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協公司法專委會工作規則

2021-03-04 05:38:54 字數 3988 閱讀 7671

武漢市律師協會

(討論稿)

第一條為完善、規範、促進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專委會」)工作,充分發揮本專委會作用,推動本市律師在公司法業務領域的健康發展,依照《武漢市律師協會章程》、《武漢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以下簡稱「《活動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專委會為經武漢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設立的專業委員會。本專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開展公司法領域的理論和業務研討,並組織開展相關業務技能培訓,增加律師之間在公司法領域的經驗交流,提高律師的執業水平。

(二) 對公司法領域資訊進行收集、整理,在本市律師範圍內建立行業的資訊資源共享機制。

(三) 在總結執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律師從事公司法業務的指導性意見。

(四) 對有影響的公司法案件進行論證,並提出法律意見。

(五) 就涉及公司法領域的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立法活動和司法、行政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 加強與全國律師協會和省內外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之間、律師與企業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協調和推動律師在公司法領域的業務合作;同時建立律師在公司法業務領域與其他相關各界良**流與合作的平台,拓展律師從事公司業務的領域和深度。

(七) 代表武漢律師參加境內外關於公司法領域的各類研討會或交流會。

(八) 行業宣傳,即宣傳公司法領域專業知識,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宣傳律師從事公司法業務情況及發展,提高律師從事公司法業務的積極性和社會認可度。

(九) 市律協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執業律師,經本人申請及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推薦,可以向市律協及本專委會提出成為本專委會委員的申請:

(一) 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或在行政、司法機關、教學單位和企業從事法律工作滿5年,且主要從事公司法領域法律服務工作3年以上;

(二)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 有較紮實的公司法理**底、公司法實務經驗豐富,發表過公司法領域**或專著,或承辦過公司法領域內較有影響的案例並發表過與案件相關**;

(四) 熱心公司法領域理論與實務的探索、研討,願意積極參加本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具有較強的公益心、責任心和奉獻精神,願意積極主動地為本專委會的工作、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符合前條所述條件的執業律師提出申請以後,由市律協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可以擔任本專委會的委員,參加本專委會各項活動。

本專委會委員名單每年定期予以公告。

第五條本專委會委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 注重理論研究和業務總結;

(二) 積極參與公司法領域律師業務能力建設,發揮自己在公司法專業領域的作用和影響;

(三) 積極參加本專委會各項活動,完成本專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 恪守律師執業準則,模範遵守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

(五) 熱心倡導和組織律師業務拓展、交流和研討活動;

(六) 積極為本專委會的工作和發展建言獻策。

第六條本專委會委員的權利:

(一) 對本專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參加本專委會活動;

(三)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 監督本專委會的經費使用。

第七條本專委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律協常務理事會批准,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 未事先書面向專委會秘書長請假,不參加本專委會全體活動的;

(二) 在乙個年度中累積2次請假缺席本專委會全體活動的;

(三) 在乙個年度內未向本專委會提交業務研究**的;

(四) 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

(五) 未完成本專委會工作任務的或者拒絕履行委員義務的;

(六) 有其他嚴重違反《活動規則》及本細則規定行為的。

第八條本專委會設定研討員,研討員作為專委會委員的後備人選,根據專委會的安排參加專委會活動或者列席專委會會議。

第九條本專委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並報市律協秘書處批准可以聘請顧問。顧問享有應邀參加本專委會活動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對本專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和幫助。顧問可以自主選擇參加本專委會的各項活動,自主選擇接受承擔本專委會邀請其完成的相關工作。

顧問沒有表決權。

第一十條本專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人,人選由市律協會長辦公會提名,報市律協常務理事會批准。

本專委會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日常聯絡和協調工作,人選由主任提名,報市律協秘書處同意。

第一十一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由在公司法業務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和業務水準、有一定專業影響力,熱心公司法業務研究、熱心律師事業,具有較強組織和拓展能力的委員擔任。

第一十二條主任委員的職責:

(一) 提名本專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候選人;

(二) 召集本專委會主任會議;

(三) 執行本專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向委員布置工作;

(四) 經授權代表市律協或者以本專委會名義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參加相關社會活動;

(五) 完成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一十三條副主任委員根據委員會分工,協助主任委員工作。主任委員暫缺或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責的,經本專委會申請,市律協秘書處可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員代行主任職責,但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一十四條本專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提出辭職,或在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不稱職的,由市律協常務理事會直接予以免職。

第一十五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會議,作為本專委會指導、執行機構。主任會議一年召開主任會議不少於2次,會議有關決議應報市律協秘書處備案。本專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主任會議。

第一十六條主任會議的職責:

(一) 提請市律協常務理事會增補和取消本專委會委員資格;

(二) 決定本專委會顧問的聘請;

(三) 討論、制定和修改本專委會的工作規則;

(四) 制定本專委會年度工作計畫及中期工作規劃;

(五) 落實本專委會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各項活動;

(六) 向市律協提出本專委會年度活動經費及下年度預算;

(七) 與全國律協、省及其他城市相關專業委員會建立工作聯絡;

(八) 與相關機構建立工作關係;

(九) 就委員的專業評優、境內外培訓、繼續教育、對外交流等專案提出意見;

(一十) 向市律協秘書處匯報工作,向委員通報情況;

(一十一) 向本專委會做出年度述職報告;

(一十二) 完成市律協的其他工作。

第一十七條本專委會組織業務活動或召開全體會議應當經過主任會議通過。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聯名提請主任會議組織本專委會業務活動或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業務活動或全體會議的方案、內容及議程等應當至少提前10日經主任會議通過並通知全體委員和顧問。

全體委員會議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將會議有關決議報市律協秘書處備案。

超過半數的委員和超過半數的主任會議成員出席,本專委會方可舉行全體會議。委員一人一票,本委員會的決定或決議須經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方可做出。

第一十八條本專委會主任會議及全體會議召開時,所有參會人員應簽到,未簽到者視為缺席。

每次會議均做會議記錄;重要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由參會人員簽署。

第一十九條本專委會通過研討會、座談會、聽證會、業務觀摩、業務培訓、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書、公眾法律諮詢、法律宣傳宣講、對外交流、資訊服務等多種方式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本專委會組織委員開展業務活動的主要形式為:

(一) 在本專委會網路資訊平台上發表學術**和專業意見;

(二) 在本專委會組織的學術研討、實務交流和諮詢活動中發表專業意見;

(三) 在有關**上發表專業意見。

第二十一條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本專委會可下設專業問題論壇或專項事務小組,負責組織具體專業方向的學習、研討等活動以及某些專業事項的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專委會每年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委員活動。

第二十三條委員針對公司法業務涉及的若干社會熱點問題發表專業意見,以及針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發表學理解釋意見,應當審慎嚴謹,並對所發表的意見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專委會活動經費主要**為市律協撥款、社會贊助、舉辦專業活動和社會活動收入等。活動經費由主任會議指定專人管理和使用。本專委會應合理、節約使用活動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報市律協秘書處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解釋權歸本專委會主任會議。

武漢市律師協會第五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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