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標準操作程式

2021-03-04 04:49:11 字數 5043 閱讀 2908

目的:規範操作規程,確保操作安全

範圍:本操作程式適用於本公司所有鍋爐

職責:1、 嚴格執行鍋爐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保證鍋爐安全執行。

2、 合理操作鍋爐裝置,確保鍋爐安全經濟執行,做好節能降耗工作。

3、 做好鍋爐執行日常工作。

內容:1. 鍋爐外部檢查

1.1 關閉爐頂上鍋筒主汽閥及分汽缸進汽閥,開啟爐頂排空閥;

1.2 檢查各管路閥門開關位置情況;

1.3 所有人孔門、看火門,應開啟靈活關閉嚴密,吹灰器靈活好用;

1.4 爐排變速機構和各級變速試運轉正常;

1.5 各分段風室內無雜物開關靈活,位置正確,放灰板嚴密;

1.6 開啟汽包水位計的汽閥、水閥,關閉放水旋塞;

1.7 各種電器裝置及保護裝置安裝試車符合要求,各種儀表齊全,靈敏,各操作部位有良好照明;

1.8 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符合規定,齊全完備;

1.9 燃料,水源有足夠的儲備;

1.10 檢查所有風門及擋板。

2. 鍋爐內部檢查

2.1 檢查燃燒室及灰渣鬥,內部無焦渣及雜物,耐火牆磚及前後拱有無裂縫和結焦;

2.2 鍋爐所有人孔、手孔是否封好;

2.3 煤層閘板齊平,起落靈活;

2.4 煙道內無結灰無雜物,煙道檔板嚴密,開關靈活,開關位置指示正確。

3. 鍋爐進水

在鍋爐內外部檢查的同時,對水幫浦進行檢查,並對水幫浦油杯加油。在上述檢查完畢並且各閥門無堵板,且各閥門開關位置正確的情況下,可進行鍋爐上水,在上水過程中做好以下幾點:

3.1 給鍋爐進合格的軟化水,進水速度不宜太快,溫度一般在20—50℃,最多不超過70℃;

3.2 開啟省煤器進口的進水閥門,當省煤器空氣閥有水出現時,關閉空氣閥;

3.3 在進水過程中,檢查上下鍋筒、集箱的人孔和手孔以及其它承壓閥門、法蘭、堵頭等是否有漏水現象,若發現漏水,應停止進水,並進行處理;

3.4 當鍋爐水位公升至接近水位計低線時,停止進水,此後水位應保持不變,若水位有明顯變化,應查明原因並予消除。

4. 鍋爐點火

4.1 點火前的檢查及準備工作完畢後,開啟煤閘門,並啟動爐排,將煤送至0.5—1.5m的爐排上,並鋪好木柴及引燃物;

4.2 啟動引風機,保持爐膛負壓20—80pa,通風5分鐘後(抽盡可燃氣體),關閉引風機,並調整擋板開度將負壓調整到50pa左右;

4.3 點燃引燃物及木柴,待燃燒正常後,保持小火烘爐,轉動爐排,將煤送至爐膛中部繼續燃燒,然後停止或減慢爐排;

4.5 待燃燒旺盛,用手觸控外爐牆溫暖時,啟動爐排,加快爐排轉速,增加給煤量,啟動引、送風機,調整各風門開度;

4.6 當灰渣落入灰渣鬥前,將刮板機及輸渣機投入執行。

5. 鍋爐公升壓

5.1 鍋爐從冷爐點火到公升壓的時間,不得低於72小時;

5.2 在公升壓過程中,應密切監視汽包水位的變化,維持水位正常;

5.3 在公升壓過程中,注意調整燃燒,保持爐膛溫度緩慢均勻上公升,使受壓部件受熱均勻,膨脹正常;

5.4 當汽包壓力公升到0.05—0.01mpa時,應沖洗汽包水位計,防止汙垢堵塞;

5.5 當汽包壓力公升到0.10—0.15mpa時,應沖洗壓力表,待空氣閥有汽噴出時,關閉空氣閥;

5.6 當汽包壓力公升到0.20—0.30mpa時,依次對下汽包及各聯箱進行排汙,排汙時,注意汽包水位的變化,並檢查排汙閥應正常;

