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實習總結報告法院實習

2021-03-04 06:58:09 字數 4688 閱讀 9385

2023年11月13日到2023年2月1日間我在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差不多2個月的畢業實習,短短2個月時間,除去週六週日,實際呆在法院裡的時間只有四十多天,但這四十多天來卻感觸頗深。

按照學校教學計畫的安排,我們大四快畢業這半年必須進行2個月的實習。在曹庭長的安排下我被分在了民一庭,這對我是有點難度,在民商這一塊我以前學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別是在民事程式這方面,平時我的興趣和愛好都偏重於法學理論,可法院裡似乎沒有哪個部門需要偏重憲法的,別人都說學法學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來這法學這一塊,我還是得重新學起了。

在民一庭實習的2個多月裡,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幫助民一庭7位法官整理卷宗44份,其中系列案件3件,邊整理邊看,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 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區人民法院管轄人口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高難度的,到11月底已經立案待審的案件就有三百多份,民一庭7位審判員(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幾乎每天都有2-3個庭要開,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以前在學校認識到的庭審比較注重程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聽了這裡的民事審判後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法官審案子就像嘮家常一樣,特別是簡易程式時,離婚案件一般是不公開審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進去旁聽了。

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狀態應是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儘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更不能擺官老爺的架子,人為的拉**官和群眾的距離。

3、做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臨時記錄。一些疑難案件必須採取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在**審理休庭後要對案件的疑難點進行合議庭成員合議,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評議時的記錄,由於法官們在審理案件時速度比較快,在記錄的時候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在他們開完會後再來整理一遍才能讓他們簽字,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鍊較少,搞模擬審判時的書記員記錄都是假的,庭審筆錄都是早就準備好的,我覺得我們的教學活動中應該增加速記這方面的培訓,因為雖然現在庭審筆錄全國的法院系統都是用速錄系統電腦記錄,但在詢問當事人或證人,在開合議庭評議這樣的臨時會議的時候還是用的手工記錄,並不是每個場合都能用得上電腦,過分的依賴現代化辦公裝置會使人類退化。

4、校對一些法律文書,在實習的2個多月裡,曾幫書記員校對過不少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雖然判決書都是由法官們仔細寫的,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避免不了一些錯誤,有些錯誤是語句出現了些混亂,或者是錯別字和資料登記錯誤, 但自己由於不小心總是忽略了,記得有位書記員讓我改了三次才送給庭長簽字,真是慚愧!後來每次做校對的時候總是小心翼翼,不放鬆,不分神,但是由於水平問題還是出問題,真是應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深行」。

5、跟隨法官書記員到其他地方傳送傳票,送達法律文書。原先總以為送達文書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現在才知道不是那麼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難處和方法,乙份傳票送給被告有時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簽收個送達回證就要給他們解釋半天,因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裡,簽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們心裡在想,這籤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會不會對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門關起來故意不讓我們進去,法官給他耐心的解釋半天,給他說明送達回證簽收只是表明你收到傳票和**通知了。現在才體會到中國法治程序緩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遠。

跟著法官們出去辦案確實學到了不少東西,尤其是跟隨他們到監獄**,讓我好好見識了監獄的狀況。

在法院裡呆了差不多個月,對這裡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區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1、離婚糾紛,挨近過年的近2個月,離婚案件大概佔了總案件的一半左右。曹庭長審理過乙個67歲的美籍男人和56歲的本地女人離婚的事。美籍男人和女人結婚後為她妻子辦了綠卡,女人成功移民到美國後消聲匿跡,不但美籍男人找不到她,連她的家裡人都找不到他,於是男人提出離婚。

在這種涉外民事案件法官們都仔細分析,但是案件審理過程比較困難,這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而且一方當事人一直無法聯絡到,最後只能發出公告。法院審理時如果一方當事人無法傳召出庭都只能照常**,根據最後判決支援離婚。現在要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一次不成,再來一次準行。

經過平時和法官們的**以及一些自己聽過案子,看過的案卷,我發現現在離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點:①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 ②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30歲以下的離婚的占多數 ③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離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這反映出當今婦女維權意識增強,婦女地位提高 ④一方不出庭,訴訟文書採取公告送達的增多 ⑤因家庭矛盾引起離婚較多,多集中於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節前提起離婚。

2、財產分割糾紛。其中很多的遺產分割問題特別複雜,因為很多遺產的數額相當巨大,涉及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經過了很多的轉移,需要法院一一進行調查確定,而具有繼承資格的繼承人數量相當多,他們的住所國籍繁多不同,有不少更加是港澳和歐美的華人,加上他們之間所存在的矛盾和爭論,更加給法官們的審理增添了不少的難度。但法官們也只能耐心一點點地去調查審理,一起爭論分析,結合各種法律法條和案例給繼承者乙個合理的裁判。

這使我深刻認識到,要做乙個資深的法官,除了需要紮實的法律知識基礎以外,還需要長期判案的經驗和冷靜敏捷的頭腦。另外在這個經濟發達的地區,合夥人之間的財產糾紛也相當多,合夥人之間本來是互相合作信任的關係,但是往往就是財產糾紛令他們反目成仇,惡言相對,甚至大打出手。在審理一些合夥人之間財產糾紛案件時,經常出現對罵的情況, 記得還有一次我親眼看到案件**後2個當事人居然就在法院樓梯裡打了起來,害的法警連忙出動才把2人分開。

3、勞動合同糾紛。這個是我在法院裡看到最多的案件,估計是臨近春節,很多出來打工的外來工由於收不到自己的工資於是把雇主訴上法庭。特別是新的勞動法的出台,雇主們為了避免自己的損失強令工人從新簽定合同,工人籤了就等於把自己以前的工齡都給喪失了,當然不願意籤,這就讓不少的打工一族失去了工作,這讓我深思,新的勞動法對勞動者而言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

在法院聽了幾起關於勞動合同的案件後,發現在辯論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人總在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是勞務關係,或者強調是僱傭關係,而勞動者的**人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係,是一種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審理這類案件還要涉及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書,要認定工傷的提起賠償的話要先有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勞動關係的認定。勞動爭議案件要提起訴訟一般有個先決程式,就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性質,總結一下有這幾個特點:

1、 並非行政機構,因此如果對其仲裁裁決不滿意,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其是社會人員組成的第三方仲裁組織,專門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

3、 其設立和管理主要有勞動部門負責,仲裁員也多為勞動部門人員,因此具有半官方性質。

對經常提到的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在庭審後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

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二)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三)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四)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法院裡的實習讓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國三百多所開設法學的院校比做乙個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個瓶子的蓋子,我們的學校就是那個瓶子的底,現在法學沒有專科生了,我們就成了墊底的,原來我總以為法院裡的法官素質都很差,我現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麼的幼稚,總以為基層法院裡法官們學歷低,在法院呆了2個月後,才了解到,原來法院的的法官都是基礎紮實久經沙場的高手!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無知,其實自己什麼都不懂,現在本生滿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種底層學校出來的,原來心裡總想著畢業後能找個待遇好的工作,這不想幹,那個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闖闖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在法院實習,做錯了什麼事,法官們可以說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後再出錯,就要承擔責任,設身處地為法官們著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當在判決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時就意味著一種神聖的責任,前提是要公證,這代表的行使國家的審判權,法院專門有審判監督庭,專門負責錯案追查制,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工作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乙個重要步驟,使我提前了解了社會,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準備,為就業打好了基礎。

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裡,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乙個人的感覺。

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係」:

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係,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係,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係,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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