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申報與賠償

2022-12-26 10:42:04 字數 4987 閱讀 6240

工傷的申報與賠償(主要適用於蘇州地區)

五、工傷的申報

(一)、申請登記

1.申請人

用人單位、 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申報須知和材料。

2.申請時間

。 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申請工傷認定上報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等)或者職業病診斷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a.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相關的材料;

b.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工作職責或職務證明和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c.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d.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e.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f.屬於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g.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h.屬借用或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

i.直系親屬代表**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j.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k.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要認真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乙份,留檔乙份;

2、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3、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核及決定

。六、工傷的賠償

(一)由工傷保險**支付的費用

1. 工傷醫療待遇:

⑴醫療費

工傷職工符合規定**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費用(含工傷****費用),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規定,從工傷保險**支付。

⑵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拐杖、助聽器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蘇州市工傷輔助器具專案和費用限額標準》,在限額內從工傷保險**支付。

2.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1-10級,享受以下待遇:

(1)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24個月,二級22個月,**20個月,四級18個月;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二級85%,**80%,四級75%,傷殘津貼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予以補足;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其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為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2)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內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⑴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含辦理退休手續後)死亡的,只享受喪葬補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1. 伙食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 停工留薪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 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 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傷殘津貼:僅適用於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且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

符合上述情況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6.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具體標準為: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7.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如下:

單位:個月年齡等級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五級 36 30 24 18 12 6

六級 30 25 20 15 10 5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注: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並存的處理

2023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文)第二十八條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的部分,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而且規定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這實質主張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不能獲得雙重賠償。但這一規定已經廢止,被《工傷保險條例》所取代,其第二十八條已經不能適用。

2023年1月1日始開始施行的***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上述規定的第一款是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係,因此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工傷條例》的規定處理。另外,該規定從另乙個角度明確了發生工傷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只能按照《工傷條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要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損害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

第二款是規範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援。

綜上所述,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同時要求工傷賠償和侵權第三人賠償。(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仲委[2006]1號對此也作了確認。)但是,對於因工傷而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一次性費用,如果侵權第三人已經賠償的,工傷保險**或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

工傷賠償協議

甲方 陳宇 乙方身份證號 2011 年 3月2日 乙方宋大華在陳宇承包的開陽縣金鐘鎮冰災搶修工程中,由於沒有事先驗電,就上杆操作,導致不幸被電擊傷,事發後,甲方及時將乙方送到醫院接受 並支付在受傷期間的一切費用 包含醫療費 營養費等 及工資。為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 乙雙方本著公平 合理,協商一致的原...

上海工傷賠償

專案待遇計算基數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 月支付比例 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渠道用人單位 備註最長不超過24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 期滿仍需 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

工傷索賠的賠償專案

工傷索賠的賠償專案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造成一般傷害 未達到殘疾 的賠償 醫療費 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生活護理費 工傷期間的工資 交通食宿費。2 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 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生活護理費 工傷期間的工資 交通食宿費 輔助器具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傷殘津貼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