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制度

2021-03-04 02:22:20 字數 1842 閱讀 973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局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全面規範局的保密工作,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員分類和等級界定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

第三條在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崗位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在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重要涉密人員;在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一般涉密人員。

第四條局根據涉密人員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和職責範圍的實際涉密情況綜合界定其涉密等級。

第五條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界定,由各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承擔工作任務人員的實際涉密情況,提出初審名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後,報送局辦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存檔備案。

第六條局對涉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涉密人員所在部門根據涉密人員實際工作崗位、工作任務、職責範圍的變化,及時提出調整涉密等級的初審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送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進行調整。

第三章涉密人員審查與保密責任書簽訂

第七條局對承擔涉密任務,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對審查情況書面記載備案。重點考評其現狀政治表現、工作表現、學習及遵守保密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

第八條所有涉密人員按進廠、在崗、離崗、幾個階段簽訂保密責任書,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涉密人員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條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對涉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條局對涉密人員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況要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五章涉密人員流動管理

第十一條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實行脫密期管理制度,應清退所有涉密檔案、資料及物品,並不得解除相關秘密。脫密期一般為:核心涉密人員3年;重要涉密人員2年;一般涉密人員1年。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涉密人員的脫密期。

第十二條涉密人員退休後,在其相應的脫密期內仍由局按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借調、返聘人員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按照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涉密人員申請調動的,經局同意,先將其調離涉密崗位,待脫密期滿,經局相關領導批准,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於尚在脫密期內需要辦理調動手續的特殊情況,經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在其人事檔案註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四條涉密人員在脫密期一般不得辭職。對於確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堅持申請辭職的非核心涉密人員,經局批准,在其人事檔案註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五條涉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對已經離職的涉密人員局勸其返回單位。若本人要求辭職的,按涉密人員辭職規定辦理手續。

對不回局又拒不履行保密義務和手續的,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國家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會使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脅的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辭職的,局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涉密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對涉密人員資格審查和等級審定、調動離職等進行批准,並按照小組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員資格審查;

(二) 根據部門初審意見進行涉密人員登記審定和變更;

(三) 組織和安排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

(四) 組織涉密人員保密教育活動;

(五) 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擬制保密津貼發放明細;

(六) 涉密人員的脫密期管理;

(七) 對涉密人員調動辭職等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涉密人員違反保密法規,洩露相關秘密的,局將進行查處,並根據《保密獎懲制度》追究相關人員的涉密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8機關涉密人員管理制度含崗位界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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