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

2021-03-04 01:40:12 字數 3221 閱讀 659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具體應落實如下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主體責任一:落實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志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措施以及保障條件等內容。

3、應根據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4、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並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

5、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主體責任二:開展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

1、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2、進行新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專案的,自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3、因技術、工藝、裝置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5、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主體責任三:落實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要求

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試執行。試執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建設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裝置和設施。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嚴重的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主體責任四: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條件

1、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2、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有毒物品應分類存放,存放專用間應在醒目的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其內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發生燃燒、**等化學反應。高毒作業應設定車間沐浴間、更衣室。

3、可能實然洩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定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並有效聯動。

4、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

5、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設定應急照明設施,並在醒目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

6、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慮洩險區設定的位置、大小和選材。在醒目位置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

7、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設定警示標識,設定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訊號。

主體責任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檢測和評價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檢測、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檢測、評價報告及整改情況存入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必須停止作業,經治理後符合方可重新作業。

主體責任六:配備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定期檢測防護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裝置應及時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並保證正常執行。

主體責任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護

1、粉塵作業的防護:配置排風除塵設施、防止二次揚塵的清掃裝置。

2、有毒作業的防護:相應的防毒通風控制,維護、檢修現場有專人監護並設定警示標誌。

3、密閉作業的防護: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配備合格的防護用品。

4、放射工作場所的防護:設定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訊號。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配備與輻射型別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5、高溫作業防護: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裝置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6、低溫作業防護:配備防護服和防護手套等防寒的個人防護用品。

7、微波與電磁場防護:有防止電磁輻射能洩漏的措施、遮蔽措施、遮蔽裝置。

8、雜訊與振動防護:設定隔聲操作室、防止振動傳播的措施。

主體責任八:生產技術、工藝、裝置和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控制

應在醒目位置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裝置和材料用中文公示,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告知勞動者,包括以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告知。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不具備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主體責任九:依法、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職業病危害

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存在或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在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危害公告欄。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裝置、設施應有警示標識和說明。

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向勞動者公布。應將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

主體責任十: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

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主體責任十一:職業病診斷與報告

1、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勞動者的職業病發病情況,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相關材料。

3、依法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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