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6:16:26 字數 4918 閱讀 5589

1 目的

為規範和加強公司對外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將外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公司日常管理中來,切實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監督,確保承包方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本公司範圍內,由外來單位進行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以及大、中、小檢維修專案中一切工程施工和活動。

3 定義

3.1 外包工程專案:是指經本公司發包給外單位施工作業的工程(勞務)專案;

3.2 外包單位(承包方):是指進入我公司生產區域及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

3.3 工程專案主管部門:指對特定的外包工程專案負有主要管理職責的部門。一般按公司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確定具體部門作為某一外包工程合同專案的管理部門。

3.4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與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書面安全協議,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組成部份。

其內容包括該工程專案的甲、乙雙方提供的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術方案等。

4 職責

4.1 工程專案主管部門

負責外包工程專案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資質審核和承辦工程招標、合同簽訂、過程質量、進度監督管理、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等。

4.2 安全環保部

4.2.1負責審查外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擬定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

4.2.2對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4.2.3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是否有效;負責對複雜、危險的工程專案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進行審批;

4.2.4對外包施工單位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4.2.5 參與對外包工程專案竣工驗收。

4.3 工程所在部門

負責外包工程在本部門施工過程的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管理,參與工程專案竣工驗收。

4.4 外包單位

4.4.1 外包單位負責人為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該工程專案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管安全施工作業。

4.4.2 開工前對所屬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4.4.3 教育和監管所屬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非施工區域場所;

4.4.4 教育所屬人員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4.4.5 落實施工專案的各項安全措施。

4.5 財務部負責根據安全環保部提供的安全生產考核結果,同外包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保證金的結算。

4 管理程式及要求

4.1 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

4.1.1 本公司對所有外包單位實行安全資質評審確認和准入制度。

外包單位在進入本公司承攬工程前必須經過安全資質評審。任何單位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嚴禁錄用,更不得私自安排施工作業。

4.1.2 外包單位的安全資質條件及需要提供的資料:

a.企業營業執照(審查後保留影印件);

b.法人證明書,或法人委託書或授權書;

b.施工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後保留影印件)

c.安全管理網路機構、現場施工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審查後保留影印件)

d.施工涉及特種作業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身份證及操作證原件,審查後保留影印件)

e.員工安全教育記錄;

f.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g.過去一年的安全生產業績記錄;

h.具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和勞保用品。

i.工程施工計畫/方案;

j.外包單位全體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k.外包單位購買工傷保險或意外保險的人員的清單及相應材料。

4.1.3 評審程式

a.工程專案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部門對中標外包單位進行施工資質審查。

b.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外包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外包單位必須向安全環保部提供上述資質材料,填寫《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表》,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1.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包單位不能獲得安全資質確認,不得進入本公司範圍內承攬工程專案和施工作業。

a.不能提供4.1.2條所述安全資質材料或材料不齊全的,或提供虛假資質材料的;

b.在兩年內在本公司施工作業期間有發生過重傷、死亡事故的記錄的;

c.新的外包單位在進入本公司之前兩年內曾發生過死亡及以上事故的。

d.外包單位存在其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4.2 工程承包合同簽訂的要求

4.2.1外包單位通過安全資質審查合格後,才能簽定工程施工合同及有關施工協議。

4.2.2 在與外包單位簽訂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單獨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作為主合同的附件。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由本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領導與外包單位簽訂。

4.2.3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必須明確雙方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簽訂協議後的2天內,外包單位應按工程施工合同總額的1%-10%繳納安全施工保證金。具體數額由雙方按實際情況協商,並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

4.3 安全教育

4.3.1 經審查合格並簽訂安全協議的外包單位,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組織施工人員接受本公司安全環保部的安全教育。

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工程施工相關的安全知識、事故案例教育等,並作好記錄,未經教育不得進行工程施工。

4.3.2 外包單位應自覺接受本公司的安全教育。

4.4 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及要求

4.4.1所有工程專案施工前必須辦理開工申請手續,填寫《外包工程開工申請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及領導審核簽字後方可開工。

