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開挖與支護

2023-02-07 15:39:02 字數 1656 閱讀 2157

1深基坑開挖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規定,基坑開挖應根據支護結構設計、降排水要求,確定開挖方案。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

軟土基坑必須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1m。基坑開挖過程中,應採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開挖至坑底標高後,坑底應及時滿封閉並進行基礎工程施工。

基坑開挖前還應做出系統的開挖監控方案,監測點的布置應滿足監控要求,從基坑邊緣以外1~2倍開挖深度範圍內的需要保護物體均應作為監控物件。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規定,基坑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後方可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前,還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並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基坑(槽)土方工程施工及驗收需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基坑變形(一級、二級、**:挖深在10m以上即為一級基坑;挖深在7m以下即為**基坑)應符合設計要求及規範規定。

深基坑開挖方式:分段(區)分塊開挖、分層開挖、盆式開挖、中心島式開挖。

位移觀測基準點數量不少於兩點,且應設在影響範圍以外。監測專案在基坑開挖前應測得初始值,且不應少於兩次。基坑監測專案的監控報警值應根據監測物件的有關規範及支護結構設計要求確定。

各項監測的時間間隔可根據施工程序確定。當變形超過有關標準或監測結果變化速率大時,應加密觀測次數。當有事故徵兆時,應連續監測。

2深基坑支護

2.1土層錨桿

(1)土層錨桿構造

土層錨桿由錨頭(錨具、承壓板、橫樑和台座)、拉桿和錨固體組成。

土層錨桿的布置應遵守《土層錨桿設計與施工規範》的規定:

①錨桿上下排間距不宜小於2.5m;錨桿水平方向間距不宜小於2.0m;

②錨桿錨固體上覆土層厚度不應小於4.0m,錨桿錨固段長度不應小於4.0m;

③傾斜錨桿的傾角不應小於13°,並不得大於45°,以15°~35°為宜。

(2)土層錨桿原材料

預應力杆體材料宜選用鋼鉸線、高強鋼絲或高強螺紋鋼筋。當預應力值較小或錨桿長度小於20m時,預應力筋也可採用ⅱ級或ⅲ級鋼筋。水泥宜使用普通矽酸鹽水泥,必要時可採用抗硫酸鹽水泥但不得使用高鋁水泥。

(3)土層錨桿施工

土層錨桿施工工藝為:定位→鑽孔→安放拉桿→注漿→張拉錨固。

2.2地下連續牆

地下連續牆的施工工藝包括,在工程土方開挖之前,用特製的機械開挖一定長度(乙個單元槽段)的溝槽,槽深達到設計標高後,清除沉澱在槽底的泥渣,並在槽內放置鋼筋籠,利用導管法水下澆築混凝土,即完成乙個單元槽段施工。每個單元槽段之間,由特製的接頭連線,而形成一道連續的地下鋼筋混凝土牆,簡稱地下連續牆。

如地下連續牆呈封閉狀,基坑土方開挖時,地下連續牆即可用作支護結構,又可擋土、擋水。其整體性好、剛度大、變形小、施工時噪音低,振動小,無擠土,對周圍環境影響小,比其它型別擋牆具有更多優點。但成槽需專用裝置,施工或基坑開挖深度大,難度較大,工程造價較高。

地下連續牆的施工工藝過程如下:(1)修築導牆;(2)挖槽;(3)鋼筋籠的加工與吊放;(4)地下連續牆的接頭;(5)混凝土的澆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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