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管理制度

2021-06-05 11:56:35 字數 4722 閱讀 5498

制度控制表

目錄1. 目的和適用範圍

2. 安全管理

3. 安全責任

4. 處罰規定

珠海深能洪灣電力****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為加強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人身和裝置安全及電廠生產的正常執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電力部[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安全責任及處罰規定。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外來檢修工作。

2. 安全管理

2.1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以包代管」。

2.2 工程管理按公司外包工程管理監督制度(規定)執行,外包工程接受電廠安監部門的安全監督。公司外包工程部門對外包工程負有全過程安全管理領導責任。

2.3 外包工程無論採用任何承包方式,都必須簽訂合同,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明確承包雙方安全負責人和雙方安全責任,安全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安全協議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訂。

2.4 外包工程工作票實行「雙工作票簽發人」制度。

2.5 承包單位的資質條件:承包單位在進行**的同時,應提供承包單位的有關資料,包括:

單位基本情況、業績、與所承包專案相適應的安監機構和人員、裝備情況、擬到本公司工作的人員基本情況等。具體要求為:

2.5.1 承包單位應具有上級頒發的「三證」即:施工(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人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委託書,其資格和簽約許可權應與所承包的工程相適應。

2.5.2 承包單位的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提出,公司安委辦對其資格審查、確認後,備案公布。

2.5.3 承包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符合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種需持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上崗證書。

2.5.4 承包單位必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不得私自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

2.5.5 承包單位能正確理解和執行安全規程制度,編制安全措施,並有負責施工安全的機構、有合格的安全員(應提供乙份組織機構圖)。

2.6 公司安監部門要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並建立資質審查檔案(包括資質資料、審查結論及在公司施工過程的安全業績和考核情況)。

2.7 無有效合同不得開工。無經安監部門的資質審查、無簽訂安全協議的、無按規定交納安全施工保證書、工程完成後沒有安監部門簽署考核意見的,財務部門應拒絕付款。

2.8 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內容.合同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專案名稱、數量及質量、時限、承包方式、金額與違約責任等。

2.9 在開工前,承包單位應向公司交納施工管理費的30%(現金)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其它事故和違章現象按規定進行處罰。

在工程結束後,由公司安監部門簽注考核意見後,剩餘部分還給施工單位。

2.10 為保證公司安全生產,進公司承包工程的單位必須進行登記.公司有權要求和督促承包方全體施工人員執行督促制定有關安全、消防保衛、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制度和規定,並按公司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2.11 公司安全監察機構必須監督外包工程中各級人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的貫徹執行,監督涉及裝置(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設施狀況,監督安全工器具、裝置的管理,監督「兩措」的落實。

2.12 發生不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安監部門和有關領導,並組織事故處理、調查分析,做到「四不放過」。

3 安全責任

3.1 公司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定》的要求,承擔發包的部門應負的安全責任,包括:

3.1.1 對承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確認符合各項安全要求;

3.1.2 提供和解釋有關電力安全管理規程和本單位有關的安全、消防保衛、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制度和規定,監督承包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必要時可進行抽查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工作;

3.1.3 開工前對承包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和資料,交底的書面記錄應經承包方簽字確認;

3.1.4 實施必要的系統隔離,保證其正確無誤;

3.1.5 電力生產特殊區域或特殊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傷燙傷等及可能造成生產裝置停電、停運的,發包部門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後監督實施,並按《電業安全工作工程》的要求設立監護人;

3.1.6 遇有不同單位交叉作業或有交叉配合的情況,發包部門應協調有關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分工落實;

3.1.7 公司提供的施工機具、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應有定期校驗合格證並符合要求,並經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使用;

3.1.8 按規定對承包單位的現場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3.1.9 落實合同中規定的由發包部門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它事宜;

3.2 根據「誰施工誰負責安全」並相互協助的原則。承包方應按安全協議規定、安全交底內容、作業要求及工作環境狀況提出安全技術措施,經公司審查後貫徹;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協議的規定由發包部門或承包方落實,各負其責,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安全施工負責人。

承包方應負的安全責任,包括:

