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2021-03-04 02:22:20 字數 2406 閱讀 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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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全面規範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員分類與等級界定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

第三條在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崗位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在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重要涉密人員;在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一般涉密人員。

第四條公司根據涉密人員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及職責範圍的實際涉密情況綜合界定其涉密等級。

第五條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界定,由各有關部門根據承擔工作任務人員的實際涉密情況,提出初審名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後,報送公司總經辦和保密委員會審批並存檔備案。

第六條公司對涉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涉密人員所在部門根據涉密人員實際工作崗位、工作任務、職責範圍的變化,及時提出調整涉密等級的初審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送公司保密委員會審批並進行調整。

第三章涉密人員審查與保密責任書簽訂

第七條公司對承擔涉密任務,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對審查情況書面記載備案。重點考評其現實政治表現、工作表現及學習及遵守保密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

第八條所有涉密人員按進廠、在崗、離崗、出國幾個階段簽訂保密責任書,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涉密人員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條公司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對涉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條公司對涉密人員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況要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五章涉密人員保密津貼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承擔涉密任務或工作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保密津貼制度,在對涉密人員進行涉密等級界定和其已簽訂《保密責任書》的基礎上,審批發放保密津貼。

第十二條涉密人員保密津貼隨工作崗位和承擔任務的實際涉密情況的變化隨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涉密人員承擔多項涉密任務或一人多崗的,以涉密等級最高的任務或崗位確定其涉密等級和保密津貼。

第十四條保密津貼發放標準:一般涉密人員保密津貼標準為300元/月。

第六章涉密人員流動管理

第十五條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實行脫密期管理制度,應清退所有涉密檔案、資料及物品,並不得接觸國家秘密。脫密期一般為:核心涉密人員3年;重要涉密人員2年;一般涉密人員1年。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涉密人員的脫密期。

第十六條涉密人員退休後,在其相應的脫密期內仍由公司按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借調、返聘人員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按照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涉密人員申請調動的,經公司同意,先將其調離涉密崗位,待脫密期滿,經公司領導批准,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於尚在脫密期內需要辦理調動手續的特殊情況,經公司保密委員會批准後,在其人事檔案註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八條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一般不得辭職。對於確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堅持申請辭職的非核心涉密人員,經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檔案註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應註明),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九條涉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對已經離職的涉密人員公司勸其(包括通過其家人、親屬勸其)返回單位。若本人要求辭職的,按涉密人員辭職規定辦理手續。

對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義務和手續的,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會使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脅的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辭職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條在崗涉密人員一律不准私自受聘於國(境)外駐華機構和組織工作。涉密人員在脫離原涉密崗位3年內不准到國(境)外駐華機構和組織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崗涉密人員和離崗脫密期未滿的涉密人員,原則上不准因私出國(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因私出國(境)的,按照《重大涉密活動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規定,經公司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公司領導批准,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於出國(境)可能威脅國家秘密安全的涉密人員,公司可不批准其出國(境)。

第七章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公司保密委員會對涉密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對涉密人員資格審查和等級審定、因私出國、調動離職等進行批准,並按照委員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工作。

第二十五條保密辦負責具體實施涉密人員管理工作:

(一)涉密人員資格審查;

(二)根據部門初審意見進行涉密人員等級審定和變更;

(三)組織和安排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

(四)組織涉密人員保密教育活動;

(五)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擬制保密津貼發放明細;

(六)涉密人員的脫密期管理;

(七)對涉密人員因私出境、調動辭職等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六條涉密人員違反保密法規,洩露國家秘密的,公司將進行查處,並根據《保密獎懲制度》追究有關人員洩密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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