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崗位職責

2021-03-04 01:55:59 字數 4998 閱讀 4967

一、支隊領導崗位

第一條交警支隊領導包括支隊長、政委、副支隊長。支隊長負責全面工作;政委為主抓好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副支隊長協助支隊長、政委抓好分管大隊(科、所)各項工作。

第二條支隊長崗位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指示和命令,負責支隊的全面工作,帶領全支隊民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維護班子團結,發揚民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確保班子廉潔、規範、高效;加強黨、團組織建設,維護內部團結,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全體民警的政治思想覺悟。

(三)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各項工作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做好檢查和總結考核工作。

(四)組織民警認真履行交通管理職能,積極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管理、交通安全宣傳等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努力壓降交通事故。

(五)組織民警深入轄區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交通資訊,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制訂針對性措施。

(六)注重與公安機關內外搞好協調關係,建立良好的警察公共關係。

(七)組織民警開展政治、業務學習和警務技能崗位練兵,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警務實戰技能、執法質量和服務水平。

(八)加強交警隊伍的正規化建設,主持研究制定交警隊伍建設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

(九)落實從優待警措施,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和保護民警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

(十)完成上級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條政委崗位職責

(一)負責全支隊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根據上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支隊隊伍實際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隊伍教育管理和建設發展規劃。

(二)加強班子建設,維護班子團結,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加強與班子成員交流溝通,共同做好支隊各項工作。

(三)堅持政治建警、素質強警,定期組織民警學習政治理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公安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質、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樹立民警良好形象。

(四)組織開展廉政守紀教育,落實民警崗位責任制,定期組織開展民警執勤執法和遵紀守法情況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民警、輔警隊伍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好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隊伍不發生違法違紀問題。

(五)做好黨(團)支部工作,健全組織生活,充分發揮黨、團員先鋒模範作用和黨、團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積極做好發展物件的培訓、考察工作。

(六)組織開展立功創模活動,發現和培養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充分調動基層所隊和民警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七)監督本單位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情況,監督各部門業務工作的落實情況,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各項工作的落實。

(八)貫徹執行上級的部署、指示和要求,統一全域性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

(九)檢查落實各部門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部署要求的情況,及時制定工作措施,及時向上級反饋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條副支隊長崗位職責

(一)協助支隊長、政委抓好分管大隊、科(所)的業務和隊伍建設工作。

(二)根據任務分工,履行相應崗位職責,組織和帶領分管大隊、科(所)完成相應的崗位任務。

(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政工辦、辦公室崗位

崗位職責

第一條政治工作辦公室崗位職責

(一)圍繞支隊中心工作,制定全支隊政治學習計畫,組織支隊機關的政治學習教育;

(二)加強幹部的考察、培訓、使用、管理,做好幹警的調動、獎懲、勞資、警銜晉公升工作;

(三)協助支隊黨總支做好黨、團、工會工作,健全黨、團組織生活制度;

(四)協助支隊領導對各科、所、大隊的目標管理、崗位職責、崗位練兵的檢查和考核;

(五)組織政工例會,分析研究隊伍建設情況和幹警思想狀況,總結交流經驗,研究對策,當好參謀;

(六)組織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和立功創模、「大練兵」活動,經常收集好人好事,發現、培養和樹立先進典型及對外宣傳報道;

(七)做好離退幹部和從優待警工作,關心、掌握幹警的生活困難情況,及時協助領導盡力幫助解決;

(八)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二條辦公室崗位職責

(一)主要負責起草各類公文,包括講話、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和會議紀要以及各類會議材料;

(二)負責支隊刊物編輯;

(三)負責支隊領導各類公文處理和公安工作開展情況的調查研究;

(四)負責支隊檔案、信件和支隊領導辦公室資料的收發、整理、流轉、歸檔工作;

(五)負責支隊行政印章和行政介紹信管理;

(六)做好支隊行政、辦公會議的會務準備和會議內容記錄;

(七)負責上下級檔案的傳遞和領導指示精神的上傳下達工作;

(八)負責支隊公安工作統計;

(九)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安交警資訊研判工作;

(十)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三條財務室崗位職責

(一)負責支隊財務管理;

(二)做好交通治安管理裝備(機動車輛、通訊器材)的購置、登記、維修、領發和固定資產的造冊管理工作;

(三)檢查督查支隊各部門安全行車情況,做好油料、材料的**工作,做好車輛維護保養工作;

(四)負責支隊幹警的服裝、辦公用品的發放及為民警服務工作;

(五)檢查督促支隊機關院內衛生,負責支隊房屋、場地、水電等維修保養工作;

(六)負責支隊臨工管理,做好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加班統計,督促臨工完成交辦的工作;