4.4.2 外包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與工程所在部門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包括:

a. 外包單位的工作範圍和工作範圍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

b. 外包單位工作範圍相關的系統和相鄰空間中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已採取的措施。如水、電、汽源的斷絕、標誌和隔離措施,介質的洩排措施等。

c.在有可能發生火災、**、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或裝置事故的場所作業,要求外包單位制訂專門的安全措施。

4.4.3 外包工程施工計畫/方案的編寫

4.4.3.1 外包單位在施工作業前必須編寫安全施工計畫/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工程所在部門、工程專案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審查,同時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宣貫。

4.4.3.2 安全施工方案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安全目標、組織管理措施、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安全保護措施、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防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環境保護措施等。

4.4.4 外包工程工作票的辦理

a. 外包工程專案中涉及危險作業時,要按照本公司《高危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辦理高危作業安全審批手續。

b.對裝置(系統)檢維修、維護時,必須辦理「停電作業票」。

c.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d.工程施工需要拉接臨時電源的必須辦理「臨時用電審批表」。

e.進行土建專案的外包工程,如對正常的生產產生影響(使人身、裝置安全受到威脅,需停止某些裝置執行作為必須的安全措施等),則必須辦理工作票。

上述工作票由工程所在部門協助外包單位進行辦理。

4.4.4 作業過程的安全檢查和監督

4.4.4.

1 外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建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路,明確現場負責人和安全員。現場負責人和安全員對所負責專案全過各的安全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全部得到落實,對工程的危險點必須進行嚴格控制,對在施工中發現的各種不安全現場應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並做好記錄。

4.4.4.2 工程所在部門和工程專案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外包工程的現場管理,經常到現場進行檢查措施的落實情況,

4.4.4.

3 公司安全環保部應安排專人定期對外包施工現場進行巡查,重點監督和檢查現場施工中的不安全情況,及時糾正各類性質的違章違規行為。檢查中發現隱患的,填寫《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外包單位限時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同時做好檢查整改記錄,作為對外包單位的考核依據。

4.4.4.4 對於外包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公司安全環保部有權根據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處罰或責令停工。

4.4.5 裝置啟動、除錯的安全管理

4.4.5.1 施工過程中需要裝置試運轉時,必須與工程所在部門聯絡,由**控制室操作人員或崗位員工負責操作,嚴禁外包單位私自啟動裝置。

4.4.5.2 主體裝置安裝、系統除錯必須有施工、除錯方案,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配備專職的監護人員,落實監管責任。

4.4.5.3 施工過程中工作負責人應熟悉管轄範圍的裝置的製作、安裝、除錯、工作原理和操作等內容。

4.4.6 外包單位現場文明施工要求

4.4.6.1 裝置設施、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通道和影響生產人員的操作、巡檢;

4.4.6.2 廢舊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4.4.7 竣工安全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同時進行安全驗收,不符合本質安全要求的不得驗收通過。

5 懲罰與考核

5.1 外包單位違反本制度條文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違章違規操作的,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的規定進行罰款。

5.2 外包單位施工現場違反文明生產規定或未做到工完場清的,視情節收取乙方2000—10000元違約金。

5.3 安全環保部根據外包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安全評價,按《外包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考核細則》進行評分,評分為100分制,評定結果:總分90分以上為優秀,將繼續保留合作,在使用過程將享有承接工程優先政策,總分70---90分之間為較好,將列為觀察使用單位,總分70分以下為一般,將列入為臨時單位和重點監視物件單位;對評審總分60以下為差,將給予淘汰清退處理;

5.4 外包單位在工程施工期間因承包方原因導致發生人員輕傷事故的扣除保證金的10%作為乙方的違約金;如發生人員重傷事故的扣除保證金的50%作為乙方的違約金;造成死亡事故的,扣除全部施工保證金作為承包方的違約金,並取消其施工資質,兩年內不得進入本公司範圍內承攬工程。扣除保證金的行為,並不能免除或減輕承包方對第三方和/或甲方的賠償責任。

5.5 工程專案主管部門或工程所在部門違反本制度條文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6 制度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公司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8 本制度自2023年8月30日起執行,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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