草帽)和防寒帽。按規定發放的防寒帽(含防寒安全帽)要有耳孔,禁止使用無耳孔的防寒帽。

4、防護手套:規定發給在作業過程中手部易受燒燙、刺割、磨手、腐蝕、電擊、劇毒等危害的工種。

5、防護鞋:規定發給在生產過程中鞋子易磨損、髒汙或需要足部防水、防燙、防滑、防油、防刺割、防腐蝕、防觸電、防蛇傷、防血吸蟲等作業的工種。

6、防護面罩:應當發給作業中對面部有傷害或危害的工種的人員使用。防毒口罩(面具),應供給有吸入毒氣危險的工種的人員使用。

防塵口罩應當發給粉塵作業的工種的人員使用。防護眼鏡應當發給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的人員使用。不應發放水晶石眼鏡。

經常在風沙地區或塵土飛揚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按需要供給防風鏡、耳套。

7、安全帶:規定發給從事高處作業工種的人員使用。護腿,應當發給對腿部有擊傷、燒傷危險工種的工人使用。裹腿,應當發給在高處、井下、野外作業而又有刺割、鉤掛危險工種的工人使用。

8、防雜訊用品:規定發給噪音經常在85分貝(a)以上場所作業的工種。

9、膠質工作服、下水褲、潛水服分別規定發給從事水中、水下作業的工種。

10、防雨雨具:規定發給雨季經常從事露天作業的工種,或作業中有淋頭水的工種。

11、防寒服:規定發給冬季在嚴寒地區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且自備防寒用品又不足禦寒的工種,以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的人員使用。

12、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類防護用品。其具體範圍由經理部決定。

13、對防毒用具、安全帶、安全網、絕緣護品等要定期檢查試驗,使用前還要檢查,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要確保安全生產。對凡是從事有絞輾、鉤掛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發放「三緊式」防護服;對從事隧道開挖作業並有可能落石危險的人員必須發放帶有安全背甲的防護服。

第十五條:防護用品的管理

1、發給員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個人負責保管。到期發新,不收舊品,不計殘值。

2、標準中「備」的含義是:「班組備用」是指根據工作需要購發數件使用,班組保管。「備」一般是指按實際作業人數每個人發一件(套)使用,不規定具體期限,個人保管。

3、熔接工、電(氣)焊工、熔煉爐前工的防護鏡的使用期限可不受限制。

4、對新錄用的員工,單位必須首先進行「**教育」。勞動人事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書面及實際操作考核,成績及格者,登入安全教育卡。材料人員憑卡發給防護用品。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也實行這一辦法。

5、各單位要加強防護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臺帳、卡片等制度。

6、勞動保護人員負責擬訂本單位許可權範圍內的防護防寒用品標準和管理制定及修訂工作,並對**、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防護用品使用**現的典型事例要及時總結逐級上報。

7、材料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申請、**、保管、發放、建立健全臺帳卡片.在購置防護用品時要保證質量,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財務人員負責按規定的標準及時提出勞動保護經費的預算和決算,監督勞動保護經費的正確使用,並審查防護用品的請領和發放,對隨意提高標準或擴大範圍發放,以及把勞動防護用品折發現金、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為名,發放非防護用品等嚴重問題,有權拒絕列支或越級報告;

9、經理部在編制和下達生產財務計畫時,應將勞動保護經費計畫包括在內。

安全防護設施用品驗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施工生產中的事故預防或減輕事故傷害,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經理部所屬各單位。第三條 專案經理部工程技術部門應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護設施和用品計畫,經安檢部門審核後,由物資部門編制採購計畫,報經理審批後實施採購。經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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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施工生產中的事故預防或減輕事故傷害,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經理部所屬各單位。第三條 專案經理部工程技術部門應制訂安全技術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護設施和用品計畫,經安檢部門審核後,由物資部門編制採購計畫,報經理審批後實施採購。經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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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貫徹執行 安全生產法 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保障施工人員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強化安全防護用品 設施的管理,為施工人員提供有效的勞動保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 技術部門應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要求,並提出配置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計畫,經專案經理批准後,由物資部門編制採購計畫,審批後實施採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