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管理標準

2021-03-04 01:40:12 字數 2624 閱讀 2326

本標準規定了海門公司職業衛生及職業病防治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報告和記錄,對職業病危害的監測和職業病防治作出規定,明確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海門公司職業衛生及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涉及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和所有在本公司範圍內工作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

《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3.1 公司應積極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3.2 職業病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職業病的分類以國家和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目錄為準。

3.3 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在生產活動中兼顧社會、公司、員工三方面的利益,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衛生設施。

3.4 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安委會兼任),統一領導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生產管理部是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協助主管部門開展職業病的防治管理。

3.5 公司依法投入必要的資金用於預防、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的衛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病人****。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4.1 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聽取職能部門和專職人員的匯報,檢查總結年度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審批職業病危害綜合治理方案和職業病防治的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職能部門認真履行職業病危害綜合治理和職業病防治所承擔的職責,組織,職業衛生安全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檢查,研究解決重大職業病危害因素。

4.2 生產管理部職責

4.2.1 調查、分析公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源點的情況。

4.2.2 把職業病危害、職業病防治納入**安全教育內容,教育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提高自我勞動保護意識。

4.2.3 編制公司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包括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危害綜合治理等),並檢查年度計畫的完成情況。

4.2.4 制定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標準,檢查與監督接觸有害源人員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4.2.5 編制年度職業病病人**、**、定期檢查計畫及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醫學觀察計畫;協助人力資源部做好職業病病人的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4.2.6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提出警示標識的設定要求和位置。

4.2.7 確定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標準、檢測範圍、檢測週期;定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自檢測;配合檢測單位開展法定的檢測工作。

聯絡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規定進行法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4.2.8 分析、公布和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2.9 對檢測出的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組織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4.2.10 推廣運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和新管理辦法。

4.3 人事行政部門職責

4.3.1 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的宣傳和科普教育活動,增強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4.3.2 安排對從事接觸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3.3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員,提供常規勞動防護用品。

4.3.4 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資料)。

4.3.5 編制職業病病人**、**、定期檢查及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醫學觀察的有關規定。

4.3.6 安排職業病病人的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工作。

4.3.7 與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的業務聯絡。

4.3.8 負責員工職業病診療等有關病案的建檔。在職業病診斷時,負責向診斷機構提供健康檔案。

4.3.9 負責具體實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1 公司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

5.2 公司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範圍和發放標準按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6.1 公司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物件包括從事或從事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本公司員工、聘用人員和在公司工作的外包勞務人員。

6.2 對外來聘用人員和外包勞務人員,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屬職業病患者、疑似職業病者,公司一律不予使用。

6.3 公司對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予以記錄、總結、存檔。

7.1 職業病的診斷應由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診斷後,公司將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

7.2 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7.3 對確診的職業病病人,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條件者,公司安排對其進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公司安委會負責檢查各部門職業病防治職責的落實情況,並提出考核意見。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司制度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提出。

本標準由公司生產管理部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錢歷歷

審核: 戴軍

審定: 陳慎華

批准: 王文晉

本標準由公司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本標準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發布實施。

職業病防治管理規定

類別 安全編號 q g zd 2010 標準名稱 職業病防治管理規定 起草部門 安全部起草人 邢長亮批准人 吳凡玲 批准日期 2016執行日期 2016有效期 3年 標準內容 1總則為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規定。2定義本規定所稱職業病是指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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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預防 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施工生產單位。2.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 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職業危害 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