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監督聯絡站管理辦法

2021-03-04 05:20:26 字數 1617 閱讀 5077

蕭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監督聯絡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監督聯絡站(以下簡

稱監督聯絡站)的規範化建設,充分發揮監督聯絡站應有的作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督聯絡站系企事業單位(包括生產、經營、服務企業、

市場、公用事業部門)[以下簡稱單位],為促進本單位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經蕭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消保委)批准設立的監督聯絡機構,業務上受上級消保委指導。

第三條監督聯絡站規範名稱為:蕭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單位名稱)監督聯絡站。

第四條監督聯絡站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消保委分會負

責管理。

第五條監督聯絡站的建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及要求:

(一) 在本區範圍內規模較大、服務或產品質量、信譽較好

的企事業單位中設立;

(二) 遵循自願原則由企業向區消保委提出建立監督聯絡

站的書面申請;

(三) 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四) 要有監督聯絡站的辦公場所,要有一位分管領導擔任

站長,配專兼職人員若干名,負責聯絡站日常工作。

(五) 監督聯絡站工作人員上崗前要經所在地消保委分會

業務培訓。

(六) 監督聯絡站要制定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制度。

第六條監督聯絡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以下主要工作任務:

(一) 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辦法》及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

(二) 積極參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及分會組織的各項保

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活動;

(三) 健全、落實監督聯絡站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四) 監督本單位各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辦法》及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對各部門有關人員進行必要的知識培訓;

(五) 檢查本單位的產(商)品和服務質量、衛生防疫、計量、

物價等,對發現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產(商)品和服務情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並監督改正。

(六) 發現假冒偽劣產(商)品,提出停止生產或銷售的意見,

並協助本單位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報區消保委。

(七) 受理消費者對本單位的消費投訴,對本單位各部門處理

不合理的消費糾紛予以糾正,投訴處理率達到消保委規定的標準,一般投訴應在本單位內部解決。

(八) 對疑難或重大的消費者投訴應及時向區消保委相關分

會反映,並協助其處理。

(九) 認真做好統計報表及年度總結工作,定期向轄區消保委

分會報送投訴統計表,投訴情況分析。

第七條各分會每年應對各自管理的監督聯絡站進行總結、評

比,表彰先進,交流經驗。

第八條監督聯絡站不能認真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工作任

務,並沒有在規定期內改觀,批准單位有權撤站收牌。

第九條本辦法由區消保委負責解釋。

第一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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