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1-03-04 01:57:26 字數 1808 閱讀 9200

掘進副礦長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開拓、掘進過程中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掘進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礦長應科學安排、合理組織開拓、掘進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開拓、掘進過程中以及礦用物資、裝置採購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加強對分管部門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畫,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計畫,合理組織生產。

第4條組織制定井巷維修制度等掘進系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組織編制掘進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協助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並對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7條每月至少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一次掘進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定期組織進行開拓、掘進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堅持開展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礦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負責開拓、掘進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1條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畫。

第12條負責監督掘進區隊落實「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

第13條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確保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物資、資金、裝置等**問題,不得影響現場使用。

第14條外出期間有技術副總代行職權。

第15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未及時組織進行開拓、掘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9條對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0條在開拓、掘進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掘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未按規定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分管的有關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掘進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安全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 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安全生產。二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 政策和法規 法令,自覺地執行 煤礦安全規程 抓好本企業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建設 安全技術措施和各種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嚴格現場安全管理,努力減少事故,實現安全生產。三 定期參加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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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礦長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 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規定,對全礦機電 運輸系統的安全工作統一領導,是分管科室及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第一管理責任者。負責組織制定和檢查落實機電運輸系統各種規章制度和規程措施,並組織處理機運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隱患。2 負責全礦井下的供水管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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