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2021-03-04 05:17:20 字數 3541 閱讀 2136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規定和落實專案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提高專案全員消防意識和責任,加強施工現場消防工作,落實消防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程式,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降低火災事件的頻率,實現專案消防管理目標,根據本工程施工特點,特制定以下消防管理措施。

一、 方針、目標

1. 防火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2. 目標:

a. 無重大火災事故。

b. 防火、臨時用電、機械安全達標100%。

c. 創市防火示範工地。

二、 防火管理責任

1、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我司「消防管理程式」、「防火安全制度」、「配備滅火器的規定」等制度。

2、 專案經理是專案工程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制定、落實本專案工程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專案部必須設治安、防火專(兼)職負責人。

3、 專案與各分包(包括甲指分包)簽訂防火責任協議書,將防火責任層層落實。

4、 各分包各自建立防火管理小組,並加強對施工現場消防保衛工作。

5、 施工現場防火、防盜工作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各分包主要領導幹部負責各自單位的防火工作。各分包單位應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領導和監督檢查。

三、防火管理機構

1、現場設專職安全員1—2名,負責對專案防火的檢查監督,設定防火管理辦公室,做好現場防火的管理工作。

2、各分包設專(兼)職防火專幹1~2名,負責本施工區域防火檢查監督及實施工作。

3、各分包必須建立各自的義務消防隊,人員要求不少於10—15人,確保現場消防工作安全有序進行。

四、防火措施

1、木工加工車間防火措施

a.木工加工車間內嚴禁吸菸。

b.木工加工車間內嚴禁動用明火。

c.木工加工車間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d.木工加工車間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e.下班前必須將木屑、刨花、零星木塊清除乾淨。

f.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g.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a.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房包括門窗設定必須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定報警器和避雷針。

b.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認真執行值班、巡邏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定倉庫存放,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c.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

d.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應隨時關窗、斷電、鎖門。

e.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

f.提貨單、憑證、印章有專人保管,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登出章。

g.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不准私燒火爐、電爐。嚴禁火種進入庫房。

h.倉庫通道禁止堆放障礙物,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i.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大險隱患,必須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j.倉庫內嚴禁吸菸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

k.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關窗、斷電、鎖門,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

3、加工場地及現場防火管理措施

a.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b.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裝置;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c.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d.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e.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f.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運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g.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離不得少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於5m。

h.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4、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a.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b.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 禁火區域內;

(2)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

(3) 各種受壓裝置;

(4)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 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c.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區域的專案主管工長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專案安全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d.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e.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區域單位專案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安全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f.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動火作業。

g.**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區域安全負責人及責任工程師人員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5、滅火器材配備措施

a.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隻10l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等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b.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m2應配置乙隻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6、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a.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准進行焊、割作業。

b.凡屬

一、二、**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准進行焊、割作業。

c.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d.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e.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性之前,不准進行焊、割作業。

f.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裝置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業。

g.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業。

h.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業。

i.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牴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准焊、割作業。

j.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業。

7、臨時用電防火措施

a.各分包必須配備專職電工1—2名,嚴禁非專業電工亂拉亂接電源線。

b.現場使用的所有電源線必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發生短路或者其他安全隱患。

c.施工現場內嚴禁使用電爐子。使用碘鎢燈時,燈與易燃物間距大於300mm。室內不准使用功率超過100w的燈泡,嚴禁使用床頭燈。

e. 電箱、開關箱內嚴禁存放雜物及易燃物體,並派專人負責定期清掃。

f.嚴禁所有電源線路電器裝置超負荷工作。

g.嚴禁使用碘鎢燈烘烤衣物,嚴禁在施工現場使用電爐子、電磁爐做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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