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小心陷阱

2021-03-04 04:27:41 字數 3081 閱讀 1075

員工入職管理

一、招聘廣告和面試

1、危機四伏的「吹牛」招聘廣告

●招聘廣告的主要目的是吸引求職者,獲得更多人才的投靠效力。因此,為了讓勞動者能夠在看到廣告的同時「一見傾心」,廣告內容的設計很是重要。招聘廣告的內容,應當盡量表現出單位優異的一面,重點突出單位的優勢,例如,工資福利待遇、獎金政策、培訓機會、晉公升機制、單位發展願景,等等。

在不偏離事實的情況下,適當突出一下單位吸引人才的閃光點,但同時一定要注意,招聘廣告的內容應與基本事實情況相符,不能誇大其辭,更不能虛構事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的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工齡賠乙個月工資,半年工齡賠半個月工資。同時,如果給勞動者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勞動者的其他經濟損失。

因此,虛假、欺詐性的招聘廣告,將給用人單位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2、無處不在的「招聘歧視」

●《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主要強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知情權、禁止招聘歧視、禁止招聘欺詐等。

●用人單位在設計招聘廣告時,要注意用詞的準確性和表述內容的簡短精煉,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問題,保證應聘者的知情權。在招聘要求方面,多列舉技能、品德、性格、能力等方面的「軟條件」,少用性別、身高、戶籍、學歷、證書等與工作無關的「硬指標」。按照這種要求設計的招聘廣告,不但避免了法律風險,也幫助單位擴大了選擇麵,體現了招聘的專業化程度,更有利於吸引優秀的人才加盟。

●有些企業在發布招聘廣告時,就會有一條限制,「身高……」這種寫法的招聘廣告,前文中已經提到過,不能再使用了。

用人單位招用一定身高的人員,主要還是主觀上的因素,和客觀的職位要求並沒有什麼聯絡。故而,招聘廣告中的這種限制,只會給單位自己找來不必要的麻煩。

案例1:

本單位為大型私營企業,主要從事紡織品生產,單位現欲招聘總經理助理一名。

崗位職責:

1.負責總經理日常工作安排、記錄,安排工作會議的召開,記錄。

2.協助處理各類檔案的整理、儲存、歸檔。

3.協助溝通各部門的工作聯絡。

4.負責處理總經理辦公室基本日常管理事務。

任職要求:

1.知名大學畢業,本科以上學歷。

2.女性,30歲以下,身高165cm以上,相貌端莊,口齒清晰。

3.良好的表達溝通能力及英語能力,英語cet--6以上。

4.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責任心強,能吃苦耐勞。

5.上海戶籍,有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應屆畢業生謝絕。

薪資待遇:

1.工資面議

2.依法辦理各類社會保險

3.其他福利待遇面議

這則招聘廣告,問題多多,招聘單位違反《就業促進法》的嫌疑很大。 比如,第乙個招聘要求,「知名大學畢業,本科以上學歷」,有人會問:為什麼不知名大學畢業的就不行?

為什麼大專的不行?普通大學畢業的,一定就沒有知名大學畢業的工作能力強嗎?

第二個任職要求,「女性,30歲以下,身高165cm以上」,有人會問:為什麼男性不行?為什麼31歲的不行?為什麼身高160cm的不行?是找總經理秘書還是選小三?

第三個招聘要求,「英語cet--6以上」,有人會問,沒參加過英語六級考試,沒有英語cet--6證書,但英文接近母語水平,為什麼不行?是選證書還是選英文水平?

第五個招聘要求,「上海戶籍」,有人會問,為什麼外地戶籍的不行? 此外,工作地點在哪?工資大概什麼標準?應聘者都不知情,怎麼敢投簡歷呢?

●目前企業比較容易出現的歧視還有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戶籍歧視、地域歧視、容貌歧視、對殘疾人的歧視、學歷歧視、對應屆畢業生的歧視等。因此,設計、發布招聘廣告時,需要注意措辭;面試、考核時,同樣需要注意言辭,不能以含有歧視性的理由回絕應聘者。

3、嚴格的招聘過程:考查、考查、再考查

●很多用人單位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員工擅自離職,或者攜單位財物離職,或者對單位尚存在未盡的法律義務,但是單位無法聯絡到此人。雖然用人單位在這些員工入職時,都要求員工留手機號碼,但是,離職後員工手機就會關機,甚至停機,而這些員工呢,往往是租住的房子,一旦擅自離職,肯定是人去樓空。

有些企業錄用員工已經兩三年了,連員工的身份證號碼都不知道,至於其他資訊就更不了解了。

●其實這就反映了乙個非常典型的問題,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各種資訊掌握不夠,致使出現問題時無法解決。如果說,企業對這個員工家庭成員的工作資訊、****有了解,對這個員工朋友的****有了解,對這個員工上學期間導師或同學的****有了解,等等,那麼一旦發生擅自離職的情形,單位即使無法直接聯絡到此員工,也可通過其他渠道追查到該員工的****。

●很多企業都會在新員工入職報到的時候,才要求員工提供個人資訊。此時企業可能面臨的問題是,員工不願意提供各類個人資訊,不配合,甚至採取牴觸的做法。這個時候單位再想約束員工,就會很被動,所以企業還是應該在招聘時做好基本功,掌握招聘的主動權。

因此我們說,對於員工所有資訊的詳盡了解應當在招聘環節進行,到單位最終發通知書時,這個員工應當是已經通過了企業的所有考查,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用人風險。好的員工,會是企業的一筆財富,反之,會是企業的負擔。

4、先offer,還是先體檢

●很多單位再招聘操作中,會在幾輪面試後,通知應聘人員面試合格,要求其於指定的日期到單位辦理入職手續,而入職手續中有一項就是體檢。在這種操作過程中,很可能會形成已經發出offer或者應聘人員已經到職工作,甚至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後,體檢結果剛剛出來的情形。如果此時單位才發覺該人員的身體狀況不太合適目前的工作崗位,則很難根據其體檢結果做出處理,單位將處於比較被動的境地。

●建議單位再設定體檢程式後時,將其作為招聘考核的流程之一,即應聘人員在通過前幾道應聘面試後,單位繼續篩選出小範圍的人員,要求其進行體檢,並同時告知體檢是本次招聘工作的最後乙個環節,單位會在體檢結果出來後,綜合考慮其整體素質和技能及表現,最後擇優錄取。

●單位再設定體檢專案時,主要還是應當依據應聘崗位對身體的要求,例如一些勞動力密集的崗位,對工作人員的疲勞承受度就要求比較高,那麼像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的人員,肯定是不合適的,所以單位就要在體檢內容中加入這些專案。對於一些與工作任務無關的體檢專案,單位就應當盡量避免,把就業歧視問題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5、招錄環節任何收費都要不得

●無論用人單位處於何種理由,都不能再招錄勞動者的過程中,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收取保證金、押金、培訓費、證件費、服裝費、提供保證人等,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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