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的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2021-03-04 01:34:29 字數 2406 閱讀 7570

用人單位合法避免加班費

徐毅律師

最近宿豫區一家企業49名員工把用人單位告到當地勞動部門,要求這家企業支付共計四百多萬元加班費。加班費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中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也是用人單位頭痛的問題。用人單位面臨競爭環境的不確定性,客戶訂單急緩程度不同,加班情況是經常發生的,這對於用人單位提出很現實的問題:

如何合法的減少用人單位加班費的支出,避免加班費爭議?結合實務經驗,為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中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控制加班費的法律風險,實現勞資的和諧,提出以下方法:

一、 用人單位特殊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制。

有效運用特殊工時制,採用符合用人單位實際的工時制度。宿遷市目前大多數用人單位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即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實行標準工時的,每天勞動者工作超過8個小時的或者休息日、節假日工作的,都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內某些特殊崗位,比如高階管理人員、司機、內勤、門崗、夜勤值班人員等,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並得到批准。這樣可以有效降低特殊崗位的加班費支出。此時要注意,在勞動合同裡也要相應的約定特殊工時制。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按照江蘇省的相關規定,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在一定週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規定標準的,同樣計算為加班時間,但是可以降低加班費支出。

二、調整每週工時制度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在實踐中可以變通成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的工時制度,即每天工作時間控制在6.66小時以內,每週可以安排勞動者上班6天,這樣每週工作時間仍然不超過40小時,符合法律規定。

這種調整適用於一些用人單位必須實行每週工作6天,但每天工作時間可以壓縮的情況,避免了雙休日加班需計算200%加班工資的情況。

三、採用調休取代支付加班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當優先在六個月之內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上述情況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在六個月以內安排了補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資。安排補休的,可以放在生產或銷售淡季,但要完善書面手續,需要勞動者的簽字確認。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休假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比如用人單位在國慶節1、2、3號安排加班的,不能以調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這三天是必須支付加班工資的。4、5、6、7號則可以以調休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

四、加班申請與審批程式的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才叫做加班,勞動者自願的延長工作時間不算加班。但是用人單位必須有一定的制度、一定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並非用人單位的安排,並未履行相應的手續。 任何計畫加班的部門和員工必須在事前履行申請和審批手續,如有特殊情況事前來不及辦理,也要事後補批,同時有證明人簽字,並規定申請和審批的許可權和流程。

另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中要規定加班審批制度。

五、調整工資結構。

要把工資劃分為正常工資與加班工資,這個既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又在工資條專案中列明。而實踐中相當多的單位因為加班時間比較固定,便與員工口頭約定在工資裡面包括一定的加班費,或是在工資條上列了比如考核獎、高溫補貼等費用作為加班費來發放,但就是沒有單獨列明加班費。由於該加班費並沒有在勞動合同中體現,也沒有在工資條裡單獨列明。

如果一旦發生爭議,勞動者完全可以主張單位沒有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雖然實際支付了加班費,還是很可能敗訴。上述這家宿豫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工作時間的延長必然增加了產量,用人單位認為,產量增加了,工資提高了,也就實際支付了相應加班費。但是在工資表中,只能反映工資總數和工作時間,沒有列明加班工資的數額。

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仍然應當以工資總額來重新計算加班費。從勞動法律師角度分析,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是於法有據的。這就說明用人單位在製作工資表的時候,要將加班費單獨列明。

另外,有些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並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些費用,名為「節日補助」,「節日福利」,「過節費」等等,但卻沒有另外支付加班費,這些費用都不能視為加班費。還有一些企業發放了話費補貼、餐飲補貼、交通補貼等各種津貼,這些專案均不是工資的法定組成部分,而這些費用的發放,提高了企業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所以,作為專業律師,提醒企業要重視工資表的製作。

六、做好考勤記錄。

實踐中,加班費爭議的難點不在於如何計算加班工資,而在於確認勞動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因此,問題的關鍵就是誰應該承擔這項事實的舉證責任。目前,在加班費訴訟中,如果用人單位主張不拖欠員工在兩年內的加班費,則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負有管理之責,用人單位要提交考勤記錄,以證明沒有存在加班。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做好考勤工作。建議用人單位製作書面的考勤表。考勤表通常情況下包括工作天數和各種假期的天數,最好精確到小時,並讓勞動者簽名。

簽名既可以每次考勤時讓勞動者簽名確認,也可以放在與領取工資時一起,一併讓勞動者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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