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管理程式

2021-03-04 01:43:02 字數 4217 閱讀 2249

遠紡織染(蘇州)****

編制單位 :安環科

檔名稱 :職業病防治管理程式

檔案編碼 :fedz-aep09-a

制訂日期 :2023年9月12日

修訂日期 : -

版本 : a

受控狀態 :受控

批准審核編制:

修改記錄

1. 目的

為貫徹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防治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健康而制定本規則。

2. 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

3. 術語和定義

無4. 職責

4.1 安環科負責組織對公司作業現場職業健康環境檢測,職業病預防教育以及具有潛在危害崗位人員的體檢。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對公司職業健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4.3 各單位根據安環科確立的具有潛在危害的崗位,確定相關作業人員。管理本單位內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佩帶,協助安環科進行作業現場環境檢測與人員的體檢。

4.4 工會負責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處理。

5. 程式

5.1 職業危害的申報與審批

5.1.1 公司內的新、改、擴建專案要嚴格按照建設專案「三同時」制度來實施,在未取得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前,不得擅自施工。

5.1.2 如在公司新、改、擴建專案裡,有涉及到職業危害方面問題時,公司應選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專案設計,設計方案交由安環科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施工。

5.1.3有職業危害的專案完工後,專案承辦單位應通知安環科對職業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當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應進行改善直至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然後安環科將驗收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驗收。

5.1.4各單位應盡量使用不產生職業危害或職業危害小的工藝、裝置,在進行勞動組織、勞動作息時間安排時應避免勞動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

5.1.5各單位應對本單位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及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其合理有效。

5.2 職業危害登記

5.2.1對於公司存在潛在的職業危害,每年由安環科組織登記一次,職業危害登記一般在每年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前完成。

5.2.2各單位生產工藝、裝置、物料、勞動組織等變化時,各單位應及時確認單位原有職業危害因素是否變化,若有變化的應及時登記並向安環科報告。

5.3 職業危害崗位的安排

5.3.1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5.3.2各單位應安排體質良好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工作,各單位不得安排具有職業危害禁忌症的員工從事相關禁忌作業。

5.3.3為避免職業危害對人長時累積作用而導致職業病,凡接觸高度危害崗位和超標雜訊環境作業員每二年輪換崗位一次。

5.4 職業危害教育

5.4.1新員工(包括臨時工實習生、勞務輸入等)如需接觸職業危害的,在上崗前由部門、班組指定人員對其進行職業危害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公司職業病防治相關規範、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操作規程、發生職業危害時的應急處理、應急設施的使用等內容。

5.4.2 新員工必須經教育且書面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操作。調換工種如涉及職業危害因素以及歇工6個月以上的復工員工,也需部門重新培訓考核後上崗。

5.5 職業病防護措施

5.5.1 聽力損傷防護

5.5.1.1 定期對現場各單位進行檢測。

5.5.1.2 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雜訊超過85分貝時,現場人員必須佩帶防護耳塞。

5.5.2空氣中刺激性氣體與粉塵的防護

5.5.2.1 定期測定操作現場空氣中刺激性氣體與粉塵的濃度。

5.5.2.2 現場配備良好的通風排氣設施。

5.5.2.3 現場作業人員按要求佩帶勞動防護用品。

5.5.3 電焊作業的防護

5.5.3.1現場配備良好的通風排氣設施。

5.5.3.2作業人員必須使用相應的防護眼鏡、面罩、口罩、手套,穿白色防護服、絕緣鞋,決不能穿短袖衣或捲起袖子進行現場作業。

5.6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法定檢測

為正確掌握公司職業危害情況,公司委託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測公司對公司職業危害狀況每年監測一次;當職業危害超出國家規定時,公司應採取改善對策,消除或降低對員工健康的影響。

5.7 職業健康體檢實施

5.7.1 職業健康體檢人員的確定

5.7.1.1所有接觸《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職業健康體檢專案及週期》中明確列出的各類職業危害的人員。

5.7.1.2接觸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職業危害經確認確實需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人員。

5.7.2 職業健康體檢的專案

5.7.2.1職業健康體檢專案按照國家《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職業健康體檢專案及週期》確立,由安環科托蘇州市衛生部門或其它具有相應職業健康體檢資質的單位進行。

5.7.3 職業健康體檢要求

5.7.3.

1崗前職業禁忌症體檢:員工(包括新上崗、換崗)如果要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或為特殊工種,必須在上崗前進行職業禁忌症的體檢,經確認沒有職業禁忌症的才可從事相應工作。各單位應在新員工上崗後2天內將需接觸職業危害的人員登記並報到安環科,由安環科組織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的實施一般應在3週內完成。

如果員工在體檢實施之前離職的或又變動崗位的,立即停止對其的職業健康體檢,各單位應立即通知安環科。

5.7.3.

2離職、離崗前職業健康體檢:退職、離崗員工如在之前接觸職業危害的,各單位應在批准員工離職、離崗前一天將相應人員情況通知安環科,由安環科組織體檢。各單位應在接到體檢通知後1天內書面或郵件通知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參加體檢,相關人員不參加體檢的結果由其自己負責。

5.7.3.3崗中職業健康體檢:對於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崗中職業健康體檢。崗中定期職業健康體檢的實施在進行公司全部職業危害因素登記後實施。

5.7.4 體檢結果的公布與評價

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出來後,安環科應將個人的體檢報告乙份裝入信封後交到相應員工手中,乙份存入員工的職業健康檔案。年度職業健康體檢應委託體檢實施部門作總體職業健康評價報告,並將報告報至安環科。

5.7.5 體檢結果的分析

對每年定期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安環科做出總體分析,對於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善對策,編寫職業健康體檢報告並向總經理匯報。

5.8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5.8.1公司為每一位接觸職業危害的人員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檔案中包括員工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資料。

員工應為本人進入公司前的職業危害接觸史的真實性負責。

5.8.2職業健康檔案由安環科負責建立和維護,各單位變動接觸職業危害接觸人員崗位時應及時將相應情況通知安環科。

5.9 接觸職業危害人員待遇

接觸職業危害人員的待遇按照公司人事制度和國家法規執行。

5.10 員工在職業健康工作中應盡的義務

接觸職業危害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認真參加培訓教育,按規定使用職業危害個體防護用品,保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有效,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職業健康體檢及醫學觀察,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公司安排的符合國家規定的與職業危害相關的作業。

6. 相關記錄

《職業危害崗位清單》

《職業危害接觸人員登記表》

各項體檢記錄(包括體檢異常的處理記錄)

各項監測報告

7. 記錄存檔

7.1 各項監測報告、體檢報告由安環科長期儲存。

7.2 《職業危害崗位清單》、《職業危害接觸人員登記表》由安環科長期儲存。

8. 評審與修改

qehs小組組織定期評審(1次/年度),必要時予以修改。

9. 分發

公司各單位。

10. 相關檔案

10.1 《環境因素識別評價程式》

10.2 《危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和控制策劃程式》

10.3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規範》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t 16180-200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gb5044-85》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高毒物品目錄(2023年版)》

《一般有毒物品目錄》

職業病防治控制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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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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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管理規定

類別 安全編號 q g zd 2010 標準名稱 職業病防治管理規定 起草部門 安全部起草人 邢長亮批准人 吳凡玲 批准日期 2016執行日期 2016有效期 3年 標準內容 1總則為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規定。2定義本規定所稱職業病是指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