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預防接種單位管理規範試行

2021-03-04 07:11:43 字數 4615 閱讀 7094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預防接種單位管理,規範預防接種單位和人員的工作行為,提高預防接種質量,保障受種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預防接種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河南省預防接種單位和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中所指的預防接種單位,是指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條例》指定的,承擔第一類和第二類疫苗接種,有明確責任區域,並符合相關要求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接種單位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規定的冷藏設施、裝置和冷鏈管理制度;

(四)預防接種門診應當具備兒童預防接種資訊化管理條件,鄉級以下應積極開展兒童預防接種資訊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預防接種單位的職責

(一) 根據責任區域內預防接種工作需要,按照各項技術規範要求,具體實施預防接種工作;

(二)制訂第一類疫苗、注射器使用計畫和第二類疫苗購買計畫。做好疫苗管理,保證正常的冷鏈運轉;

(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報第一類疫苗、注射器和第二類疫苗的使用情況;

(四)按照有關規定為新生兒建立預防接種證(卡),及時發現和掌握流動兒童情況,按規定建立預防接種證(卡),並給予接種或補種;

(五)開展常規免疫接種率報告與監測;

(六)開展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對預防接種後的一般反應進行處理,協助上級處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七)開展免疫預防及相關傳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諮詢活動等;

(八)實施兒童預防接種資訊化管理的接種單位負責資訊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和資料備份,確保系統和資料安全,未實施兒童預防接種資訊化管理的接種單位負責向鄉級防保組織提交兒童預防接種登記資料;

(九)收集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基礎資料;

(十)接受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鄉級防保組織的業務管理與指導,協助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免疫規劃工作;

(十一)不承擔常規預防接種任務的社群衛生服務站(村衛生所),應重點配合轄區接種單位做好預防接種宣傳、免疫規劃目標兒童調查、接種通知、疫苗預防接種情況核對等有關公共衛生工作.

第五條預防接種單位的認定與許可:

(一)預防接種單位由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並頒發預防接種單位資格證書;

(二)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城鎮(或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預防接種門診,未實施門診化接種的鄉鎮,每個行政村指定1所接種單位。區域範圍較大或人口較多的鄉鎮、街道可適當增加接種門診設定數量;

(三)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區醫療保健機構、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設定預防接種門診;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個村級預防接種點和臨時接種點;具備條件的醫院產科,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產科接種點;

(四)各級疾控中心設立的預防接種門診應遵循屬地管理原則,須與本單位免疫規劃管理科室分開,並接受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免疫規劃科室業務管理;

(五)產科接種點按照「誰接生,誰接種」的原則,承擔新生兒B肝疫苗及卡介苗預防接種工作,並接受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管理;

(六)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醫療機構或學校等集體單位設定臨時接種點,承擔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種以外的其他疫苗預防接種工作;

(七)預防接種單位承擔責任區域內的第一類疫苗和第二類疫苗的接種工作,僅接種第二類疫苗、無明確責任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不作為接種單位,逐步取消其接種資格。

第六條預防接種單位的責任區域,按照以居住地劃分的原則,城市(城鎮)按行政區劃與街道相結合的方法、農村按行政村或自然村進行劃定,並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以檔案形式明確,避免區域交叉和遺漏。

第七條預防接種單位必須繪製責任區域示意圖,責任區域的範圍清晰明確,責任分工到人,並在預防接種單位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八條預防接種單位分為預防接種門診、村級接種點、產科接種點、臨時接種點四類。

(一)預防接種門診,包括城市(城鎮)醫療機構、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設定的接種單位,縣級及以上疾控機構設立的接種單位,大型廠(礦)、大中專院校等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的接種單位,以及實行以鄉鎮為單位集中接種的接種單位。

(二)村級接種點,指農村地區覆蓋1個或幾個村級單位的固定預防接種點,按月進行預防接種。

(三)產科接種點,指承擔本機構所接生新生兒的首針B肝疫苗、卡介苗接種的醫療機構。

(四)臨時接種點,指根據工作需要臨時設定的預防接種單位。

第九條預防接種門診實行分級管理。按不同的硬體設施、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等,評定為示範預防接種門診、規範預防接種門診和合格預防接種門診**,建設標準見附件2。合格預防接種門診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評定,報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規範預防接種門診由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評定,報省衛生廳備案;示範預防接種門診由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省衛生廳組織考核評定。

示範、規範預防接種門診分別由省衛生廳、省轄市衛生局頒發證書。

第一十條示範預防接種門診每4年、規範預防接種門診每3年、合格預防接種門診每2年,由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複核。

