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2021-03-04 02:16:33 字數 4403 閱讀 7211

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常用文書範本

注:適用於設執行董事、一次出資、兩**東以上的****

(請參照此範本制定章程後重新列印,橫線、紅色註解文字

請不要列印,藍色文字按照公司實際情況選擇列印)

****章程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規定的,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要求能滿足郵寄投遞條件)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公司股東的姓名和名稱為:1、 、2應列出所有公司股東的姓名和名稱)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為: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九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准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決定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和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這兩項職權由企業自行決定設定為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職權)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二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並應有半數以上股東出席方可召開,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一般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的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表決,必須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會會議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不少于三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 : (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如果不設監事會,表述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或監事)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不設監事會的,刪除此條)

第二十條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年度召開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不設監事會的,刪除此條)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或經理)根據《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企業可以自行規定有關職責)

第八章公司的營業期限和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二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一式份,股東單位各持乙份,公司存檔乙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乙份。

股東:蓋章、簽名(注: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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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