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管理規定

2021-03-04 02:58:39 字數 4989 閱讀 1875

附件1:

山東能源肥礦集團公司

關於規範嚴重違章指揮行為處理分析的通知

肥礦集團普安字[2011]217號

各生產礦井、魯西南礦區建設指揮部:

為進一步提高正規操作和按章指揮的意識,加強對有關責任人的教育,規範嚴重違章、違章指揮分析處理,現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執行。

一、嚴格分析處理程式。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行為必須有生產班子和安監處副處長及以上負責人組織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分析,並形成書面分析處理報告,經生產礦長、安監處長或當日礦值班領導審核簽字,存檔備查。需上報集團公司的,按規定要求上報。

二、規範分析處理內容。分析處理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違章事實經過。

(二)違章原因,應包括直接責任人違章原因,有關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不履職對違章行為為管理的,應分析管理原因。

(三)所違反的有關規定。

(四)處罰考核意見,包括對違章直接責任人及需聯責處罰的管理人員的考核。

(五)整改措施。應從單位管理、個人自律、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整改。

三、認真落實兌現。凡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應按規定接受安全幫教,嚴重違章責任人處罰不少於200元,違章指揮責任人處罰不少於300元,有關處罰單據應儲存備查。

四、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的分析處理工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生產班子認真落實,嚴禁走形式、走過場。要超前防範,深入剖析,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實現安全生產長期穩定。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2:

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印發《對煤礦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處理的規定》的通知肥礦集團安字【2010】33號

各生產礦井、機關有關處室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關於印發《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從嚴處理的特別規定》的通知》(肥礦集團安字〔2010〕22號),集團公司制定了《對煤礦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處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對煤礦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處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從業人員的管理,進一步加大對嚴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人員的處罰力度,強化安全教育,發揮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優勢,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局令第20號)、《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魯安監發[2005]4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肥城礦業集團公司所屬生產及基本建設礦井,對其負有安全生產主管責任的煤炭企業。

第三條煤礦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要求,嚴格按照煤礦「三大規程」作業,執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做到按章作業、按章指揮。

第四條下列行為屬於嚴重違章,應責令其立即整改,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記嚴重違章:

(一)無規程、措施施工。

(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三)防塵措施不落實繼續作業。

(四)瓦斯檢查空班漏檢。

(五)同時開啟兩道風門,導致風流短路的。

(六)不執行「一炮三檢」。

(七)偽造瓦斯檢查資料。

(八)放炮不執行「三保險」。

(九)亂扔、亂放炸藥或雷管。

(十)明電放炮、裸露爆破、短母線放炮、多母線放炮、聯合放炮。

(十一)空頂作業。

(十二)回撤支柱違反程式。

(十三)爬、蹬、跳執行中的車輛或斜巷軌道行車時行人。

(十四)斜巷軌道運輸時超掛車或放飛車。

(十五)斜巷軌道運輸時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使用。

(十六)小絞車斜巷運輸不執行司機、上、落車場把鉤工三人操作的。

(十七)上下山提、松車期間,將車輛停吊在中途,司機擅自脫崗的或不按規定吊鉤裝車的。

(十八)乘坐刮板輸送機或非乘人膠帶輸送機。

(十九)電氣安全保護設施甩掉不用或失靈。

(二十)帶電檢修電氣裝置。

(二十一)採煤機更換截齒、檢修機組未停離合器未停電的。綜掘機及扒裝機執行時,人員進入裝置執行範圍內的。

(二十二)破壞、偷盜各類設施、裝置、材料、電纜以及各類物品的。

(二十三)井下新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簽訂師徒合同入井或無老師帶領擅自下井或入井後師徒擅自分離的。

(二十四)打罵安監人員或在安監部門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安監人員正常行使安全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十五)酒後下井。

(二十六)攜帶菸草或點火工具下井。

(二十七)其它嚴重違章行為。

第五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章指揮,應責令其立即整改,可對有關管理人員、班組長等記違章指揮:

(一)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

(二)設計、作業規程、措施違反上級有關規定。

(三)無規程、措施安排施工或未按已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指揮施工的。

(四)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或防沖措施不落實的。

(五)未組織傳達學習規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六)固定安全設施不齊全,安排施工。