5.7 當汽包壓力公升到0.40—0.50mpa時,司爐工應對各閥門、法蘭、人孔及手孔進行檢查。此時,應保持汽壓穩定;

5.8 當汽包壓力公升到0.50—0.60mpa時,應對鍋爐機組進行全面檢查,若發現不正常現象,應停止公升壓,待故障排除後再繼續公升壓;

5.9 當汽包壓力公升到0.60—0.70mpa時,微開主汽閥進行暖管,以防送汽時發生水擊事故,暖管結束後應全開該主汽閥。

6. 鍋爐並汽和送汽

6.1 在鍋爐並汽前應對安全閥進行手動試驗,確保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

6.2 鍋爐並汽應具備下列條件:

6.2.1 當鍋筒壓力公升至低於母管壓力乙個表壓時,開啟主蒸汽管疏水閥,稍開主汽閥進行暖管,然後緩慢開啟主汽閥,當主汽閥門開到頭後再迴轉半圈。

6.2.2 當鍋筒壓力低於母管0.05mpa表壓時,緩慢開啟母管閥門,同時關閉主蒸汽管疏水閥。

6.2.3 當單臺鍋爐執行時送汽前要加強管道和分汽缸的暖管和疏水。

6.2.4 送汽後開啟省煤器前後煙道檔板關閉旁通煙道檔板。

6.2.5並汽後,應再次檢查對照汽包水位計和各壓力表的指示值,並注意觀察各儀表指示值的變化;

6.2.6 並汽結束後,關閉省煤器與汽包水迴圈閥,並再一次全面檢查,並將從點火到並汽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記錄下來。

7. 鍋爐執行的主要控制引數

7.1 控制鍋爐的蒸發量在額定值內,10t/h鍋爐q≤10t/h,允許短時間內q≤11t/h;

7.2 保持正常的工作汽壓在0.8—1.0mpa;

7.3 保持正常的水位在水位計的±30㎜;

7.4 給水母管壓力保持在1.6mpa。

8. 鍋爐水位的調整

8.1 鍋爐給水應連續均勻,經常維持在汽包水為位計刻度的(±30)範圍。

8.2 鍋爐給水由電動調節閥控制,若給水自動控制失靈,應改為手動操作給水。

8.3 在執行中,應經常監視給水壓力和溫度的變化,水溫應控制在範圍內。

8.4 執行中應保持汽包水位計完好,指示清晰準確。

8.5 每班必須沖洗水位計一次,沖洗程式如下:

8.5.1 開啟放水旋塞,沖洗汽管、水管及玻板(管);

8.5.2 關閉水旋塞,沖洗汽管、玻板(管);

8.5.3 開啟水旋塞,關閉汽旋塞,沖洗水管及玻板(管);

8.5.4 開啟汽旋塞,關閉放水旋塞,恢復水位計執行。

9. 鍋爐氣壓的調整

9.1 在執行過程中,應根據鍋爐負荷的變化,適當調整鍋爐的壓力,保持汽包壓力在0.8—1.0mpa範圍內;

9.2 若因負荷變化使汽壓公升高或降低時,應相應減慢或加快陸排轉速,減少或增加煤量和風量,以保持汽壓正常;

9.3 負荷不變,若汽壓公升高或降低時,應檢查燃燒情況,調整爐排轉速(煤量)、風量,以保持汽壓正常;

9.4 兩台鍋爐同時執行時,應固定一台爐的負荷(固定爐排轉速及送、引風量),調整另一台爐的負荷;

9.5 臺鍋爐同時執行時,應固定臺爐的負荷(固定爐排轉速及送、引風量),調整另一台爐的負荷;

9.6 四台鍋爐同時執行時,應固定三颱爐的負荷(固定爐排轉速及送、引風量),調整另一台爐的負荷;

9.7 鍋爐執行中,應密切監視壓力表,壓力表的指標不允許超過表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且每班應對照一次各壓力表的指示值。

10. 燃燒的調整

10.1 執行中,應根據鍋爐負荷的變化,及時調整煤量和風量,保持汽壓及汽溫度的穩定;

