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中文

2021-03-04 03:14:43 字數 5014 閱讀 3944

通用條件

1 一般規定

1.1 定義

在合同條件(「本條件」),包括專用條件和本通用條件中,下列詞語和措辭應具有以下所述的含義。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員或當事各方等詞語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實體。

1.1.1 合同

1.1.1.1 「合同」係指合同協議書、本條件、雇主要求、投標書和合同協議書列出的其他檔案(如果有)。

1.1.1.2 「合同協議書」係指第1.6款[合同協議書]中所述的合同協議書及所附各項備忘錄。

1.1.1.3 「雇主要求」係指合同中包括的,題為雇主要求的檔案,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標、範圍、和(或)設計和(或)其他技術標準,以及按合同對此項檔案所作的任何補充和修改。

1.1.1.4 「投標書」係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為完成工程簽署的**,以及隨同提交的所有其他檔案(本條件和雇主要求除外,如同時提交)。

1.1.1.5 「履約保證」和「付款計畫表」係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稱的檔案(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員

1.1.2.1 「當事方(或一方)」根據上下文需要,或指雇主,或指承包商。

1.1.2.2 「雇主」係指在合同協議書中被稱為雇主的當事人及其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

1.1.2.3 「承包商」係指合同協議書中被稱為承包商的當事人及其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

1.1.2.4 「雇主代表」係指由雇主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員,或有時由雇主根據第3.1款[雇主代表]的規定任命為其代表的人員。

1.1.2.5 「承包商代表」係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員,或有時由承包商根據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規定任命為其代表的人員。

1.1.2.

6 「雇主人員」係指雇主代表、第3.2款[其他雇主人員]中提到的助手、以及雇主和雇主代表的所有其他職員、工人和其他雇員,以及雇主或雇主代表通知承包商作為雇主人員的任何其他人員。

1.1.2.7 「承包商人員」係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現場聘用的所有人員,包括承包商和每個分包商的職員、工人和其他雇員,以及所有其他幫助承包商實施工程的人員。

1.1.2.8 「分包商」係指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為分包商、或被任命為分包商的任何人員,以及這些人員財產所有權的合法繼承人。

1.1.2.

9 「dab(爭端裁決委員會)」係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員,或根據第20.2款[爭端裁決委員會的任命]或第20.3款[對爭端裁決委員會未能取得一致]的規定任命的其他人員。

1.1.2.10 「菲迪克(fidic)」係指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

1.1.3 日期、試驗、期限和竣工

l.1.3.1 「基準日期」係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 「開工日期」係指根據第8.1款[工程的開工]的規定通知的日期, 除非合同協議書中另有規定。

1.1.3.

3 「竣工時間」係指專用條件中規定的,自開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單位工程(視情況而定)根據第8.2款[竣工時間]規定的要求竣工(連同根據第8.4款[竣工時間的延長]的規定提出的任何延長期)的全部時間。

1.1.3.4 「竣工試驗」係指在合同中規定或雙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為一項變更的,在工程或某單位工程(視情況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的要求,進行的試驗。

1.1.3.5 「接收證書」係指根據第10條[雇主接收]的規定頒發的證書。

1.1.3.6 「竣工後試驗」係指在合同中規定的,在工程或某單位工程(視情況而定)被雇主接收後,根據第l2條[竣工後試驗]的要求,進行的試驗(如果有)。

1.1.3.

7 「缺陷通知期限」係指專用條件中規定的,自工程或某單位工程(視情況而定)根據第10.1款[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接收]的規定證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據第11.1款[完成掃尾工作和修補缺陷]的規定通知工程或單位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連同根據第11.

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的規定提出的任何延長期)。如果專用條件中沒有提出這一期限,該期限應為一年。

1.1.3.8 「履約證書」係指根據第11.9款[履約證書]的規定頒發的證書。

1.1.3.9 「日(天)」係指乙個日曆日,「年」係指365天。

1.1.4 款項與付款

1.1.4.1 「合同**」係指在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經商定的工程設計、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補的款額,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調整(如果有)。

1.1.4.2 「成本(費用)」係指承包商在現場內外所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用及類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潤。

1.1.4.3 「最終報表」係指第14.11款[最終付款的申請]規定的報表。

1.1.4.4 「外幣」係指可用於支付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款項的當地貨幣以外的某種貨幣。

1.1.4.5 「當地貨幣」係指工程所在國的貨幣。

1.1.4.6 「暫列金額」係指合同中規定作為暫列金額的一筆款額(如果有),根據第13.5款[暫列金額]的規定,用於工程某一部分的實施,或用於提供生產裝置、材料或服務。

1.1.4.7 「保留金」係指雇主根據第l4.3款[期中付款的申請]的規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計金額,根據第l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規定進行支付。

1.1.4.8 「報表」係指承包商根據第l4條[合同**和付款]的規定提交的作為付款申請的組成部分的報表。

1.1.5 工程和貨物

1.1.5.