(七)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

(八)小絞車斜巷運輸不安排司機、上、落車場把鉤工三人操作。

(九)採掘工作面風量不足的。

(十)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十一)無防塵設施或粉塵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採取措施處理的。

(十二)瓦斯超限不停止作業或不採取措施處理的。

(十三)瓦斯異常地點不按公司、礦措施管理的。

(十四)擅自啟封密閉或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十五)掘進巷道不按規定使用雙風機、雙電源的。

(十六)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安排繼續作業。

(十七)現場違章作業現象嚴重,不加制止。

(十八)對老空水患漏排或排放老空水不徹底或排放時未落實安全措施,造成重大隱患或造成事故的。

(十九)對受底板水威脅的採掘工作面,未全面落實防治水措施,造成出水事故隱患的。

(二十)井下新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簽訂師徒合同,安排其入井;無老師帶領安排其入井或將師徒安排在井下不同地點工作的。

(二十一)安排未按規定培訓並取得操作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或安排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上崗。

(二十二)打罵安監人員或在安監部門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安監人員正常行使安全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十三)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的。

(二十四)其它違章指揮行為。

第六條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的責任人,應給予不少於50元的罰款,違反《生產礦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暫行規定》(肥礦集團安字〔2009〕171號)的,並處相應考核罰款;安全管理人員違章指揮的,可予以誡勉或降級、降職處分;存在《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從嚴處理的特別規定》(肥礦集團安字〔2010〕22號)所確定的危及安全生產、極易可能造成事故的嚴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一律給予開除礦籍、留礦察看處分。

第七條煤礦一般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嚴重違章行為的,由單位安監處暫時吊銷其入井資格或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煤礦安全管理人員有違章指揮行為的,由單位安監處暫時吊銷其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上述被暫時吊銷安全資格的人員,必須停止工作,接受單位組織的安全教育:

(一)煤礦一般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存在本規定所列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行為,應接受單位組織的安全談話:

1.分管副總、區隊長、班組長嚴重違章或違章指揮的,由生產礦長、安監處長負責組織安全談話。

2.生產科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嚴重違章或違章指揮的,由單位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安全談話。

3.除以上兩款確定的人員,嚴重違章責任人是黨員的,由單位紀委或組幹部門組織安全談話。

4.嚴重違章責任人是安全網員的,由單位工會組織安全談話。

5.嚴重違章人員是青年安全崗員的,由單位共青團組織與其進行安全談話。

6.其他嚴重違章責任人,由單位安全教育培訓部門組織安全談話。

安全談話內容應包括本人違章事實經過、所違反的安全管理規定、本人對違章危害性的認識、今後應採取的措施、並寫出安全承諾書。安全談話記錄應一式三份,經談話的雙方簽字後,由談話組織單位、安監處、單位安全培訓檔案管理部門留存。

(二)一般違章、動態典型違章由各單位確定。對一般違章、動態典型違章的責任人,按照上款確定分管範圍,由單位明確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安全談話。

(三)煤礦一般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存在本規定所列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行為,被吊銷有關安全資格的,必須經單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重新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培訓期間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1.一般從業人員嚴重違章,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嚴重違章,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3.煤礦安全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八條單位安全培訓檔案管理部門負責將其違章事實、違章談話記錄、違章培訓及考核情況記錄本人安全培訓檔案。

第九條有以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視情節嚴重情況,對有關責任人處以200至1000元罰款。

(一)對於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未採取暫時吊銷其安全資格,並停止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進行安全教育、安全談話、安全培訓的。

(三)安全談話、安全培訓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附件3:

曹莊煤礦關於**

《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從嚴處理的特別規定》的通知

曹政普發字〔2010〕2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從嚴處理的特別規定》(肥礦集團字〔2010〕22號)**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從嚴處理的特別規定》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對嚴重違章違章指揮責任人從嚴處理

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大對現場嚴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考核力度,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礦井、對其負有安全主管責任的煤礦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確定的危及安全生產、極易可能造成事故的嚴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有關責任人,一律給予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並按照職責範圍,逐級追究責任,直至單位黨政主要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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