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權交易合同示本2019版

2021-03-04 04:27:42 字數 4155 閱讀 4421

當前頁碼:1  class="txt">上海市產權交易合同示範文字(200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制定的示範文字。構成本合同示範文字要件的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適用條款。條款所列內容,包括括號中所列內容,均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時選擇採用。

二、為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

三、出讓人:指轉讓標的的產權所有人、產權出資人或資產處置人。

四、受讓人:指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協議轉讓或拍賣或招投標等方式有償取得產權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五、合同涉及當事人基本概況的填寫:應按合同文字要求載明,企業型別按出讓人、受讓人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型別填寫。當事人如係自然人的,應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居住位址、郵編、**、開戶銀行帳號等。

合同涉及的出讓人、受讓人是多方的,均應分別載明。

六、產權轉讓的標的: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產權(整體或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裝置、車輛、技術專案、商標權、專利權等。

七、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經資產評估確認後,作為轉讓**的參考依據。未經資產評估直接以競價或協議方式確定**的,一般只適用非公有經濟性質的產權。

八、產權轉讓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指按照有關規定,應約定妥善安置轉讓企業職工的有關事項。如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應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

九、產權轉讓涉及的企業債權、債務的承繼和清償辦法:指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如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應附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

十、資產的處理:指根據不同的標的具體約定,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裝置、車輛、技術專案、商標權、專利權等實際標的物的處理。

十一、產權交易的基準日:指產權轉讓標的價值體現的特定時點。

十二、違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除協商和調解方式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但選擇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約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當事人和受託人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企業型別: 郵編:

註冊資本: 開戶銀行帳號:

受託經紀組織: **: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企業型別: 郵編:

註冊資本: 開戶銀行帳號:

受託經紀組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鑑於:1.(產權轉讓標的企業的名稱)成立於年,註冊資金為人民幣萬元,系(出資人/股東名稱)出資萬元(出資人/股東是多名的應分別載明)。

2.經評估(審計),截止年月日,(產權轉讓標的企業的名稱)資產合計為人民幣元,負債合計為元,淨資產為元。

3.本次 (產權標的名稱)轉讓,各方當事人已被授權。

第一條產權轉讓的標的

甲方將所擁有(持有)的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產權轉讓的**

甲方將上述產權以人民幣(大寫)萬元轉讓給乙方。

(出讓人或受讓人是多方的均應載明)

第三條產權轉讓的方式

上述產權經資產評估確認後,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上市掛牌,採用(協議轉讓或拍賣或招投標等)的方式,確定受讓人和轉讓**,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實施產權交易。

第四條產權轉讓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採用如下方式處理:

(本合同所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的,約定必須與轉讓標的企業安置職工方案一致。對情況複雜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載明。)

第五條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的承繼和清償辦法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採用如下方式處理:

(對情況複雜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

第六條產權轉讓中涉及的資產處置

經甲、乙雙方約定,作如下處理:

(對情況複雜的,可附"產權交割清單"或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

第七條經甲、乙雙方約定,產權轉讓總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條件,採取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對情況複雜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約定。)

1.一次付清的方式

(1)產權轉讓總價款應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後日內一次付清。

(2)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計人民幣(大寫) 萬元。乙方在支付產權轉讓總價款時,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2.分期付款的方式

(1)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合計人民幣(大寫) 萬元,並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於年月日(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付訖,並提供合法擔保,餘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2)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計人民幣(大寫) 萬元。乙方在支付產權轉讓首期付款時,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首期價款。

第八條產權交割事項

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後,按照"產權交割清單",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完成產權轉讓的交割。

經甲、乙雙方約定,交易基準日為年月日。由交易基準日起至產權或資產轉讓的完成日止,其間產生的盈利或虧損及風險由方承接。

第九條權證的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和共同配合,由方在期限內完成所轉讓產權的權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產權轉讓的稅收和費用

產權轉讓中涉及的有關稅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

產權轉讓中涉及的有關費用,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約定,由方(或雙方共同承擔)支付。

(亦可針對支付的具體稅收和費用進行詳細約定。)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產權轉讓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產權轉讓的總價款,每逾期天,應按總價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經甲、乙雙方協商,也可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可向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或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申請調解;可依法採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形的,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4、因本合同中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的。

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將乙方的已付款項全額返回給乙方。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及其委託的產權經紀組織必須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並報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備案。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的承諾

1.甲方向乙方承諾所轉讓的產權屬真實、完整,沒有隱匿下列事實:

(1)執法機構查封資產的情形;

(2)權益、資產擔保的情形;

(3)資產隱匿的情形;

(4)訴訟正在進行中的情形;

(5)影響產權真實、完整的其他事實。

2.乙方向甲方承諾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產權受讓,無欺詐行為。

3.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洩露本合同中的內容。

第十五條其他

(上述條款若有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後另行約定。)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及執業產權經紀人、產權經紀組織簽字蓋章,並經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審核蓋章,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國家法律、法規對本合同生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使用須知" 和本合同所必備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產權標的方執份,產權經紀組織各執

份,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執份,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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