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1-04-11 06:35:17 字數 2089 閱讀 3136

安全副礦長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安全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副礦長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部門的領導,對職能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主持召開各類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組織有關人員編制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條組織編制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畫,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採煤等生產計畫,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獎金、措施、質量「五落實」,出現「十種」險情,必須立即撤人,建立完善「三條」生命線。

第9條堅持開展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排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負責組織編制煤礦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計畫。

第11條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採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防治水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負責監督採煤、掘進區隊落實「採煤、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第13條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採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4條負責組織成立採煤工作面安裝、初採、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5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分管的有關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採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6條採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7條未成立採煤工作面安裝、初採、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採煤工作面安裝、初採、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安全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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