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
範本備註︰
1) 本合同範本僅適用於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與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
2) 即使雇主有意聘用的未成年人已滿十六歲,但雇主仍須具備經醫生書面證明該未成年人有適合執行職務的身心能力之檔案,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之書面許可後,雇主方可與該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
3) 本範本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可因應不同性質及勞資雙方的協議而作適當的增加及刪減,且本範本僅作為雙方的參考,一切涉及雙方的勞資糾紛,均是按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處理。
4) 除非屬未成年人在學校暑假期間向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工作的情況,否則,自雇主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十五日內,雇主須將本合同的副本,及未成年雇員執行所擔任職務的身心方面能力的醫生證明副本,一併送交勞工事務局(如雇員所提供的工作涉及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清單中所列的有條件限制的工作,雇主除須送交上述檔案外,其還須送交對雇員接觸具危害性的因素及工作的性質、程度及持續時間作出的評估),以便將其與未成年雇員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宜通知該局。
5) 載於本合同範本註腳的規定是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雇主及雇員資料︰
雇主名稱以下簡稱「甲方」)
辦公位址
公司**公司傳真
手提**電郵位址
雇員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性別出生日期
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
住址住宅**傳真
手提**電郵位址
甲乙雙方經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雙方並承諾認真遵循善意原則以履行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生效日期)
1)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開始生效,甲乙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係;然而,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則按以下第2款的規定處理。
2) 甲乙雙方確認已在年月日建立勞動關係,對於在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生效前(即2023年1月1日前)的勞動關係,將按上述法律第九十三條(在時間上的適用)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職級或職務及工作地點)
1) 甲方聘用乙方以擔任
一職,其工作性質為甲方依法向乙方提供適合其年齡的工作條件,同時,甲方應特別預防妨礙乙方接受教育及危害其安全、健康及身心發展的任何情況發生,且甲方應促進對乙方的職業培訓,並在不具備實現此目的之資源時向勞工事務局尋求協助。
2) 乙方被安排的工作地點為
第三條(基本報酬)
1) 乙方有權因提供工作而獲取一項按計算的基本報酬,金額為澳門元。
(上述基本報酬由澳門元的基本工資及
澳門元的津貼組成。)
2) 甲方應a)在工作地點直接以現金支付報酬 /或b) 透過以乙方名義開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銀行存款戶口支付報酬,並須向乙方給予乙份支付報酬的單據。
第四條(正常工作時間)
乙方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為小時,每週小時,甲乙雙方就每日的上下班時間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請在內以「」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a. 由時分至時分;
-b. 不包括晚上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期間的輪班工作。
第五條(試用期)
1)甲乙雙方就試用期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請在內以「」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a.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首九十日為試用期;
-b. 免除試用期。
2)如選擇a項,則甲乙任一方在試用期內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本合同,並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且甲乙雙方就預先通知期方面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請在內以「」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i) 雙方無須遵守任何的預先通知期;
-ii) 屬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則其須提前日通知乙方;屬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則其須提前日通知甲方。
第六條(每週休息日)
1) 乙方每週有權享受的休息時間,甲方應至少提前三日通知乙方有關其可享有的每週休息時間。
2) 在法定的情況下,甲方可無須徵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而乙方有權在提供工作後三十日內享受由甲方指定的補償休息時間,及有權收取︰
a) 屬收取月報酬的雇員,則有權收取額外的日基本報酬;
b) 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確定報酬的雇員(例如︰時薪),則有權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日基本報酬。
3) 乙方因自願申請而在每週休息日提供工作後,有權在工作後的三十日內享受由甲方指定的日補償休息時間;如乙方未能享受該補償休息時間,則有權收取︰
a) 屬收取月報酬的雇員,則有權收取額外的日基本報酬;
b) 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確定報酬的雇員(例如︰時薪),則有權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日基本報酬。
第七條(強制性假日)
1) 乙方有權在法定的十日強制性假日被豁免提供工作,且不喪失基本報酬。
2) 在法定的情況下,甲方可無須徵得乙方的同意而安排乙方在法定的強制性假日工作,而乙方有權在提供工作後三十日內享受由甲方指定的日補償休假,以及有權收取︰
a) 屬收取月報酬的雇員,則有權收取額外的日基本報酬;
b) 屬按實際工作的時間確定報酬的雇員(例如︰時薪),則有權收取所提供工作的正常報酬另加日基本報酬。
第八條(年假)
乙方有權在勞動關係滿一年後,於翌年享受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倘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則乙方工作每滿乙個月於翌年可享有按上述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按上述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
第九條(在上午七時至晚上九時期間的輪班工作)
倘乙方並非按照固定的上下班時間而是於不同時間提供工作,則甲乙雙方協議選擇按以下的方式處理(請在內以「」選擇下列其中一項的協議內容)︰
-a. 乙方明確知悉獲聘用提供輪班工作,故不會獲**班津貼;
-b. 乙方因偶然提供輪班工作,有權收取輪班津貼(金額為工作的正常報酬及 %的額外報酬);倘乙方已於當月收取輪班工作報酬,且金額等於或超過基本報酬百分之十,則乙方在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時,無權收取任何的額外金錢補償,但有權在有關強制性假日後的三十日內享受有薪補償休假。
第十條(健康保護)
1) 甲方須安排乙方每年接受身體檢查,以證明乙方具備適合執行所擔任職務的身心能力,並防止其健康、身體及心智發展受到損害,且該身體檢查費用須由甲方負責。
2) 如乙方的身體檢查並非在勞工事務局進行,則自乙方工作滿一年起計的十五日內,甲方須將該身體檢查結果送交勞工事務局。
第十一條
(非由工作導致的因病或意外受傷之缺勤)
完成試用期後,乙方於每一歷年內因病或意外受傷缺勤而有權收取報酬的日數為日。
第十二條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預先通知期)
1) 甲乙任一方均可不以合理理由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但提出解除的一方須遵守以下規定︰
a) 屬甲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須提前日通知乙方;
b) 屬乙方主動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須提前日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的賠償)
如甲方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則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按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賠償。
第十四條
(其他補充)
第十五條
(法律的適用)
1) 對於在本合同未被列明的事項及情況,雙方另有約定且不與其他法律或法規相牴觸者,按約定處理;雙方沒有約定,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關係法》處理。
2)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項及情況,若對乙方之保障較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低,則以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準。
3)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的事項及情況,若對乙方之保障較雙方另有約定的內容為高,則以本合同內相關條文為準。
4) 對於本合同已列明或雙方另有約定的事項及情況,若有關內容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關係法》相牴觸,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勞動關係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最後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署作實後,各執乙份為據。
甲方或其代表乙方︰
姓名職位
(簽署及蓋章簽署)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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