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礦長及運輸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1-08-02 12:27:29 字數 3669 閱讀 4080

運輸副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一、崗位職責

第1條、運輸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及運輸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並取得安全資格證,積極配合礦長在礦井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煤礦運輸方面的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礦井的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對礦井運輸裝置、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面負責。

第3條、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4條、協調組織制定礦井運輸技術管理制度。

第5條、協助礦長組織編制礦井的長遠規劃。

第6條、協助礦長組織制定礦井的運輸裝置更新、維修計畫,確保運輸系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7條、協助礦長與分管副礦長進行運輸系統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條、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9條、協助礦長對各類規程、措施進行審批。

第10條、對礦井運輸裝置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11條、參與大型固定裝置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公升鋼絲繩等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2條、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

第13條、及時組織進行運輸裝置的效能等技術檢查,保證運輸裝置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4條、在採區、工作面投產驗收中,確認運輸系統合理、可靠。

第15條、協調組織編制雨季「三防」等計畫。

第16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條、專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未組織編制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2條、外出參加會議、學習、考察時,不及時將會議檔案交回辦公室傳達落實。

第3條、外出期間沒有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4條、不按規定主持召開隱患排查等會議的。

第5條、違反下井規定,根據公司安全檔案追究處罰。

第6條、不按規定組織專業檢查,或對查出的問題不落實整改。

第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副礦長警告處分或根據公司責任追究管理規定執行;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發生運輸事故,應按照公司責任追究管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對下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公司責任追究管理規定給予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及時組織礦井機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機電運輸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2)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機電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3)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機電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4)運輸副礦長按照分工對礦井運輸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5)礦井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或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運輸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6)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未對運輸系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運輸系統技術管理工作,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8)編制雨季「三防」等計畫有缺陷或失誤,運輸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9)決策失誤導致自己或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檢查、審查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分管的運輸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運輸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機電副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系統的工作全面負責。機電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定以及運輸系統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等系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組織編制機電裝置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負責大型機電裝置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7條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定期召開機電裝置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裝置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迴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負責組織編制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畫。

第12條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系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裝置、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3條參與機電裝置、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4條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裝置、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5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6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 ;

(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 , 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0條對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煤礦企業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機電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大型機電裝置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機電礦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充分體現責 權 利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 法規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情況,本礦礦長與機電礦長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如下 一 2010年度全礦井安全生產目標計畫 1 安全管理目標要求 全年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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