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

2021-03-04 07:10:07 字數 2486 閱讀 6345

安徽大學檔案

校政〔2013〕23號

關於印發《安徽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的通知

各院、系、教學部,校直機關各部門,各直屬、附屬單位:

《安徽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業經學校行政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安徽大學

2023年10月14日

第一條為突出立德樹人理念,鼓勵學生勤奮學習,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培養學生實踐精神和創新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合格人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科學生獎學金所設獎項分別為安徽大學校長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學術科技獎學金、學習優秀獎學金、社會實踐獎學金、團學工作獎學金和文體活動獎學金。

第三條各項獎學金獲得者必須同時符合獎學金基本條件和各單項獎的具體條件。基本條件如下:

(一)學年考核等次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平均學分績點在2.0以上(含2.0);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無擅自拖欠學費行為;

(四)每學期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少於2次。

第四條安徽大學校長獎學金

安徽大學校長獎學金用於獎勵在道德品行、學術研究以及其他方面取得重大成績或者有非常突出表現,為學校贏得廣泛聲譽的學生個人或團隊,獎勵名額和金額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條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用於獎勵品行優良、學習優秀、科研突出、在文體或實踐活動中表現優異的學生;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2%,獎勵金額為5000元/人;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條件為:學年考核優秀,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原則上應在班(年)級前10%,在校級以上(含校級)學術科技、專業知識類競賽中獲獎(跨學科專業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可優先考慮)以及在社會實踐、團學工作或文體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

第六條學術科技獎學金

(一)學術科技獎用於獎勵在學術科技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

(二)學術科技獎設團隊和個人兩個獎項,獎勵金額為團隊一等獎5000元/隊,團隊二等獎4000元/隊,團隊三等獎3000元/隊;個人一等獎3000元/人,個人二等獎2000元/人,個人三等獎1000元/人;

(三)學術科技獎由學校統一評定,不作名額限制。

第七條學習優秀獎學金

(一)學習優秀獎用於獎勵在學習上取得優秀成績的學生;

(二)學習優秀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其中,一等獎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3%,獎勵金額為2000元/人;二等獎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6%,獎勵金額為1200元/人;三等獎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16%,獎勵金額為800元/人;

(三)學習優秀獎以學年平均學分績點為主要評審依據,評選條件為每一學期取得14學分以上(含14學分)、學年平均學分績點2.7(含2.7)以上以及學年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班(年)級前50%。

學分績點的計算按照《安徽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社會實踐獎學金

(一)社會實踐獎用於獎勵在社會實踐、實習、實驗等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

(二)社會實踐獎的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3% ,獎勵金額為800元/人。

第九條團學工作獎學金

(一)團學工作獎用於獎勵在學生工作和共青團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學生;

(二)團學工作獎的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3%,獎勵金額為800元/人。

第十條文體活動獎學金

(一)文體活動獎用於獎勵在文化藝術或者體育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

(二)文體活動獎的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學生數的3%,獎勵金額為800元/人。

第十一條評選程式

本科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在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學生處負責獎學金評審的組織、協調工作,各院(系)的評獎工作由院(系)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程式如下:

(一)個人申請。學生本人對照獎學金評選條件,提出書面申請,如實介紹各方面表現情況。

(二)班級評議。班委會、團支部在輔導員的指導下,對提出獎學金申請的學生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結果推薦獲獎候選人及獲獎等級。

(三)聯合評議。學校圖書館、保衛處、物業管理與服務中心等單位對推薦獲得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聯合評議。

(四)院(系)評審推薦。院(系)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按學校規定的比例和條件,對優秀學生獎學金、學習優秀獎、社會實踐獎、團學工作獎、文體活動獎等獎項進行評選,並按規定的條件推薦安徽大學校長獎及學術科技獎候選人。推薦結果應當在院(系)範圍內張榜公示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學生處。

(五)學校評審。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對院(系)各項獎學金評選和推薦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各項獎學金的獲獎學生。

第十二條表彰與獎勵

(一)學校向獲獎學生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

(二)獲獎情況載入學生檔案。

第十三條優秀學生獎學金與學術科技獎、學習優秀獎、社會實踐獎、團學工作獎及文體活動獎不可兼得。

第十四條院(系)評選社會實踐獎、團學工作獎和文體活動獎等三項獎學金時,累計比例不得超過 9% ,評選細則由院(系)根據本辦法制定,報學生處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原《安徽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校政〔2009〕25 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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