3.2.1 開工前組織全體施工人員按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並將考試結果報公司安監部門備案;

3.2.2 開工前必須自上而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施工人員均應掌握工程特點有施工安全措施;

3.2.3 複雜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定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經核貫徹實施;

3.2.4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工作規程》和公司的安全、消防保衛、文明施工等規定的有關部分,開工組織施工人員學習上述規程、規定的有關部分,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行。

3.2.5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具、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符合安全規定並不超過檢驗週期,應向公司安監部門提供有效的檢驗證明。

承包單位的施工人員對施工機具、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負責;

3.2.6 嚴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等人員進行施工;

3.2.7 承包方的特殊工種(操縱)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有效證件需提交公司安監部門審查登記備案;

3.2.8 承包單位必須接受公司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生人身、裝置、火災等事故,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並會同公司安監部門進行調查。

3.2.9 承包單位的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負責人)對發包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進行整改。

3.3 檢修電力生產裝置,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按規定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當值值長的同意,不能擴大工作範圍和作與該工作票無關的事。

3.4 外包工程按規定需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動火工作票]、[電氣一二次工作票]或[熱工工作票]的工作應按規程要求辦理開工、終結、延期等手續。工作票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和監護人與工作班成員(含動火執行人)各負相應的責任。

3.5 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工作負責人、簽發人、許可人、監護人的設定及責任參見《電業安全工作工程》的有關規定。

4 處罰規定

4.1 發包方安全職責不清、以包代管而發生人身**、裝置損壞或火災時,要追究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員的責任,並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電力企業各級領導人員安全生產職責規定]、[電力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試行)]的規定按責論處。

4.2 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力,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嚴重失控的單位,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停工整頓或辭退。造成損失者,公司有權追究責任。

承包單位(人員)在電廠違反的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規定的,公司安監部門有權依據條款規定進行罰款。

4.3 處罰條款

4.3.1 承包單位在檢修前不按規定交納安全施工保證金的,發生安全考核時按考核款的兩倍在工程款中抵除。

4.3.2 承包單位沒有按規定提交安全規程考核結果的每人次罰款50元。

對沒有提交安全規程考核結果的,按每人次交納50元由甲方安排進行安全規程學習和考核。安全規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工作,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4.3.3 施工單位沒按要求提供特種作業人員(焊工、起重工、架子工、電工等)的有效合格證件而進行施工的,每人次扣罰100元。

4.3.4 施工人員不接受施工所在部門(或現場安全、質量監督人員)的管理、每次扣罰100。

4.3.5 施工單位沒有辦理工作票(工藝卡)就在生產區域施工的,每次罰款200元。

4.3.6 對外包工程工作票沒有執行「雙工作票簽發人」的施工單位每次罰款200元。

4.3.7 施工中禁止在管道、欄杆、靠背輪、安全罩上坐立或行走,如必須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的應做好安全措施,違者每人次扣罰100元。

4.3.8 施工人員應服從門衛管理,進出廠門要主動出示有效證件(或進廠證),故意滋事者每人次扣罰50元。

4.3.9 生產現場嚴禁吸菸,如在廠內吸菸的,每人次扣罰100元後,對該吸菸者進行清退。

4.3.10 施工中沒按要求穿工作服(鞋)、赤腳或穿拖鞋的每人次罰50元。

4.3.11 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繫好帽帶的每人次扣罰100元。

4.3.12 高處作業不按規定繫好安全帶的,每人次扣罰100元。施工人員在高空作業時,不按規定拋接物品或工具的,每人次100元。

4.3.13 現場施焊時,為防止火災的發生,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清除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後方可能進行動火工作,由於安全措施不全引**警的(但沒有引起人身和裝置損傷),每次扣罰200元。

4.3.14 施工人員不得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滅火以外的用途,否則每次扣罰100元。

外包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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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範圍 1.1本標準的目的是確保公司 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的執行,切實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證在外包工程中的人身 裝置安全,以實現公司的安全目標。1.2本標準規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職責 承包方資質審查 外包合同安全附件的簽訂 開工前安全教育卡及外包工程進場施工手續的辦理等內容和要求。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