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仲裁委員會內部規章制度

2021-03-04 02:15:08 字數 4876 閱讀 9378

業務管理

xx仲裁委員會立案規範

xx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辦案規範

xx仲裁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

xx仲裁委員會仲裁審限管理若干規定

xx仲裁委員會委託鑑定辦法

xx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製作規範

xx仲裁委員會案件跟蹤及資訊反饋制度

xx仲裁委員會錯案追究制度

xx仲裁委員會業務檔案管理規定

仲裁員管理

xx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

xx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

xx仲裁委員會培訓仲裁員的規定

xx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報酬制度

xx仲裁委員會關於對違法違紀仲裁員處理的若干規定

xx仲裁委員會違法違紀仲裁員除名暫行辦法

xx仲裁委員會違法違紀仲裁員除名聽證程式

秘書管理

xx仲裁委員會秘書行為規範

行政事務管理

xx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保密工作規定

xx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公文處理規定

xx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管理規定

xx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考勤規定

xx仲裁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xx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和退費管理辦法

xx仲裁委員會人事檔案管理規定

xx仲裁委員會會議制度

xx仲裁委員會物資管理規定

為規範仲裁案件的立案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xx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制定本規範。本規範不作為人民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本會仲裁裁決和撤銷本會仲裁裁決的依據。

第一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受理,不立人情案,不越權立案。

第二條申請人向xx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提出仲裁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帶原件核對):

1、仲裁協議。包括:

(1)雙方當事人在所簽訂的合同中的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的條款;

(2)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爭議發生後,單獨訂立的願意將爭議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書面協議;

(3)有表達仲裁意思並約定將爭議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信函或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及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4)當事人協議選定xx市仲裁機構的,或其他不會產生歧義,可以推斷為xx仲裁委員會的表述,均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xx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的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3、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1)申請人的資料:

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影印件乙份,申請人是港、澳、臺同胞或外國籍、無國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證明;

②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各乙份;

③涉外案件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需提交上述第②項的公證書或認證書。

(2)被申請人的資料:

①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影印件或戶籍證明乙份;被申請人是港、澳、臺同胞或外國籍、無國籍人士的,應提交其有效身份證明;

②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須提交其註冊登記基本資料乙份;

③被申請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提交以上第②項公證書或認證書。

(3)**人的資料:

當事人需委託**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列明許可權,並提交**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乙份,如果**人是律師的提交律師的執業證影印件和律師所函各乙份,涉外案件授權委託書須提交公證書或認證書乙份。

4、支援其主張的證據材料。(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

第三條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的形式要求:

1、爭議金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適用普通程式。適用普通程式的仲裁案件,當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一式五份,當事人人數增加,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份數相應增加;

2、爭議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或超過20萬元,但事實清楚,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確,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適用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的仲裁案件,當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數增加,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份數相應增加;

3、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須用a4紙影印,並裝訂編頁且附證據材料目錄。證據材料目錄應寫明證據**、證據內容及證明物件。

第四條立案工作人員審查材料:

1、審查該糾紛是否屬於《仲裁法》規定的受理範圍;

2、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

3、審查有無明確的仲裁請求,所請求的事項是否超出仲裁協議規定的仲裁範圍;

4、核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5、工作人員審查材料後,發現當事人提交材料不齊的,告知當事人補齊;

6、申請日期以當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由工作人員將案件呈報負責領導審批。經批准受理的,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辦理立案手續;不批准受理的,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以上審查、批准期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六條工作人員按標準計算仲裁費,並向申請人發出「預繳仲裁費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在辦理立案手續時一併交納仲裁費。

第七條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減免或緩交申請,由工作人員按規定逐級呈批。

第八條符合受理條件的,工作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仲裁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庭及仲裁員選定書送達給申請人;並同時將參加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庭及仲裁員選定書送達給被申請人。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應提交乙份財產(證據)保全申請書,由本會出具財產(證據)保全提請函提交人民法院辦理。

第十條受理案件後,立案工作人員一般情況下在 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交辦案秘書。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xx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辦案規範