(七)負責支隊食堂管理;

(八)做好會務以及各大活動後勤保障工作;

(九)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四條紀檢督察室崗位職責

(一)負責民警反腐倡廉、遵紀守法教育,制定紀檢、督察工作意見、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協助支隊領導抓好勤政廉正建設,負責群眾信訪的查核處理答覆工作;

(三)配合上級機關和相關部門搞好專項檢查和督查,針對隊伍中的突出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組織明查暗訪;

(四)配合政工室加強隊伍教育管理,經常走訪政風行風監察員、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主動徵求意見;

(五)加強基礎工作,健全工作台帳,注意積累資料,及時編髮有關工作演示文稿和通報,加強隊伍的經常性教育管理;

(六)配合政工室發現、推廣勤政廉政先進典型,弘揚正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三、交通秩序管理科崗位

崗位職責

第一條秩序勤務管理崗位職責

(一)負責市區道路交通勤務秩序管理和指導工作。收集、掌握道路交通管理情況,開展道路交通管理資訊研判;針對不同時期的道路交通特點,組織開展路面交通秩序整治活動,協調相關部門解決道路上的「亂點」、「堵點」;彙總、填製、上報道路交通管理情況統計表及相關材料。

(二)負責各類警衛任務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及時制定工作方案,指導路面大隊組織實施。

(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適時調整相關車輛的限行範圍,做好禁區通行證的發放工作。

(四)負責道路占用、開挖的審批,制訂施工分流方案,協調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分流設施設定工作,指導轄區大隊組織實施交通分流工作;做好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行政許可和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運輸服務許可的審批工作。

(五)對區大隊的秩序管理和勤務工作開展督查和業務指導。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二條科技運用崗位職責

(一)負責支隊科技強警工作,及時修訂、完善科技強警工作計畫。

(二)做好各類科技裝備、系統的管理維護和民警的使用培訓工作;

(三)做好各類科技裝備、系統的推廣、應用,確保科技裝備得到正常發揮。

(四)負責交通管理監視、監控記錄系統的完善更新工作。建立覆蓋全市交通節點的監控和誘導系統,確保抓拍交通違法行為功能、車輛記錄功能、號牌自動識別功能、聯網報警查詢功能的正常運用。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三條設施管理崗位職責

(一)負責市區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維護工作。

(二)根據道路交通流量、流向,及時調整、完善交通管理設施設定。

(三)負責路面交通管理設施的日常保養維護,及時修復故障,確保正常使用。

(四)負責協調建設部門落實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設施。

(五)參與城市交通規劃的編制、修訂和評審;配合規劃部門做好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四條停車場管理崗位職責

(一)負責市區申辦公共、專用停車場的材料審核、現場勘察、發證工作;對市區已備案的停車場、佔道停車泊位管理情況進行督查。

(二)負責對依法扣留的各類事故車輛、違法車輛、嫌疑車輛及其它部門委託保管的扣留車輛的停放管理工作。

(三)根據110指揮中心指令和市區各大隊執法需要,迅速趕赴現場,完成好清障、施救任務。

(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四、交通事故處理科崗位

崗位職責

第一條事故調查崗位職責

(一)做好市區路面大隊死亡交通事故的處理,指導縣市大隊處理涉外、疑難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協調、指導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

(三)研究、落實交通事故審核制度。

(四)指導、督促縣市大隊逃逸案件查緝,負責市區重大事故逃逸案件的偵破任務。

第二條事故調解崗位職責

(一)負責接受當事各方的調解申請書,並對符合申請要求的事故進行調解。

(二)負責事故案卷的整理、裝訂、歸檔及接受執法質量考評工作。

(三)依法對交通肇事案卷的移送工作。

(四)負責對全市交通事故案卷進行考核。

(五)負責事故案卷的整理、裝訂、歸檔及接受執法質量考評工作。

第三條事故預防崗位職責

(一)負責全市交通事故情況的收集、上報、統計、分析、反饋、彙總等工作。

(二)調查、研究、分析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尋求規律,提出事故預防和對策措施。

(三)建立完善重特大、惡劣天氣條件下、運輸危險化學品等交通事故現場處置工作預案,開展實戰演練。

(四)制定全市事故處理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崗位標準及考核評定辦法。

(五)抓好全市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檢查督導標準化建設及執法質量情況。

(六)加強全市事故處理民警的教育培訓,負責民警崗位責任制的檢查考核。

(七)承辦領導交辦的交通事故案件和其他工作任務。

五、法制科崗位

崗位職責

第一條法制科崗位職責

(一)負責制定全支隊法律法規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法制培訓工作;

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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