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聯管工作制度

2021-03-04 01:22:59 字數 3040 閱讀 247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發揮統計工作在決策和管理中的服務和監督作用,適應工作職能和管理方法的轉變,促進統計工作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統計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為了完善統計法制建設,各單位必須根據《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及本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統計工作制度,嚴格按照制度執行統計工作任務。

第四條為把統計機構建設成為具有資訊、諮詢和監督等多功能的機構,各單位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特別要重視統計工作的建設,各單位在開展統計工作中應與上級統計部門加強協作,並在統計業務上接受指導。

第五條各單位統計工作要努力實現「四個一」(乙個統計人員、一間辦公室、一台計算機、乙個資料庫)的目標,加強統計基礎建設,提高統計數字質量,積極創造條件,加快推廣和應用現代計算機技術,逐步建立統計資訊自動化系統,提高統計服務的質量和效益。

第六條各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崗位工作責任制,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按照《統計法》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任何侵犯。

第七條為了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單位要從人、財、物等方面給予支援,逐步解決統計機構、人員、經費、房屋和裝置等具體問題。

第八條各單位要有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和監督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的執**況,建立統計考核、獎懲制度,不斷提高統計工作水平。

第九條各級部門、單位的領導都應重視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有計畫、有步驟地通過各種方式的培訓,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

第二章統計組織

第十條各單位要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並報上級統計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要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整要事先告知上級統計部門,並徵得同意。

第三章統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二條鄉鎮執行本鄉鎮綜合統計職能,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統計部門制定的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

二、按照上級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鄉鎮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

三、負責本鄉鎮統計調查,針對本鄉鎮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組織和協調本鄉鎮的統計工作。

四、負責統一管理和發布本鄉鎮統計資料,管理本鄉鎮的統計調查表。

五、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六、指導本鄉鎮的統計工作,組織統計工作檢查,交流統計工作經驗,開展統計對外交流。

七、負責組織建立本鄉鎮統計資訊自動化系統,並對此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組織並指導本鄉鎮統計人員的專業學習和培訓。

第十三條部門、單位的統計機構執行本單位綜合統計職能,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統計部門制定的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

二、建立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

三、及時、準確地填報上級統計部門頒發的統計調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協調本單位其他科(室)的統計工作。

四、對本單位的計畫執**況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

五、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和各項基本統計資料,建立統計資料檔案制度。

第四章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四條各單位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程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更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第十五條國家制定的統計標準,包括統計分類目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統計編碼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六條統計調查的方式有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重點調查。統計調查要講求實效,統計年報能滿足的不用季報,抽樣調查能滿足的不用全面調查,一次性調查能滿足的不用經常性調查,抽樣調查的內容原則上不能和全面調查重複。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各單位要在準確掌握統計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統計分析,開展統計**,定期寫出統計分析報告,實行統計監督和評價。

第十八條各單位的統計人員除及時完成日常統計工作外,還應經常深入實際,進行各種專題調查,學會運用多種統計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現代統計理論和電子計算機技術,不斷提高統計分析水平。

第六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九條各單位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統一管理,不得數出多

門,各行其事。提供和公布統計資料,須由主管領導或統計機構的統計人員核定。

第二十條各單位都應健全原始記錄、登記表、臺帳和統計資料檔案制度,確保統計數字數出有據,準確無誤。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建立統計資料審核、查詢、訂正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要由本單位負責人和統計幹部審核、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要對統計數字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要搞好統計資訊諮詢服務,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資訊為公眾服務,統計資料的提供實行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相結合。

第二十三條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屬於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洩露。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物件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章統計隊伍建設

第二十四條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專職統計人員的調動必須經過上級統計機構的同意。實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凡進入統計崗位的人員,除統計及相近專業的大學本科、專科和中專畢業生以外,都應經過統計資格考試,取得《統計員資格證》後,持證執行統計任務。對不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現有統計人員,應當參加上級統計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經考試仍不合格的,應調離統計業務崗位。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積極組織本單位統計人員參加統計函授教育,各類統計培訓班學習,幫助他們提高統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把統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為統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以保證統計人員專心搞好本職工作。

第八章獎懲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鄉鎮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統計人員或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為確保統計任務及時、準確地完成,對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報表的單位和個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的,影響統計任務完成的單位和個人,將請求統計部門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字的單位或個人,情節嚴重的,將請求統計部門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設管工作制度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制度 一 一般規定 1 本制度根據集團公司 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 設管細則 制定。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設管人員 應當遵照執行。2 設管人員應當適時指導 服務各工程建設單位的工程勘察 設計管理工作。3 設管人員應當根據 設管細則 規定,對工程建設單位的工程勘察設...

統計資訊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提公升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化水平,合理統籌全縣招商資源,招商局全面加強對招商引資資訊的蒐集 彙總 梳理及研判工作。該局每天對各單位報送的招商資訊進行梳理統計,並報分管領導進行初步研判,第一時間將有價值的資訊報送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為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的招商決策及時提供第一手資料。一 嚴格執行...

統計資訊工作制度

一 嚴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執行上級部門頒發的統計工作制度。二 在主管院長和醫務科的領導下,資訊統計部門負責全院醫療業務統計,負責編報上級規定的報表和提供本院領導及醫療 教學 科研需要的統計資料。統計資料完畢後必須核對準確 完整,並加以必要的說明,按期上報。三 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統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