為規範仲裁員的審理活動,保證審理案件工作公正、高效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xx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23年8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仲裁規則》)、《xx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以下簡稱《仲裁員守則》)的規定,制定本規範。本規範不是《仲裁規則》的組成部分。

(一) 接受選定或指定

1、接受選定或指定的仲裁員,應簽署《仲裁員宣告書》和《仲裁員辦案時間表》,有《仲裁規則》規定的應迴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選定或指定的情形,應主動請求迴避或說明情況,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迴避。

2、仲裁員在接受選定或指定時,應保證有足夠時間參加**、評議、調查、製作裁決等審理工作;仲裁員不能確定是否有相應時間辦理案件的, 應在收到組庭通知後五日內向仲裁委員會說明,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通知當事人重新選定仲裁員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員

首次**,普通程式的,應於組庭之日起15日內進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為30日);簡易程式的,應於組庭之日起10日內進行。

3、在仲裁庭審理日程或**時間確定後,仲裁員應盡量避免因個人事由影響審理日程或**。仲裁員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自己不能參加**的,應於首次**5日(再次**3日)前通知首席仲裁員和秘書並作出合理補救,否則視為無故缺席。

(二) 庭前準備

4、仲裁員應認真閱讀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並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 當事人的自然狀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是否與合同、申請書、答辯書、證照批件中的名稱或姓名相符,當事人提交的證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體資格;

(2)仲裁請求是否明確,是否屬於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3)答辯是否明確具體,是否提出反請求並辦理了有關手續;

(4)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齊全。如果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有落頁、殘缺的,或者需要補充相應材料的,告知秘書通知當事人補充和完善;

(5)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5、仲裁庭成員應在分別閱卷基礎上,在首次**前由首席仲裁員召集並主持案件評議,明確下列問題:

(1)雙方的爭議焦點

(2)舉證、質證的範圍及開列庭審證據明細表;

(3)庭審順序和步驟;

(4)案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的專業知識;

(5)庭審中仲裁庭成員的分工與配合;

(6)其他需要仲裁庭注意的問題。

6、仲裁庭評議,應在本會辦公地點進行。參加評議的仲裁員應遵守評議時間。為保證評議的效果,首次評議至少應在**前一小時進行。仲裁庭成員在評議前,已通過其他形式交流過意見的,除外。

7、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審理措施,推進仲裁程式快速高效進行,包括但不限於:

(1)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提前規定並告知雙方當事人案件審理程序的安排,以及各個程式事項的時間要求。審理程序確定後,仲裁庭及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嚴格遵守,不得隨意變更。

(2)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在**審理前召集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材料,共同確定雙方爭執點和審理範圍。確定後,在一般情況下仲裁庭不應再接受當事人變更請求或提出反請求。

(3)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在**前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並告知當事人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並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庭申請延期舉證的,經仲裁庭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4)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通知,要求雙方當事人就其提交的書面意見以及證據材料中涉及的事項或者問題進行闡述、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三)**例行事項

8、宣布**紀律,告知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的主要權利、義務。

9、宣布**,依次進行下列程式:

(1)首席或獨任仲裁員核對到庭的當事人、**人身份。

(2)仲裁庭宣布仲裁庭組**員、秘書及翻譯人、鑑定人等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詢問當事人對出庭人員是否有異議;詢問當事人對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3)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前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式有無異議,並針對提出的異議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怎樣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c 當事人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提交下列文書 一 仲裁協議 二 仲裁申請書 三 有關證據材料等。申請人申請仲裁,需要預交一定的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到秘書處受案室辦理立案手續,提交下列材料 1 仲裁申請書原件 2 申請人 被申請人的身份證申請人 被申請人...

2023年武漢仲裁委員會新聘仲裁員培訓通知

培訓通知 尊敬的仲裁員 歡迎您加入武漢仲裁委員會,成為武仲仲裁員!為幫助您更快地參與仲裁案件審理工作,重點了解仲裁案件所需遵循的重要規則,及時有效化解民商事爭議,彰顯武仲 獨立 公正 廉潔 高效 和諧 的仲裁理念,我委將舉辦2010年度新聘仲裁員培訓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培訓時間 2010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指南2019版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指南 一 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