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2021-04-27 19:55:02 字數 4274 閱讀 2128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2023年9月22日至10月30日期間,我來到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實習。經過了乙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不僅鞏固了我所學的專業知識,還鍛鍊了我的法律實踐能力,而且還與法院的各位老師建立起了良好的關係,大大增強了我的人際交往能力,豐富了社會經驗,開闊了眼界,受益匪淺。

一、實習概況

在法院召開的實習歡迎會上,我主動選擇去民一庭,庭長安排了李法官作為我的實習導師,由陳書記員帶著我****具體事務。乙個多月以來,我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官和書記員求教,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己在學校所學到的知識,始終保持謙虛謹慎、落落大方,始終以學習的態度做人做事,始終代表廣東商學院法學院學生的形象和素質。

在實習中,我參加了許多案件的**審理,先後到赤坎區人民法院、霞山區中級人民法院等基層法院觀摩庭審,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緻地了解了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一些庭審的舉證、質證、認證、辯論過程,並掌握了一些法律適用問題,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國民事訴訟的程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法官和書記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二、思想收穫

實習期間,在中院法官和書記員的引導下,我能夠虛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這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法官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難得的寶貴財富。這次實習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做人的乙個最基本的問題。

在短暫而充實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同時,我感覺到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有一段距離。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安、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係,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地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盡量避免畢業後出現眼高手低的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所進行的多年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治觀念、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存在一些不足。

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地讓人們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並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的神聖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三、業務收穫

實習期間,我參加了很多實務性活動,接觸到許多案件,學到許多活知識,而從庭審觀摩和典型案例中獲益最多。

規範庭審活動,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庭審活動規範與否,是衡量審判質量高低的重要標準。這裡,我就民事審判庭審觀摩中的一些具體環節,在結合書本理論知識分析的基礎上,談談自己對民事審判庭審的幾點認識與體會。

1.庭審靈活應變能力不強

庭審活動應當規範而不機械,嚴肅而不呆板。但在實際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和合議庭其他成員對庭審的各個環節及其具體要求還不熟悉,不時要「搬本本」念念。同時,也沒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實際狀況,採取靈活操作方式,用通俗的語言對規範的法律用語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庭審活動顯得生硬僵化,更談不上效率和質量。

2.對當事人陳述的歸納不夠充分和準確

在當事人陳述的基礎上,審判長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歸納:第一,歸納直接確認的當事人陳述和認定的事實;第二,歸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第三,法庭調查的範圍(大於或等於爭議的事實)。直接認定的事實越多則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就越少,法庭調查的範圍也就越小;反之亦然。

而在庭審中,合議庭往往在聽取當事人陳述後,沒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發問或者發問不夠充分即對事實直接認定。這樣,一方面,認定的內容不夠充分,相應地,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法庭調查的範圍過寬,以至法庭調查時間拖長而影響庭審效率。另一方面,認定的內容不夠準確,把還不能認定的事實(甚至是爭議的事實)直接予以認定,認定事實沒有充分證據依據。

3.對當事人舉證指導不力

庭審的重心是當庭舉證、質證和認證。其中當事人當庭舉證是基礎。但在庭審中我發現:

(1)舉證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的方式不當,沒有按舉證要求出示證據,而法庭也沒有及時予以指導;(2)舉證當事人沒有對證據進行說明或者說明不夠清楚,審判長沒有及時予以引導。特別是有群眾旁聽的情況下,更應要求舉證當事人把證據的具體內容、取得方式、證明物件等說明清楚。舉證說明不清,也妨礙了質證當事人進行質證,影響質證質量。

4.質證不夠充分

質證是法庭審查證據的必要途徑,也是辯論原則在法庭調查中的具體體現。法庭應當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交由質證當事人質證,質證當事人可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或承認或提出異議,並可提出相應的反證。庭審在質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意見後,法庭沒有組織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質辯,或者要求當事人將該質辯意見留在法庭辯論時陳述。質辯是質證的重要組成部分,審判長應當讓質證當事人充分發表質證意見,進行充分的質辯,不能以有法庭辯論而限制甚至剝奪當事人質辯的權利,「大辯論」與「小辯論」的關係沒有處理好。(2)質證當事人提出反證的,沒有及時對該反證進行質證或者質證不夠充分,妨礙了對本證的確認。

