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書的相關權益

2021-03-04 05:15:50 字數 1183 閱讀 9886

試用期權益

勞動合同之中約定的試用期是你工作的第乙個階段,需要熟悉、學習、適應的內容很多,因此這也是你和用人單位雙方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我們將試用期比較容易出現的勞動糾紛為你做乙個簡單的歸納: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辭職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小馮畢業前與一家單位的市場部簽訂了就業協議,並在7月份畢業後來到這家單位上班。但是工作了不久他就感覺,自己的身體狀況很難適應單位高強度的工作方式,而且現有工作也不適合其今後發展定位,於是在8月底向單位提交了解除協議申請。雖然單位答應了他的離職要求,卻以違約為由,要求其必須繳納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小馮覺得很委屈,身體不好無法勝任工作是客觀原因,再說現在還處於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憑什麼說自己違約?自己在公司已經了乙個多月,一分錢的工資都沒有拿到,反而還要交5000元?由於小馮不肯交違約金,單位就拒絕幫助其辦理離職手續,雙方的僵持讓小馮感覺損失很大。

其實,在7月份畢業後小馮已按照約定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原來的就業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小馮辭職時仍處於試用期內,依據勞動法規定,他隨時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也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小馮依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而無須支付違約金。

但反之,如果在報到後,畢業生因為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則應該按照在職人員的有關規定處理,即使處於試用期,單位也不能將隨意其辭退,也就是我們下面所要說的試用期辭退問題。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裡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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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 浙江省教育廳制 備註 1.單位機構 查詢 全國組織機構 管理中心 查詢時間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時間,週末不能查詢。2.用人單位資訊 用人單位的聯絡人和聯絡 一定不要空缺,此欄為以後的就業跟蹤調查提供資訊。3.檔案轉寄位址 一般在 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