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解除權

2021-03-04 04:27:42 字數 1015 閱讀 8052

一.引言

現如今,國際貨物買賣已然成為國際**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使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於另一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受領交付的標的物並支付價款的合同--進行**活動又是最常見的交易方式。

為保證國際貨物買賣的順利完成,出於鼓勵交易的原則和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合法權益的考慮,違約補救措施一直是國內、國際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解除合同已經成為一項重要而且經常在實踐中運用的違約補救措施。

在國際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合同有效成立後,常因各種原因導致履行不能或履行不必要,當事人唯有通過解除自己的合同義務才能達到救濟之目的,致使合同的解除成為必要。但對合同的解除的規定,在我國的立法和國際的規定上有較大的不同。

現試通過對《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對合同解除權的規定的比較,分析如何正確解除權的含義以及解除權的行使條件。

二.國際買賣合同中解除權的含義

合同的解除權是指合同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依約定或者法定之事由,以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向後消滅之權利。合同的解除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國均有規定。在1980《公約》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解除合同」的概念,而使用了」宣告合同無效」的術語。

我國《合同法》也對合同無效的情況做出了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無效」非彼」無效」。

《公約》對」宣告合同無效」一詞未做明確解釋,而是列舉了買賣雙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情形,以及」宣告合同無效」的後果。《公約》規定 「宣告合同無效」,其實是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即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候法律賦予另一方維護自己利益的方式。在使用」宣告合同無效」的情況時,合同必然已經成立並且生效。

因此,在《公約》中的」宣告合同無效」是一種使得合同歸於消滅的手段。

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無效是指合同缺乏有效的要件,而不按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發生法律效果。我國規定的無效一般是指合同在觸犯法律、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形下,由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裁決合同無效。因此,此時合同溯及既往的沒有法律效力,合同也不可能是成立的,可以歸於消滅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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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方位址郵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賣方位址郵碼 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 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 第二條產地 第三條數量 第四條商標 第五條 fob 第六條包裝 第七條付款條件 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經確認的 不可撤銷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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