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2023-02-04 09:06:03 字數 2802 閱讀 6961

一、總則

第1條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和《山西省煤礦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規定》,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確保煤礦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特制定鑫輝源煤業防治水工作實施細則。

第2條礦長是本單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者,負責領導煤礦的水害防治工作,對水害防治工作中所需的人、財、物給予保證。

總工程師負責具體實施和主抓煤礦水害的防治工作,地測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抓防治水工作,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專門研究、解決水害防治工作中的問題,落實水害防治工作的執**況。

第3條地測科是水害防治業務工作的主管部門,必須配備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查清本礦井田及周邊範圍的水文地質情況,並根據本礦井實際編制中長期水害防治規劃和年季度水害防治工作計畫和礦井水災應急預案。

第4條礦要詳細制訂水害防治規章制度,包括勞動組織、技術管理、崗位責任、人員培訓、計畫執行、審批、檢查和獎罰制度等,要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第5條在礦井建設和生產過程中要利用新技術新手段堅持"科學找疑",建立健全水害**預報體系,必須堅持"先探後掘,先探後採"的探放水原則,配備探放水裝置。

二、一般規定

第6條礦必須明確井下水害避災路線,設定明顯路標並使全井下人員熟悉。

第7條地測科對本單位存在的水害隱患、水害防治計畫的執**況每月檢查一次,並上報天聚公司。

第8條探放水工程必須由地測科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編制設計和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並報公司備案。重大探放水工程必須報公司審批。

三、水文地質調查

第9條公司要查明本礦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體(壩)的位置標高、積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標高等,標繪在井上下對照圖、礦井充水性圖等圖件上,並查明上述水體與礦井採掘工程之間的關係,能否通過導水裂隙帶、地表裂縫、老空或相鄰礦井等通道進入本礦。

第1o條要查明本礦和相鄰煤礦的老空和廢棄井巷的出水點、積水區位置、範圍、標高、積水時間和積水量。定期對礦井周邊小煤礦的採掘工程進行監督檢查並標註在有關圖件上。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用藍線圈出積水範圍。

井外推60公尺用紅線圈出探水警戒線,對於未固結的滅火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硐室、抽放鑽場等也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圈出其積水線和探水警戒線。

第11條要查明本礦與相鄰礦井之間隔離煤柱以及本礦各種防水煤柱是否完整、尺寸是否合理,對存在的問題要制訂可靠防治措施。

第12條要查明與礦井有關的河流、水庫等水體,可能向礦井充水的奧灰、煤層頂底板砂岩、第三系砂礫巖等含水層及老空積水的水質型別、水質特徵,建立礦井水質分析臺帳,以便分析判斷井下突水的水源,為水害防治提供科學依據。

四、地表水害防治

第13條雨季水害防治工作由礦"三防"辦公室主辦,"三防"辦公室設在排程室。礦有關部室及生產單位必須做好雨季前工作安排及防範措施,並按照礦檔案規定進行檢查、落實。為了配合此項工作,地測科應收集掌握下列資料:

1、查明礦區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了解當地歷年降雨量、最高洪水位及由於採空塌陷形成的積水窪地的積水範圍及變化情況;

2、對使用的觀測孔(含其它通向井下的管路)孔口,必須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並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含其它管路)必須及時封孔處理。

第14條每次降大暴雨時和雨後,礦井必須派專人檢查可能向礦井充水的地面塌陷區有無進水裂隙;小煤礦及報廢老窯有無塌陷進水徵兆,如發現水害嚴重威脅礦井,必須及時處理或停產撤人。

五、老空水害防治

第15條採掘工程在接近探水警戒線時,地測科必須向有關單位下發安全通知書,礦井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先探後掘,先探後採"的原則。

第16條探放老空水鑽孔的布置原則:鑽孔應成組布置,在平面上呈扇形,終孔位置應滿足平距3公尺為準。厚煤層內各鑽孔的終孔垂距不得超過1.5公尺,並至少各有乙個見煤層頂板和底板的鑽孔。

第17條探放水工程設計的編制內容及審批制度:編制內容按照礦下發的《井下探放水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地測專業的礦井採空區探放水專項措施執行,探放水設計或措施,由地測部門提出與編制,由總工程師組織審批,重大防治水工程報公司審批。

第18條老空放水結束的標準,必須有兩個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鑽孔證實無水時,方可結束放水工程。探放水工作結束後,要向施工單位下達准許掘進通知書。

六、承壓水害防治

第19條地測科必須堅持每月一次逐頭逐面的水害**預報,經總工程師審批,同時制訂相應的防治措施,礦井地測部門監督其實施情況。

第20條工作面回採前,必須採用物探、鑽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內部的地質構造發育情況。地測部門在編制採區和工作面地質說明書時,必須說明水文地質情況,報礦總工程師審批。有導水斷層、破碎帶、陷落柱時,必須留設防水煤柱或採取注漿方法封堵導水通道,否則不准回採。

七、井下防排水設施

第21條排水裝置:水幫浦、水管、配電、水倉等,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要求;存在礦界隔離煤柱被小煤礦破壞的礦井,必須根據周邊礦井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來實施水害防治工程和增加排水能力。

八、防治水工程與管理

第22條礦成立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防治水工程及資金管理。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 防治水有關的副總級領導。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測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

第23條依據年度生產安排,在充分研究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及以往防治水工作的基礎上,編制年度防治水設計及計畫,在上年第四季度以正式檔案報公司。經公司審批後,以礦正式檔案下達計畫。

第24條防治水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1、建立健全礦區的地下水監測系統,如井上下水文觀測孔、測壓孔及地下水觀測系統;

2、為查明礦井周邊小煤礦所做的防治水工程;

3、為礦井專建的抗災搶險幫浦房、水倉及排水幫浦和管路;

4、為安全補欠所需建立的防水閘門及隔離工程;

5、礦井防治水裝置儀器的購置,如探水鑽機、直流電法儀等;

6、礦井防治水科技攻關及新技術推廣費用;

7、防治水人員的培訓費用、先進單位及先進個人的獎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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