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2021-03-04 06:25:48 字數 2899 閱讀 5255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維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以下簡稱分戶驗收)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分戶驗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由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有關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對每戶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觀感、使用功能質量等進行檢查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省建設廳委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全省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依據建設工程有關質量驗收標準,強化對住宅工程檢驗批的驗收,對於驗收不合格的檢驗批,應當嚴格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通過返修或者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第五條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單位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分戶驗收後,住宅工程仍應嚴格按照建設有關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不得以分戶驗收代替竣工驗收。

第六條分戶驗收應當在確保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上,重點對每戶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質量進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室內空間、構件尺寸;

(二)樓地面、牆面和天棚面層質量;

(三)門窗安裝質量;

(四)防水工程質量;

(五)建築節能工程質量;

(六)給排水、採暖系統安裝質量;

(七)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

(八)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安全防護設施;

(九)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檢查的其它內容。

第七條分戶驗收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分戶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單位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專案技術(質量)負責人等人員應參加分戶驗收工作。設計單位、物業公司、購房人等可依照合同約定參加分戶驗收工作。

(二)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參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內容及要求》(附件1),編制分戶驗收方案,確定具體驗收專案、驗收部位、驗收數量和方法及驗收參與人員等。分戶驗收內容分戶內和公共部位兩部分。分戶驗收應逐戶、逐間進行。

(三)分戶驗收小組按照制定的方案進行分戶驗收。分戶驗收後,應及時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附件2、3),並由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及各方參加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所有驗收專案均符合規範和設計檔案要求的,分戶驗收結論為合格。

(四)分戶驗收小組如發現驗收結果不符合規範或設計檔案要求的,應書面責成施工單位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經整改仍不符合規範或設計檔案要求的,應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於建設單位有其它方面質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裝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戶驗收內容及所用**可自行確定。

第八條分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將整個單位工程的分戶驗收情況進行彙總,填寫《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彙總記錄》(附件4),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分別簽字並加蓋公章。《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彙總記錄》一式四份,建設、監理、施工各方分別留存乙份,另乙份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九條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應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時一併交給住戶。如未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住戶可拒收房屋。

第十條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驗收組應對分戶驗收情況進行抽查和複核。住宅工程竣工驗收複核發現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工程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時,應終止驗收、責令改正,符合要求後方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竣工驗收監督時,應對分戶驗收方案、《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等分戶驗收資料及部分驗收專案隨機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列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抽查內容包括:分戶驗收小組是否按規定組成;分戶驗收記錄是否按規定填寫;分戶驗收內容是否存在明顯缺漏;實物質量抽查結果是否與分戶驗收記錄存在明顯差異;分戶驗收發現的質量問題是否按規定整改等。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二條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製作工程標牌,並鑲嵌在建築外牆顯著部位。工程標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開、竣工日期;

(二)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全稱;

(三)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姓名。

第十三條住宅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依法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對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和公示。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二〇〇八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湖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附件1: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內容及要求

一、 戶內部分

二、公共部位部分

附件2 :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戶內部分

附件3:

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公共部位

附件4:

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彙總記錄

填表說明:

1、本表是在建設單位組織分戶驗收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填寫彙總,相關單位及人員簽章。

2、本表一式四份,乙份在竣工驗收前送質量監督機構,另外三份建設、監理、施工各乙份。

3、驗收戶數指實際驗收套數,一般與總戶數一致。

4、驗收情況是指分戶驗收過程質量情況描述。

5、每戶驗收專案是分戶驗收記錄中的幾何尺寸、牆面、天棚、地面、門窗、防水、給排水、電器照明、欄杆等驗收專案,驗收幾項就填寫幾項。

6、公共部位指樓梯間的踏步、欄杆、門廳、電梯候梯間等,主要檢查相關幾何尺寸如樓梯踏步寬高、欄杆的高度及形式、通道及候梯間的寬度等。

7、功能試驗指屋面蓄水試驗、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試驗、有排水要求地面的潑水試驗等。應對每戶試驗情況進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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