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國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範本

2021-05-31 01:21:37 字數 4616 閱讀 7087

國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

合同編號

組團社蓋章) 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位址:上海市郵編

公司**:400-077-1162 公司傳真:021-********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手機直線:021

主要負責人:****(職務:副總經理,手機直線:021

經辦人:****(職務:接待部經理,手機直線021

地接社蓋章) 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位址郵編: )

公司**公司傳真

法定代表人: (職務手機直線

主要負責人: (職務手機直線

經辦人職務手機直線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畫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如:傳真確認、郵件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如應急時採用**、郵件、簡訊等工具通知的變更資訊。

第二條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影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資訊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畫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畫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畫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購物次數、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

8.另行付費專案名稱及**;

9.對導遊的要求;

10.其他:如計畫中有可能會增加的費用。

第四條 《接待計畫書》變更

《接待計畫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三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畫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每單一清,每單結束後五至十日內一次性結清,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二至五日核心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組團社可指定發票專案內容,如團費、綜合服務費、會務費等;地接社應按結算單足額提供正規發票。

第七條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專案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和接待能力的旅遊輔助服務者;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資訊,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以遊客親筆簽字認可的質量反饋單為準。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成本;

2.雙方的約定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伍拾萬元整;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資訊,收集和儲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三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旅遊糾紛處理

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三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三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緊急情況下,一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50%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資訊說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5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或接待能力的旅遊輔助服務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5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5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洩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5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十五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兩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兩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上海市長寧區(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上海市長寧區(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壹年。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畫應當繼續履行。

國內旅遊組團合同

8.出發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旅遊行程取消的,應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 甲方違約造成乙方發生航空 陸運 水運票務 訂房等損失的,該損失由甲方承擔 乙方違約的,應退回甲方全額團費。2 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以上通知對方的,應支付團費5 的違約金 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以內通知對方的,應支付團費...

國內旅遊合同

合同編號 協議條款 甲方 旅遊者 乙方 旅行社 廈門樂凱翔旅行社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一 旅遊內容 本旅遊團團號為 旅遊線路為 旅遊團出發時間為出發地點為結束時間為返回地點為共計天夜。甲方未準時到...

國內旅遊計調操作流程

八 計畫傳送 向各有關單位傳送計畫書,逐一落實。1 酒店住宿 根據團隊人數 以傳真方式向協議酒店或指定酒店傳送 訂房單 並要求對方書面確認。如遇人數變更,及時做出 更改件 以傳真方式向協議酒店或指定酒店傳送,並要求對方書面確認 如遇酒店無法接待,應及時客戶,經同意後調整至同級酒店。2 區間交通 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