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合同要點

2022-11-02 20:06:09 字數 854 閱讀 1092

1.用工單位自用工起即與勞動者簡歷勞動關係,且用人單位應當簡歷員工名冊備查。

2.已建立勞動關係,為同時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勞動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三種。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⑵勞動者的名字、住所和具名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⑶勞動合同期限

⑷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⑸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⑹勞動報酬⑺社會保險

⑻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6.期限與試用期

⑴期限大於三個月且小於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⑵期限大於等於一年且小於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⑶試用期大於等於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⑷以完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或者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7.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8.限制人員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可變更勞動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10.

勞動合同終止:⑴員工:試用期間,應提前三天申請;轉正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申請;⑵單位:

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賠償金:到公司n年,賠償n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到一年,賠償乙個月;6個月以下,賠償0.

5個月;如果要求立刻走人,則多賠償乙個月工資。⑶三期員工不能辭退

11.用工單位自用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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