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4 02:42:25 字數 1106 閱讀 2254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相關規定,規範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採購、發放、領用和使用,切實保護員工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個體防護用品是公司免費發給員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公司應當確保配備個體防護用品所需的資金。配發給員工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品必須由領用員工個人簽字記錄。

二、公司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結合本公司工種和實際作業需要,編制《單位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標準》作為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採購、發放、領用和督促正確佩戴使用的依據。《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公司實際需要,參照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公司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個體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須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為主(特殊作業的例外)。

四、對於從事多種作業的員工,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給個體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作業時不能適用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個體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個體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計畫,購置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的相關規定以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九、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十、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於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員工個體防護用品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個體防護用品採購審批、採購和驗收入庫登記應當安排專人負責,並簽字。採購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登記、個人領用簽字記錄等應當歸檔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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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二 職業病防護設施 以下稱 防護設施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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