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價服2019 77號

2023-01-30 16:33:05 字數 846 閱讀 5115

浙江省物價局**國家計委關於印發

《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2002]1980號)**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招標**服務收費採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檔案(有標底的含標底)服務的,可按本規定標準的30%計收。原我局印發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收費標準表中第二項「工程預算、標底、**編制」一欄的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二、招標檔案可以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編制單位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確定。

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築市場)有關服務收費。

(一)對工程承包單位、中介機構、建材生產企業和經營商委託交易中心發布資訊的,交易中心可向委託方收取資訊服務費;對提供交易場所的可收取設施租賃費;上述專案具體標準由同級**的**主管部門核定。

(二)為建設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記、諮詢和發標、收標、開標、評標等交易服務的,承發包關係確定後,可對該項目的業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務費。具體標準為:對工程施工、材料裝置交易,按交易額的0.

30‰向承發包雙方分別收取50%的交易服務費;對工程設計或監理等服務專案,按工程概算總價的0.1‰向發包方收取交易服務費。杭州、寧波、溫州和省屬交易中心最高允許按上述標準上浮10%,其它市、縣交易中心最高允許按上述標準上浮25%,下浮不限。

交易服務費合計低於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原我局《關於省重大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務費問題的批覆》(浙價服[2001]18號)的規定同時廢止。

四、上述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物價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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