1 「承包商裝置」係指為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儀器、機械、車輛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裝置不包括臨時工程、雇主裝置(如果有)、以及擬構成或正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產裝置、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1.1.5.2 「貨物」係指承包商裝置、材料、生產裝置和臨時工程,或視情

況其中任何一種。

1.1.5.3 「材料」係指擬構成或正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類物品(生產設

備除外),包括根據合同要由承包商**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 「永久工程」係指根據合同承包商要進行設計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5.5 「生產裝置」係指擬構成或正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儀器、機械和車輛。

1.1.5.6 「單位工程」係指在專用條件中確定為單位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組成部分。

1.1.5.7 「臨時工程」係指為實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在現場所需的所有各類臨時性工程(承包商裝置除外)。

1.1.5.8 「工程」係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6 其他定義

1.1.6.1 「承包商檔案」係指第5.2款[承包商檔案]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據合同提交的所有計算書、電腦程式和其他軟體、圖紙、手冊、模型、以及其他技術性檔案。

1.1.6.2 「工程所在國」係指實施永久工程的現場(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國家。

1.1.6.3 「雇主裝置」係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實施工程中使用的儀器、機械和車輛(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生產裝置。

1.1.6.4 「不可抗力」見第l9條[不可抗力]的定義。

1.1.6.5 「法律」係指所有全國性(或州的)法律、條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當局制定的規則和細則等。

1.1.6.6 「履約擔保」係指根據第4.2款[履約擔保]規定的擔保(或各項擔保,如果有)。

1.1.6.7 「現場」係指將實施永久工程和運送生產裝置與材料到達的地點,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1.6.8 「變更」係指按照第13條[變更和調整]的規定,經指示或批准作為變更的,對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釋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別的詞,包括所有性別;

(b) 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商定)」、「已達成(取得)一致」、或「協議」等詞的各項規定都要求用書面記載;

(d) 「書面」或「用書面」係指手寫、打字、印刷、或電子製作,並形成永久性記錄。

旁註和其他標題在本條件的解釋中不應考慮。

﹡原文「section」一詞係指菲迪克(fidic)合同條件或投標書附錄中專門定義的能夠單獨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本譯文參照我國建設專案統計劃分,選譯為「單位工程」,但其含義與我國統計規定的確解釋不盡相同。

1.3 通訊交流

本條件不論在何種場合規定給予或頒發批准、證明、同意、確定、通知和

請求時,這些通訊資訊都應:

(a) 採用書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對方收據),通過郵寄或信差傳送,或用專用條件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傳送;以及

(b) 交付、傳送或傳輸到合同中註明的接收人的位址。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位址時,隨後通訊資訊應按新址傳送;

(ii)如接收人在請求批准、同意時沒有另外說明,可按請求發出的位址傳送。

批准、證明、同意和確定不得無故被扣壓或拖延。

1.4 法律和語言

合同應受專用條件中所述國家(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

當合同任何部分的文字採用一種以上語言編寫時,應以專用條件中指定的主導語言文字為準。

通訊交流應使用專用條件中指定的語言,如未指定,應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編寫用的語言。

1.5 檔案優先次序

構成合同的檔案要認為是互作說明的。為了解釋的目的,檔案的優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協議書,

(b) 專用條件,

(c) 本通用條件,

(d) 雇主要求,

(e) 投標書和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檔案。

1.6 合同協議書

合同自合同協議書規定的日期起全面實施和生效。為簽定合同協議書,依法徵收的印花稅和類似的費用(如果有)應由雇主承擔。

1.7 權益轉讓

任一方都不應將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據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權益轉讓他人。但任一方:

(a) 在另一方完全自主決定的情況下,事先徵得其同意後,可以將全部或部分轉讓;

(b) 可以作為以銀行或金融機構為受款人的擔保,轉讓其根據合同規定的任何到期或將到期應得款項的權利。

1.8 檔案的照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商檔案都應由承包商儲存和照管,除非並直到被雇主接收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承包商應向雇主提供承包商檔案一式六份。

承包商應在現場儲存乙份合同、雇主要求、承包商檔案、變更、以及根據合同發出的其他往來文書。雇主人員有權在所有合理的時間使用所有這些檔案。

如果一方發現為實施工程準備的檔案中有技術性錯誤或缺陷,應立即將該錯誤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FIDIC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中文

通用條件 1 一般規定 1.1 定義 在合同條件 本條件 包括專用條件和本通用條件中,下列詞語和措辭應具有以下所述的含義。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員或當事各方等詞語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實體。1.1.1 合同 1.1.1.1 合同 係指合同協議書 本條件 雇主要求 投標書和合同協議書列出的其他檔案 如...

EPC總承包採購管理制度

4 需求計畫 在每個月25號前,承包商應將下月由發包人 和發包人指定地點 的材料需求計畫按照規定的格式報送監理工程師。材料計畫應根據施工進度計畫編制,並加上合理的庫存量 庫存量按下月日平均強度10天的儲備考慮 防止虛報 漏報。5 進場工程材料接收 為保證 專案工程所使用物資材料的產品質量,各施工承包...

EPC交鑰匙工程合同的採購規定

內容摘要 採購是專案實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重點闡述epc交鑰匙合同中關於採購的規定,指出epc合同採購規定中應注意的問題。關鍵詞 epc 合同 採購 中圖分類號 k82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採購概述 採購是專案管理的乙個核心環節,是實現工程設計的意圖 順利實施專案的重要保證。對於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