(3)質證的方式不夠科學,質證形式呆板。質證往往沒有採取「一舉一質」的方式進行,而且也沒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應變不同的質證方式,影響了質證效果。

5.法庭辯論的組織、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人充分發揮各自訴訟能力特別是法律知識水平的重要階段,是辯論原則在庭審中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在法庭辯論中,法官應當表現出聽言納諫的心胸和虛心謹慎的態度,確保當事人、**人充分發表辯論意見,做到言無不盡。但又不能讓當事人、**人毫無節制和漫無邊際「聊砍」。

因此,審判長組織和控制法庭的能力顯得十分重要。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正是在審判長組織、控制能力欠缺上。具體表現為:

(1)在組織法庭辯論前往往缺少對辯題的歸納,或者歸納不夠準確。(2)對當事人的辯論發言缺乏必要指導和引導。(3)當事人簡單重**言內容時沒有及時有效地予以制止。

6.「先定後審」,**走形式

法庭應當是案件「審」和「判」嚴肅場所,要讓當事人有理講在法庭,證據擺在法庭,訴訟活動圍繞著**進行;同時法官審判案件的主要活動也應在法庭上進行。實踐中,有些庭審似有表演或者「走過場」之嫌,甚至庭前已經對案件進行討論和評議,判決結果實際已經作出。這種「先定後審」的審判作風有違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

我並不反對庭前了解案情、研究案件,作好充分的庭前準備,甚至做到「心中有數」。但是,庭前準備特別是在「心中有數」的情況下,**審判更要注意防止「先入為主」,更要注意聽取和仔細分析「那方」當事人的意見,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和正確判決。

此外,庭審中還有不少細節上的缺欠。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1)書記員在庭前做準備工作時過於機械、「嚴肅」。

合議庭成員還沒有入庭,庭審還沒有正式開始,書記員在做準備工作時應當「口勤、手勤、腳勤」,辦事周到細緻,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時應當到案前進行實際核對。(2)審判長和審判員入庭後,應當依次由審判長、審判員、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坐下。有些庭審中審判員未等審判長坐下就先坐下,或者未等審判長、審判員坐下,書記員就喊「請(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坐下」。

這就有違設立這一環節的初衷。(3)合議庭成員的座位相距太遠,不便當庭評議。有些審判長「太獨」,沒有發揮合議庭的集體作用,貫徹合議制原則不力。

(4)法庭內發生有手機、傳呼機作響,當事人坐姿隨便**觀,新聞記者擅自進入審判區進行錄影拍照,有未成年人入庭旁聽等違反法庭紀律的現象時,審判長沒有及時制止。(5)核對訴訟參加人的方式太機械,花費了很長時間。(6)未經合議庭當庭實際評議,即假借合議庭的名義宣告評議結論。

(7)當庭質證中,有時忽視第三人的質證權利。(8)宣布判決結果時,審判長起立而其他人員特別是訴訟參加人都坐著聽。

四、不足之處

由於實踐經驗的缺乏,我在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因為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所受理的案件多為二審上訴案件,沒有機會參與具體案件的辦理,對案件的分析相對較少;二是沒能帶動同一庭內另一辦公室的同學積極參與各種具體工作,致使工作任務分配不夠均勻,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三是沒能與中院其他庭室的實習同學進行廣泛交流,實習內容相對單一,不能對法院工作的各個具體環節有全面的了解;四是沒能與不同法院、檢察院的實習同學交流實習經驗,對全市司法系統的整體情況了解不多;五是在某些社交場合顯得比較單純,學生氣較濃,沒能很好地配合法官的活動。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歷,對我而言意義重大。使我以前掌握的本本理論接受了實踐的檢驗,提高了我解決問題的能力;拓寬了我的思維,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更重要的是,我結交了許多法官老師和其他從事法律作者,對我在法律方面的進步有很大的幫助。

更加堅定了我以後要當乙個合格的法律人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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