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業務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2021-03-04 03:03:00 字數 4752 閱讀 5858

(一)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合夥、合作)業務工作流程

1.申請

1.1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2)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3)有3名以上的律師。

1.2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2)符合法律規定的律師事務所章程、合夥協議(合夥所需);(3)發起人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原件及影印件)、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保證書;(4)資金證明;(5)辦公場所證明;(6)材料真實保證書。

1.3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可申請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具體初步受理單位為申請成立律師事務所開辦地的屬地司法局,屬地司法局統一將申請材料上報蘇州市司法局。

1.4申請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受理和初審

2.1受理及標準:

(1)申請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申請合夥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①合夥人,包括姓名、居住地、執業證書號碼;②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總額,合夥人出資方式及比例;③合夥人的權利、義務;④合夥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債務的承擔方式;⑤合夥人入夥、退夥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式;⑥合夥協議的解釋、修改;⑦合夥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式,違反合夥協議應承擔的責任;⑧合夥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和程式,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⑨律師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⑩合夥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3)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①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執業場所;②律師事務所的宗旨;③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定;④合夥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⑤律師事務所主任的職責以及產生和變更的程式;⑥律師的權利和義務;⑦開辦資金的數額和**;⑧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債務承擔方式;⑨律師事務所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式;⑩律師事務所章程的修改程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4)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5)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師;

(7)申請人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的專職律師,並在申請之日前三年的執業活動中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申請合作所的發起人僅要求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8)若申請人曾經是其它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在該律師事務所成立兩年內,退出合夥或被除名的,則該申請人在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時應說明退出合夥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記機關也可以向該律師事務所調查申請人退出合夥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請人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且應受停止執業以上處罰的執業行為退出合夥或被除名,則不得作為申請人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僅限合夥所的申請人)。

(9)申請人原為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且該律師事務所因違反法律規定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若該申請人對此處罰行為應負重大責任,則該申請人三年之內不得申請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僅限合夥所的申請人)。

本崗位責任人:蘇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進行查驗、受理。

受理時限:即時

2.2初審

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當場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補齊、補正的書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對符合標準的,將初審材料上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對不符合標準,對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本崗位責任人: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初審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初審。

時限:15日。

3.交納費用、發證及歸檔

對省司法廳審核通過,予以核准登記並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申請人,按照江蘇省律師協會標準要求,統一收取費用。

省司法廳准予登記後,將向律師事務所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分為正、副兩本。省廳將下發給蘇州市司法局,並逐級發放給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憑執業證書刻製公章、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稅務登記。

律師事務所開辦申請的全部材料進行歸檔,由登記機關和受理機關歸檔,並長期儲存。

本崗位責任人: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時要求申請人交納費用,及時發放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將申請材料全面、準確、規範歸檔。

時限:即時

(十)本市律師轉所業務工作流程

1.申請

1.1申請本地市轉所須提交材料:(1)轉所申請表(省內)一式二份,並貼足一寸**;(2)與原所的解聘合同(原是合夥人的要先出具退夥協議;原聘用合同已到期不再續簽的,不需出具原聘用合同);(3)與原所財務、案件已結清的證明;(4)與擬加入所的聘用合同;(5)律師執業證原件。

1.2申請材料標準: 齊全、規範、有效並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和審核

2.1受理的標準:

(1)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並符合形式。

(2)是否與原所結清財務、案件。

2.2受理和審核

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當場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一次性告知,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補齊、補正的書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對符合標準的,在律師執業證上進行變更,並將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對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本崗位責任人:蘇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進行查驗、受理和審核,將申請材料歸檔。

時限:即時

(十一)跨省執業調檔業務工作流程

1.申請

1.1申請調檔應提交的申請材料:(1)調檔申請;(2)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3)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原件及影印件;(4)申請人學歷原件及影印件;(5)申請人戶籍非本地的,要提供暫住證及租房協議;(6)品行良好證明(執業律師申請的,由執業地省級司法廳出具;非執業律師申請的,由原工作單位出具);(7)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8)與擬加入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意向書;(9)個人材料真實保證書。

1.2申請物件:擬在蘇州從事律師職業人員(包括外省轉入蘇州執業的專職律師)。

1.3材料標準:真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和初審

2.1受理的標準:(1)材料真實、齊全、規範、符合形式要求;(2)調檔申請中個人簡歷敘述完整(學歷、工作經歷等);(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無民事行為的或限制民事行為人員;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③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④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受過行政處分的;⑤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律師資格或律師執業證的;⑥具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不適宜從事律師職業行為的。

2.2受理和初審

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當場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一次性告知律師事務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補齊、補正的書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律師事務所當場更正。

對符合標準的,將初審材料上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對不符合標準,對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本崗位責任人: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初審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初審。

時限:即時。

3.告知和歸檔

調檔申請報省廳後,由省廳審核,審核通過,省廳發調函至申請人資格檔案所在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待檔案發回後,通知蘇州市司法局。市局將即時告知申請人,並將申請材料歸檔。

本崗位責任人:蘇州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即時告知申請人,將申請材料歸檔。

時限:即時。

(十二)執業律師省內轉所業務工作流程

1.申請

1.1申請轉往外省市需提交材料:(1)轉所申請表(省內、省外兩種)一式二份,並貼足一寸**;(2)與原所的解聘合同(原是合夥人的要先出具退夥協議;原聘用合同已到期不再續簽的,不需出具);(3)與原所財務、案件已結清的證明;(5)律師執業證原件。

1.2申請材料標準: 齊全、規範、有效並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和初審

2.1受理的標準:

(1)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並符合形式。

(2)是否與原所結清財務、案件。

2.2受理和初審

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當場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一次性告知,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補齊、補正的書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對符合標準的,收回律師執業證,並開具執業期間品行證明。並將申請材料、品行證明和律師執業證上交省廳。對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本崗位責任人: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初審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受理和初審。

時限:即時。

(十四)律師事務所年檢工作流程

1.申請

1.1律師事務所年檢應提交材料:律師事務所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經審計機構審計的律師事務所年度財務報表;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的納稅憑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2年檢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到5月31日。

1.3申請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受理和初審

2.1年檢的受理機關為蘇州市司法局,律師事務所將年檢材料上報住所地司法局,由住所地司法局統一上報市司法局。

2.2蘇州市司法局有權要求律師事務所提交補充材料,要求事務所負責人或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必要時也可以到事務所進行檢查。

2.3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蘇州市司法局可以根據情況提出建議給江蘇省司法廳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執業證的處罰: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偽造、塗改、出借、抵押和轉讓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登記事項有重大變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有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違反收費管理規定;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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