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工作制度

2021-03-03 21:07:04 字數 4715 閱讀 115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懷邵衡鐵路代局指專案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專案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特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專案部黨工委要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以生產經營為中心,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抓好專案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建設,保證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生產經營目標的實現,保證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第二章黨工委會議制度

第三條專案部黨工委會議應每季度召開一次, 如特殊情況需要, 經黨工委書記或副書記決定,可隨時召開。黨工委會議由黨工委書記主持, 也可委託副書記主持, 黨工委委員參加。根據實際需要, 也可採取召開黨工委擴大會議,指定相關人員參加。

第四條黨工委會議主要討論和決策內容:

1、研究決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精神的意見;

2、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做出決定和部署;

3、研究決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4、研究決定紀工委、工會、共青團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5、對專案部經營目標、施工計畫、施工組織方案、財務概預算方案、物資招投標方案、勞務隊伍的選用和勞務分包辦法、內部工資獎金分配方案、內部機構設定調整、人員使用、獎懲、重要的改革措施、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廢除等重大問題進行集體研究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6、其它應由黨工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黨工委會議決策的程式:

1、對需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專案經理和黨工委書記(副書記)要事先溝通,共同商定決策議題;

2、要健全和執行黨組織負責人參加專案部行政會議制度,及時了解情況;

3、針對決策議題,黨組織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召開黨工委(擴大)會議集體討論,形成黨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4、決策可採取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或黨工委(擴大)會議的形式。決策過程要體現民主集中制的精神。

5、當重大問題決策脫離實際或不符合上級規定時,專案黨組織負責人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如得不到糾正,專案黨組織負責人必須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否則以失職論處。

6、專案黨組織要經常了解專案生產經營動態,搞好調查研究,為保安全、保工期、創優質、鑄精品、樹信譽、創效益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第六條由黨工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做出決議。對於做出的集體決策,專案黨政主要領導要認真監督檢查, 領導班子的其它成員要帶頭執行集體的決議,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章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第七條根據專案部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八條會議討論決策內容:討論研究專案部重大決策、重要專案安排、重要幹部任免意見和大額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問題。主要內容包括:

1、專案部工作方針目標,年度建設任務、投資計畫的落實和財務預算的編制與執行,財務決算的上報。

2、工程建設專案施工、監理、物資招標計畫方案(含標段劃分)和年度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確定等問題。

3、報上級審批的專案部機構、幹部調整方案、定員編制調整方案,新增和分流人員計畫,專案部內部機構人員調整方案。

4、專案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資產管理辦法、工作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5、專案部分配制度改革和幹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6、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7、後備幹部、專家人才的推薦。

8、專案部幹部考核和競爭上崗方案的制定、修改。

9、專案部年度計畫、預算外每筆在50萬元以上的大額資金使用。

10、其它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研究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參加會議人員:

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工委書記主持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組**員為指揮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出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二方可召開。不能按時出席會議的成員,事先要請假。

請假時由會議主持人與其溝通聽取意見,重要工作請假人必須提交書面意見,由會議主持人在會議表決時適時說明。會後由會議主持人向其通報會議決策情況。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事項,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參加會議。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會議內容列席黨政聯席會議,列席人員由黨政正職協商確定。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十條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重大問題應遵循以下程式:提出議案。黨政聯席會議成員有權提出議案動議,職能部門經分管領導同意可提出議案動議。

調研論證。重大問題立案後,必須進行調研論證。確定議題。

分管領導或主辦部門將議案匯報後,由黨政正職協商決定是否列入議題。會議討論。決策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會議討論和表決。

會議表決。對幹部調整方案報告事項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同意票超過應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二的為通過。如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應當暫緩表決。

未通過事項,經會議主持人決定,可進一步調研論證或交換意見,下次會議復議。簽署意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專案等事項,出席會議人員應當明確簽署同意、不同意、棄權的一種意見。

復議變更。重大問題決策後或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做重大調整的,必須按規定程式復議,未經復議不得變更。組織實施。

重大決策、重要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經集體討論形成決議、決定後,要制定實施推進計畫,明確責任領導、責任科室、責任人和完成時限,認真抓好落實。支付大額資金(多筆支付屬同一專案的資金加總計算)時,應由行政正職、分管領導、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字同意。聯簽單為大額資金支付依據,聯籤手續不全,財務部門不得辦理支付手續。

財務、計畫、物資等部門和人員發現可能發生重大問題,應當立即向分管領導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方針,堅持以科學決策的原則,民主決策的原則,依法決策的原則。重大問題決策必須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上級組織有關要求,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決策;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問題是指專案經理部重大決策、重要專案安排、重要幹部調整和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內容包括:

1、專案部工作方針目標,年度施工任務、財務預算的編制與執行,財務決算的上報。

2、自採物資招標計畫方案和實施性年度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確定等問題。

3、幹部調整方案、定員編制調整方案,專案部及各分部領導人員調整方案。

4、專案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資產管理辦法、工作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除。

5、專案部分配制度改革和幹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6、安全生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7、專案部管理許可權內幹部的調整及幹部考核和競爭上崗方案的制定、修改。

8、年度計畫、大額資金使用。

9、其它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研究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專案經理部「三重一大」問題決策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會議由專案經理或黨工委書記主持,黨政聯席會議組**員為指揮部領導班子成員,出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二方可召開。不能按時出席會議的成員,事先要請假,由會議主持人在會議表決時適時說明。

會後由會議主持人向其通報會議決策情況。

第十四條專案部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決策程式按專案經理部黨政聯席會議決策程式執行。

第十五條專案部領導班子及成員要自覺接受上級組織和部門對執行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執行集體決策「三重一大」問題制度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自查,針對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及時向上級黨組織上報自查情況報告。認真接受上級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檢查或抽查。

第十六條 「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執**況,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和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進行檢查報告。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1、未經集體討論,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的;

2、違反程式決策重大問題的;

3、採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制度規定的;

4、未向領導班子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5、擅自改變重大問題集體決定的;

6、決策執行負責人瀆職、失職、失責或不作為的。

7、違反「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黨政正職應負主要責任。

8、責任追究要依據「三重一大」問題的決策程式,從議題的提出、議題的調研論證、議題的研究決定,明確主要領導責任、部室責任和直接責任人。

9、對違反「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制度的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者,區分不同情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負有監督責任的有關部室(部門)發現違反「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規定現象知情不報的,視情節輕重,對部門直接責任者分別給予誡勉談話、紀律處分、責令辭職、免職或解聘等組織處理。

第四章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

第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為加強指揮部領導班子建設,有效開展黨內監督,統一班子成員思想,改進工作作風,增強班子團結和戰鬥力,提高領導班子成員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的重要制度。

第十九條專案部黨員領導幹部都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既要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又要參加黨工委的民主生活會,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條要根據上級黨委的要求及工程專案的實際,組織開好每年一次有針對性、有實際效果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支部專題組織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黨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或重要問題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也可增加次數。

第二十一條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應根據當前中心工作、上級黨委的要求和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民主生活會由黨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書記不在時由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民主生活會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積極落實改進措施,切實加以解決,並要在下次民主生活會上檢查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民主生活會情況報告應在會議召開後十五日內報上級黨委組織部和紀委。必要時要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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