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審查意見

2021-03-04 03:17:37 字數 3946 閱讀 6533

上海錦天城(重慶)律師事務所

關於首天科技勞動合同書的

審查意見書

貴公司報送我律師所審核的兩份《勞動合同書》範本及《建造師聘用協議》經審查完畢,結論是兩份範本各有千秋,乙個簡介明了,另乙份(上海)的較為細緻,上海的版本將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文寫進了合同。為該合同的更好實施與落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1、兩份合同優劣:

1、上海的版本較為詳盡,將一些法律規定寫進合同中,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有提醒作用。另乙份合同較為簡潔,例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使不寫入合同,根據法律規定也可以相應處理。

2、本人覺得可以用任何乙個合同為藍本,因為兩份合同都是範本,合法性合規性不存在問題,從預防勞動爭議角度講,關鍵還是配套的措施輔助,比如本意見以下將提到的幾個問題。

3、針對企業的自身特點問題,可以在內部規章制度、薪酬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中展現。

二、合同關於合同期限與試用期長短的約定要根據法律規定,互相協調,不要違法。

參考具體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

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合同試用期條款,還應完善以下兩點(錄用條件):

1、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事先書面明確擬聘人員的錄用條件。

2、該錄用條件交應聘者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案。

4、關於培訓費用的違約金

當出現公司出資培訓情形時,需要雙方另行簽訂培訓協議及應服務期限。並保留培訓費用支付憑證。

五、關於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必須落實完善落實制定的民主程式及公示程式:

1、現在公司是否已經頒發《員工手冊 》?針對員工手冊和規章制度中涉及員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

2、以上規章制度必須向員工公示,可以採取在備份的規章制度及清單上簽字確認已經認真學習閱讀的方式固定證據。

涉及具體法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勞動規章的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六、關於競業限制條款:

1、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的落到實處,需要在員工離職後,由用人單位按月向該離職員工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費,同時要儲存支付證據,否則對員工沒有約束力。

2、關於競業限制補償費標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雙方事先約定的補償標準有效。

3、 如果沒有事先約定補償標準,一般不因此因為該約定無效,但是離職後不補償肯定對員工沒有約束力。

4、事先不約定補償標準,可以離職後雙方協商補救,協商不成的,如果仲裁或訴訟裁決,根據全國其他地方的做法發生爭議則補償標準一般不少於本人離職上年度收入的20%,可以在年收入20%—50%範圍浮動。

七、關於加班工資

可以約定加班需要填寫加班申請表

八、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是法定義務。

九、貴公司必須完備工資發放證據,並有勞動者的簽字,工資卡打款的,除保留打款證據外,最好及時補簽。

此致上海錦天城(重慶)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李連軍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全國各地競業限制補償金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北京:《北京市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前最後乙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

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中關村科技園條例》第四十四條: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的業務。企業應當依照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不得少於該員工在企業最後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2.上海:實踐中一般按照在職期間工資的20%-50%來確定。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

三、當事人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清的處理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

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

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江蘇:《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應當同時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4.浙江:《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後乙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5.深圳:《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

約定補償費少於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費雖然高於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但與雙方約定

的違約金相比顯失公正的,法院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金標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違約金予以適當變更。

7.珠海:《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該員工支付補償費;

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1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8.寧波:《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9.蘇州: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研討會紀要

(一)第

五、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前,與勞動者協商經濟補償的標準;協商不成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三分之一的標準按月給予經濟補償。

10.寧波:《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

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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