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反擔保再擔保之間的區別

2021-03-03 20:27:29 字數 2272 閱讀 6001

一、擔保: - 中國城市金融圈人脈社群|銀行論壇|擔保論壇|保險論壇|**論壇|投融資理財論壇: m1 w4 ~0 f.

x& a7 8 m8 中國城市金融圈人脈社群-打造中國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動影響力的金融行業城市社群(3)質押。又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財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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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置。是指在保管、運輸、承攬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 中國城市金融圈人脈社群|銀行

(5)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國城市金融圈人脈社群-打造中國最具地域性特色最具互動影響力的金融行業城市社群6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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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擔保:9 `4 g" x|3 l

0 o4 @4 t0 z9 o+ lg)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借款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即是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k' p2 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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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4個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

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抵押、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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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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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t$ _j) f# l0 _ 再擔保是基於債的擔保制度衍生出來的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雖對債的擔保制度做出了較全面的規定,但未涉及再擔保制度。學界對這一特殊的擔保形式尚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國外的立法中也欠缺再擔保的一般規定,實踐中還存在對再擔保的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

本文擬對再擔保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以便於該制度的正確理解和適用。 - 中國城市金融圈人脈社群|

再擔保是對擔保的擔保,是指在債務已設定擔保的基礎上,對該擔保再設定擔保,當前一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後一擔保人在前一擔保人不能清償的範圍內對債務清償。再擔保又稱復擔保,作為設定再擔保基礎的前一擔保稱主擔保或正擔保。 中國城市金融圈

再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其設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6 ~3 d( x3 r7 c, \/ c6 i - 中國城市金融圈人脈社群|銀行論壇|擔保論壇|保險論壇|**論壇|投融資理財論壇 1、以主擔保存在為前提。再擔保的設定必須以主債權之上已設定擔保為前提,這是再擔保設立的物件條件。

8 w+ o% b( b0 m9 i6 _3 r% 2、再擔保人必須是主擔保人之外的人。

& o8 x) o, y+ ?* p - 中國城市金融圈人脈社群|銀行論壇|擔保論壇|保險論壇|**論壇|投融資理財論壇 3、再擔保的設立需要當事人明確約定。

& c- n! i( ?: i" s$ r - 中國城市金融圈人脈社群|銀行論壇|擔保論壇|保險論壇|**論壇|投融資理財論壇再擔保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來的一種特殊形態,除具有一般擔保所具有的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殊意義。

這突出表現為再擔保在債權保障和擔保人風險之間找到了切當的平衡點,更易為各方關係人所接受,並最終有助於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設立。從債權保障的角度言,某一債權之上雖然設立了主擔保,但在債權人屆期對擔保人行使和實現擔保權益時,卻可能會遇到保證人無力承擔保證債務以及擔保物滅失、毀損或被非法轉移且無法追還等不測情況,於此類情況下,擔保權即難以實現。因此,在此主擔保之上另行設定再擔保,將會進一步保障債權的實現。

從擔保人風險的角度言,由於再擔保在效力上的特殊性,再擔保人享有多重的抗辯權和追償權(參見後文的論述),其風險被大大降低,因此更易為一般的擔保人所接受。可見,再擔保決非主觀臆造的徒勞無益的煩瑣機制,而是現實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擔保與反擔保的知識

擔保是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方法,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反擔保則是對擔保人利益的保護,在審判實踐中,反擔保的使用率很低 很少,使得部分擔保人在代償債務後,因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而無法追償,遭受損失無法彌補,所以擔保人在對債務人進行擔保時,正確地使用反擔保,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不擔風險,不受損失。現根據擔保法...

反擔保初探

我國 擔保法 在對債的擔保制度作出全面規定的同時,對擔保制度衍生出來的反擔保問題也作了原則性規定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4條第1款 對於反擔保中的具體問題,出於立法技術上的考慮,擔保法 未予評述而僅規定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4條第2款 然而,由於學界對...

反擔保協議

反擔保保證合同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 鑑於擔保人與公司 以下簡稱 借款人 簽署的 擔保協議書 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 擔保協議 鑑於擔保人與銀行分行支行 以下簡稱 貸款人 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保,以下簡稱 保證合同 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