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2021-03-04 02:42:25 字數 5003 閱讀 1395

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gbz/t 225-2010,2010-8-1施行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級分類管理方法、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以及職業衛生評估要求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生產或經營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產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單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單位或機構等。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z/t203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

gb/t 3608高處作業分級

gb 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 防治原則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應遵循如下原則:

—依法防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單位自律全員參與,持續改進;

—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關注職業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動勞動者。

4 通用要求

4.1 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方針;

—設定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設定崗位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4.1.1 用人單位應承諾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政策、標準

用人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政策、標準的要求,根據本單位的規模和活動型別,在徵詢勞動者及其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書面的職業衛生方針。

4.1.1.1 職業衛生方針應按以下要求制定:

—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

—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應符合本單位實際,適合本單位的規模和活動性質;

—保證全員參與。

4.1.1.2 職業衛生方針應達到以下要求;

—內容明確,註明制定日期,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生效,或簽發實施;

—及時公布,保證全體勞動者及所有相關方及時得知;

—定期評估,確保職業衛生方針持續的適用性。

4.1.2 設立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

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最高責任人,全面負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決策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分管職業衛生工作的負責人,其職責是:

—建立、實施、定期評審職業衛生管理體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績效;

—組織並推動全體勞動者參加職業衛生管理活動。

4.1.2.3 職業病防治領導機構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審議職業衛生工作計畫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動職業病防治工作。

4.1.3 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應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的責任是:

—組織執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方針政策;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畫,確定明確的目標及量化指標,並組織實施;

—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以及勞動者之間(包括勞動者及其代表)的合作與交流,以全面實施其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要素;

—負責確定職業危害識別、評價及其控制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並告知勞動者;

—制定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以識別、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及工作有關疾病;

—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測和職工職業健康監護。

4.1.4 用人單位應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用人單位應明確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排程、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4.1.5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管理。用人單位按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備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職工人數少於三百人的用人單位至少應配備一名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應檢查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的書面聘用檔案、個人資質(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背景、工作經歷和執業醫師資格)檔案和專業檔案。

4.1.6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用人單位在制定生產經營整體規劃時,應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並通過層層分解的目標使下屬機構都有相應的職責、任務、目標、進度和考核指標。

4.1.7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制定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畫應包括目的、目標、措施、考核指標、保障條件等內容。實施方案應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考核內容、驗收方法等內容。

用人單位每年應對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評估,並撰寫年度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書面評估報告應送達決策層閱知,並作為下一年度制定計畫和實施方案的參考。

4.1.8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地方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涵蓋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評價,作業場所管理、作業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監測、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危害告知等方面。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包括管理部門、職責、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估方法等要素。

4.1.9 設定崗位操作規程

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並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並應對檔案的借閱做出規定。

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量、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彙總、職業健康監護結果、職業病病人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內容。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索檢測及評價制度。檢測及評價制度應包括應檢測的車間(分廠)、崗位、職業性有害因素、經職業衛生現場調查確定的檢測崗位點分布圖及應測點應測樣品數、檢測週期、委託的檢測機構(有相應資質)和經費保障等內容。

4.1.13 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包括人員配備、機構設定、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理、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配置與維護、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與維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病人診斷、**、賠償與**,工傷保險等方面。

職業病防治經費在生產成本中列支。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估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職業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適應。

4.1.14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2 前期預防

4.2.1 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

4.2.2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並作為下階段工程設計編制職業衛生專篇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有關要求執行。

4.2.3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

根據《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在初步設計階段,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還應經對本專案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

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試執行12個月內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專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應向對本專案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驗收。建設專案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4.3 材料和裝置管理

4.3.1 應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年本)》的規定,選擇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包括選擇清潔無害的原材料,生產工藝密閉化、自動化,勞動者遠距離操作、機械操作,體力勞動強度和緊張度較小,在整個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較小而且容易通過工程技術加以控制。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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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的規定,用人單位具體應落實如下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主體責任一 落實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 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志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2 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