第一十一條縣級及以上疾控機構設立的預防接種門診必須達到示範預防接種門診標準。

第一十二條預防接種服務形式包括定點接種、入戶接種、臨時接種等。

第一十三條預防接種單位應固定時間提供預防接種服務。

(一)預防接種門診至少按旬接種,條件允許的應按周或日開展接種,每旬(周)需固定不少於2天提供預防接種服務;

(二)村級接種點每月至少應固定1-2天提供預防接種服務;

(三)產科接種點應保證新生兒首針B肝疫苗及卡介苗及時接種。

第一十四條預防接種單位應根據其職責和任務,結合責任區域內的服務人口、面積和交通、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接種人員要求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整。

第一十五條預防接種門診的接種人員應按照服務總人口的萬分之一配備,但不得少於3人;村級接種點至少安排1名接種人員;城市產科接種點至少配置2名接種人員,農村產科接種點至少配置1名接種人員。

第一十六條鄉(鎮)衛生院預防接種門診及所轄行政村,均應至少安排1人,負責及時收集、準確上報本地區適齡兒童資訊,通知適齡兒童及時進行預防接種,宣傳普及預防接種知識等工作。

第一十七條預防接種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接種人員組織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錄在《河南省預防接種人員培訓合格證》內。持有《河南省預防接種人員培訓合格證》方可從事預防接種工作,否則不得從事預防接種工作。

第一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免疫規劃業務科室人員不得兼職從事預防接種門診接種工作。

第一十九條預防接種單位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主要制度參見附件1。

第二十條接種單位應在接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內容。

(一)村級接種點應在接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的相關內容主要包括:預防接種工作流程;第一類疫苗和第二類疫苗的品種、免疫程式、接種方法、作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和**等;接種服務諮詢**,宣傳資料等。

(二)預防接種門診各室應公示的主要內容如下:

預診室(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預防接種認證書、責任區域示意圖、家長須知、預防接種流程、第一類和第二類疫苗的品種及免疫程式、接種服務**及諮詢**等。

候種觀察室(區):接種方法、疫苗禁忌症、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預防接種社會監督制度,預防接種科普知識宣傳版面(非固定,可隨時更換)等

接種室(區):安全接種制度,常用疫苗的接種部位、途徑和劑量,宣傳畫,留觀醒目提示等。

資料室:預防接種門診工作制度,預防接種資訊系統管理制度,預防接種卡、證使用管理制度,預防接種資料管理制度,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事故處理制度,新生兒、流動兒童報告登記制度,預防接種門診消毒制度等。

冷鏈室:冷鏈裝置管理制度,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預防接種單位應建立真實完善的疫苗出入庫記錄及專賬,接種完畢後統計第

一、二類疫苗的使用量,每月3日前上報上月疫苗使用量及下月疫苗使用、購進計畫,記錄應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預防接種單位應定期分析疫苗/注射器使用情況與接種人次數的關係,減少消耗,杜絕浪費。

第二十三條預防接種單位依據《規範》實施預防接種各項工作內容。

第二十四條為達到和保持較高的接種率,特別是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及時接種率,減少漏種和不及時接種,接種單位應通過預約、通知、主動搜尋、查漏補種等方式,及時掌握應種物件,提高兒童家長接受預防接種服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具體要求如下:

(一)篩選應種物件:接種單位要對轄區內所有適齡兒童建立預防接種資訊檔案,至少每月一次對適齡兒童預防接種個案記錄(預防接種卡或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篩查,確定應種物件,按照年齡、住址、應種疫苗種類等記入接種登記冊,作為應種物件預約、通知、接種及報告的依據。

(二)預約:預防接種單位在預防接種證或預約單上,填寫兒童近期應接種疫苗的時間、地點,交由兒童家長囑其按時前來接種;未如期接種者,應在預防接種登記冊中進行標記,並再行預約或通知其接種。

(三)通知:未採用預約方式,或多次預約仍未接種者,應通知其前來接種。每次接種前,根據篩選出的應種物件名單,利用通知單、**、手機簡訊、口頭、廣播通知等方式,通知兒童家長或其監護人帶領兒童前來接種;通知後仍未前來接種者,應在接種登記冊中進行標記,並在下次接種前再次通知。

(四)查漏補種:接種單位要定期開展查漏補種工作,城市區每季度、農村地區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查漏補種工作。接種單位要定期彙總查漏補種相關資料。

(五)正確掌握接種禁忌症:產科接種點要正確掌握B肝疫苗、卡介苗接種禁忌症,對因故不能在出院前接種首針B肝疫苗或卡介苗的新生兒,應書面告知其家長在出院後到居住地接種單位進行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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