10.2 當鍋爐負荷增加時,可先加大引風,再加大鼓風,最後加大爐排轉速;負荷降低時,應先減小爐排轉速,再減小送風量,最後減小引風;

10.3爐膛中的煤層厚度一般應保持城100至150mm左右,對於灰份和水份大的煤礦以及顆粒大,灰粉熔點高的煤,煤層可稍厚些,反之則薄些。

10.4保持正常的燃燒燒況,燃煤進入燃燒室後,應該離開煤閘板200~300mm左右開始著火燃燒,老鷹鐵前400~500mm燃盡。保持火慶齊平坦,火焰均勻,且呈登黃色。

10.5 燃燒時,維持爐膛負壓為45—55pa,嚴禁正壓燃燒,避免燃燒到煤閘門處,若發生這種現象時,應立即停止第一風室的送風;

10.6 各風室的風量分布一般為:一風室佔1/15,二風室佔4/15,三風室佔8/15,四風室佔2/15。

10.7 爐排速度一般可在2至25m/h範圍內調整,使煤在爐膛內燃燒的時間不低於30至40分鐘。對著火點高的煤,爐排速度稍慢;對揮發物多的煤,則爐排速度稍快。

10.8 在執行中,若發現爐膛後部大面積結焦,應及時清除,不允許繼續擴大。

11. 鍋爐排汙

11.1 為保證鍋爐受熱面內部清潔,避免爐水發生汽水共騰及蒸汽品質下降,必須對鍋爐進行排汙。

11.2 連續排汙: 鍋筒鍋爐執行中,為了保證鍋水含鹽量在規定的限度內,將部分含鹽較濃的鍋水從鍋筒中連續不斷排出的過程。

11.3 定期排汙: 定期從鍋爐下汽包,聯箱排出爐內的沉澱物,改善爐水品質,正常時司爐人員每班進行一次定期排汙。

11.4 在執行中,水處理人員應根據爐水分析化驗結果,適當調節連續排汙閥的開度,並督促司爐工進行定期排汙。具體規定如下:

11.4.1連續排汙:

當總鹼度》16mmol/l時加大連續排汙量;當總鹼度<6mmol/l時減小連續排汙量。

當ph>12時加大連續排汙量;當ph<10時減小連續排汙量。

當磷酸鹽》30mg/l時加大連續排汙量。

11.4.2定期排汙:

當總鹼度》16mmol/l時,連續排汙加大後無效果時,必需督促司爐工進行定期排汙;

當ph>12時, 連續排汙加大後無效果時,必需督促司爐工進行定期排汙;

當磷酸鹽》30mg/l時, 連續排汙加大後無效果時,必需督促司爐工進行定期排汙。

11.5 定期排汙的順序是: 先開慢開閥,後開快開閥。排汙完畢後,先關快開閥,後關慢開閥,再開快開閥放盡慢、快兩閥門之間的存水後,最後再關閉快開閥。(注意預熱管道)

11.6 注意:

11.6.1每次排汙前,必須檢查排汙管路及閥門是否正常。

11.6.2排汙前要將鍋爐水位調至高於正常水位線,排汙時鍋爐處於低負荷,防止鍋爐缺水。

11.6.3 排汙時各排汙點應交替進行。但不能同時開啟兩處排汙閥,對於兩台以上鍋爐共用一根排汙總管時,嚴禁兩台鍋爐同時排汙。

11.6.4 排汙時間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30秒鐘。

11.6.5 當水位不正常或鍋爐事故時,應立即停止排汙。

11.6.6 排汙應緩慢進行,防止水衝擊。

11.6.7 排汙結束後,過一段時間要用手摸一下排汙閥後面的管道是否燙手,以檢查排汙閥是否嚴密,若發現洩漏,應及時修理。

11.6.8 排汙時嚴禁使用加力杆啟、閉排汙閥。

11.6.9 排汙時司爐工應嚴密監視水位,不得離開崗位。

12. 安全附件的操作與管理

12.1 水位表及水位的調節

12.1.1 水位表至少每班沖洗一次,沖洗方法如下:

a: 開啟放水考克沖洗汽連管,水連管和玻璃板(管);

b:關閉汽考克,沖洗水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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