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潘虎

2021-03-04 02:40:54 字數 1557 閱讀 7844

申請人:開發區美達職業學校。

法定代表人:潘虎。

被申請人:何小林,男,漢族,2023年2月26日生,住四川省岳池縣苟角鎮范家壩村6組39號。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安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安市勞仲裁字(2011)64號仲裁裁決書(下簡稱該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該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

(一)被申請人何小林的工資為2000元/月,3500元/月指的是何小林與另外乙個管理人員的工資,其中另外乙個管理人員的工資為1500元/月,由被申請人負責找尋,但直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生勞動爭議之日止,被申請人未找到這一管理人員;(二)申請人僅尚未支付被申請人何小林7月份的工資,不存在拖欠被申請人5-7月份工資的行為,這有申請人發放給被申請人的5、6月份工資補貼表、何小林的親口確認等證據予以證明,但該裁決書卻認定申請人尚欠被申請人5-7月份的工資明顯認定事實錯誤;(三)申請人並未非法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處擔任教師後,按照雙方約定,「教授學員做好衣服、把好質量關口」為其工作職責之一,但其不僅無能力勝任該工作崗位其並為提供能勝任該工作的相關資質和條件,明顯存在欺詐,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在進入教師工作崗位後,被申請人對工作極不負責,嚴重失職,導致申請人遭受了重大損失,直至停業,故申請人是由於被申請人的失職行為造成停業的,故不存在申請人非法解除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的行為。

二、該裁決書裁決程式不當,嚴重違反證據規則

從證據規則看。被申請人提交的「聘用教師合同書」無申請人蓋章,也無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權代表簽名,這證明,該「合同書」不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體現,根據《勞動合同法》、《合同法》等規定,該「合同書」因不符合勞動合同必備的要件而無效,故該「合同書」不具有證據合法性的特徵,更不具備真實性,故該裁決書以此「合同書」作為定案的依據嚴重違反,最終影響了本案關鍵的事實認定;關於證人諶春祥的身份,諶春祥僅是申請人處的一名學員,其的證人證言不能直接證明被申請人的工資及發放情況;對於申請人提交的「聘用教師合同書」和「工資表」,上面均有申請人的蓋章和被申請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請人是認可的,足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符合證據三性特徵,而仲裁委卻認為申請人不誠信,並以此為理由採納了被申請人的全部主張,實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三、該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

錯誤之一:該裁決書剝奪了申請人之訴訟權利,該裁決之第一項「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工資壹萬零伍佰(10500.00)元,支付申請人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貳仟陸佰貳拾五元」超過了勞動爭議發生時安順市西秀區12個月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案勞動爭議發生時安順市西秀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830元/月,12個月乘以830元=9960元,故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案不應為終局裁決,同時支援25%工資的經濟補償請求也與事實和法律嚴重不符,經濟補償是指勞動關係解除時的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性質完全相反;錯誤之二,在《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嚴重違反了法律適用原則。

綜上,安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安市勞仲裁字(2011)64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向貴院提出申請,懇請貴院撤銷該裁決書。

此致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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