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黨建工作制度

2021-03-04 06:58:09 字數 2384 閱讀 65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監督保障作用,規範機關黨建工作,完成市級機關工委和局黨組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黨總支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市級機關工委和局黨組工作部署,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安監工作重點,不斷加強機關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三條機關黨建工作由局黨組統一領導,總支負責,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室等部門配合,齊抓共管。各級領導幹部實行「一崗雙責」,確保機關黨建工作落實到位,責任到人。

第二章黨總支工作制度

第四條機關黨總支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黨總支委員會議,分析黨員幹部的思想動態,研究抓好機關政治思想工作的舉措,有針對性地安排部署機關黨建工作。

第五條機關黨總支堅持一年上二次黨課,認真組織政治理論學習,及時宣傳貫徹**和上級的重要會議、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做到年初有計畫、有布置,半年有檢查,年終有總結和考評。

第六條每半年召開一次組織發展專題會議,研究分析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情況,注重抓好入黨積分子培養、教育和新黨員發展工作。

第七條建立分工負責制,黨總支委員根據各自職責,抓好分管工作,做到分級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黨建目標責任制,確保機關黨建的各項工作目標落到實處。

第八條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 基層支部「三會一課」

第三章基層支部「三會一課」制度和學習制度

第九條基層支部支委會。每兩月至少召開一次支委會,集體討論研究黨支部工作。

第十條黨小組會。每月召開一次黨小組會, 學習黨的基本知識, 傳達貫徹各級黨委的會議、檔案精神,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布置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支部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黨員大會,及時傳達和學習貫徹上級各項方針、政策和檔案精神,討論通過本支部的各項決議、決定,布置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黨課教育。每年至少組織全體黨員開展二次黨課教育,黨支部年初要把黨課教育列入議事日程,制定教育計畫,切實抓好對黨員的黨性教育、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及其他經常性教育,增強黨員的組織紀律觀念和黨性修養。

第十三條每週五下午為學習日,組織學習政治理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安監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反腐倡廉正反典型和法紀教育。

第十四條黨總支要加強對各支部「三會一課」 和學習活動的指導,定期進行檢查、督促,使「三會一課」真正落到實處。

第四章組織生活會制度

第十五條按規定要求認真組織召開黨員組織生活會,每個黨員必須積極參加。市局局級黨員領導幹部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黨員組織生活會,原則上每年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年底。

第十七條堅持黨性原則,採用擺事實、講道理、和風細雨、以理服人的方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黨員幹部要正確對待群眾的批評和建議。

第十八條對組織生活會提出的問題要梳理歸類,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實。屬於個人的,要查詢原因, 及時糾正;幹部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要採取措施,認真整改。

第十九條黨員組織生活會後一周內,各黨支部要向黨總支報送民主生活會情況。

第五章發展黨員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發展黨員以「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為方針,堅持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乙個,發展乙個。

第二十一條發展物件須參加黨的知識培訓,未經培訓不能發展入黨。

第二十二條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 符合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被列為發展物件後要按照規定程式, 履行相關手續, 才能吸收為預備黨員。

第二十三條實行發展黨員工作全程公示制度。做到選苗、培養、考察、審批、轉正「五公開」。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第二十四條實行發展黨員票決制度。黨小組在討論推薦入黨積極分子作為發展物件、黨支部在討論確定發展物件、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時,要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第二十五條民主評議黨員每年進行一次,由各黨支部在機關黨總支的指導下進行,按照黨員標準,採取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式,強化黨性、黨紀和黨風教育。

第二十六條民主評議黨員在方法上採取黨員評議、群眾評議、民主測評、組織定格。具體評議方法由黨總支委員會根據市級機關工委的指導性意見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由各黨支部書記主持,必要時機關黨總支派員參加。評議結果由黨支部向機關黨總支報告,並審議彙總報機關工委。

第二十八條對被評議為基本合格、不合格黨員 (開除黨籍及被除名黨員除外),黨支部對其實施誡勉談話,對不合格黨員要限期整改,並落實幫教措施。

第七章黨費收繳制度

第二十九條每個黨員都必須自覺按月交納黨費。

第三十條黨員應按規定數額交納黨費,個人自願,多交不限。

第三十一條新入黨的黨員應從上級黨委批准為預備黨員的當月開始交納黨費。

第三十二條黨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依據黨章規定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三十三條機關黨總支每季度向市級機關工委上交黨費一次,並向全體黨員公布黨費收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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