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合同樣本

2021-03-04 03:57:58 字數 2730 閱讀 9484

實行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二條:經甲乙方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在甲方處從事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和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分派的生產和工作任務及遵守甲方企業的員工手冊和其他規章制度。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公安縣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分派的生產或工作任務。

三、 勞動報酬:

第四條、 乙方實行以下工資計算方式

壹、計時制,乙方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考核工資元;試用期滿,基本工資為元,考核工資元。

貳、計件制,具體計件單價另行約定。

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實行結構工資制,具體工資分配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及考核辦法執行。

第五條、 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放日期為次月初,前款所稱的乙方工資為稅前工資,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六條、 甲方有權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及乙方崗位調整、績效考核、違紀行為、工作評價等,對乙方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乙方實行定時工時制

(壹)定時工作制

(貳)綜合計件工時工作制

(叄)不定時工作制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將給予乙方相應的勞動報酬。

第八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五、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工具。

第一十條、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提供甲方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一十一條、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六、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政策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七、勞動紀律與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

第十五條、乙方願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列明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同時愛護甲方的財物,維護甲方的利益。

第十六條、甲方的交易秘密、經營秘密、管理秘密、技術秘密,乙方對此在合同期內及離職後兩年內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本單位其他人員以及外單位人員有意或無意的洩漏。甲、乙雙方如另有競業禁止協議,則競業禁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有違反,甲方有權向乙方追溯並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制定新的規章制度,也可以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八條、全員必須嚴格服從公司積分制管理制度。

八、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九條、在本合同執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等發生變化的。

(2)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的。

(3) 甲、乙方情況發生變化,影響本合同執行的。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甲方可以隨時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而離職或擅自離開,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和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乙方需要辭職的,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須經相關主管同意簽字後,可以辭職;特殊情況或特殊崗位辭職的須按《離職管理制度》申請離職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非乙方原因,甲方辭退乙方,則應一次性結清所有約定工資。

第二十六條、乙方在離職前,應按甲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中的未盡事項、檔案、資料、憑證、各種辦公用品等,須全部清點移交甲方指定人員。乙方未按規定辦妥離職手續,甲方將不予辦理工資結算,並有權追究乙方的經濟責任。

九、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相應的管理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招收錄用費、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依據甲方規章制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發生後,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

第三十一條、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及勞動合同解除後的一年內,、使用權、轉讓權及雙方協商一致與該成果有關的智財權歸屬甲方,如果該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並被授予專利權的,其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甲方。

第三十二條、公司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公章受用人(簽名):

法人代表或委託**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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