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割槽劃分

2023-01-27 15:57:03 字數 3478 閱讀 6758

從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割槽劃分得越小,越有利於保證建築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劃分得過小,則勢必會影響建築物的使用功能,這樣做顯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割槽面積大小的確定應考慮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重要性、火災危險性、建築物高度、消防撲救能力以及火災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國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均對建築的防火分割槽面積作了規定,在設計、審核和檢查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嚴格執行。

(一)單層、多層民用建築防火分割槽的劃分

單層、多層民用建築防火分割槽面積是以建築面積計算的。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7的要求。

5.1.7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表5.1.7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注: 1 建築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區域性設定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區域性面積的1.0倍計算。

2 當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效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的規定時,其最多允許層數執行該標準的規定。

在進行防火分割槽劃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如有困難時,可採用以背火面溫公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捲簾(耐火極限3小時以上)、不以背火面溫公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捲簾加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防火水幕帶分隔。防火牆上設門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並應能自行關閉。

2.建築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層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表3.3.1.1增加1倍。區域性設定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區域性面積1倍計算。

3.建築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乙個防火分割槽,其建築面積之和不宜超過表3.3.1.1的規定。

但多層建築的中庭,當房間、走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設有可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或防火捲簾;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設有乙級防火門或捲簾;中庭每層迴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及封閉屋蓋設有自動排煙設施時,中庭上下各層的建築面積可不疊加計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發生火災時,人員不易疏散,消防人員撲救困難,故對其防火分割槽面積應控制得嚴一些,規定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採用防火牆劃分防火分割槽,其面積不應超過500平方公尺。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車庫應設防火牆劃分防火分割槽。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汽車庫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地下汽車庫或者高層汽車庫2000m

注:①敞開式、錯層式、斜樓板式的汽車庫的上下連通層面積應疊加計算,其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規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內地坪低於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汽車庫淨高1/3且不超過淨高1/2的汽車庫,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的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500m2。

③複式汽車庫的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按本表規定值減少35%。

5.1.2 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範表5.1.1的規定增加一倍。

2、疏散距離:

1、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於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2007-01-01實施)

2、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1.

7)5.3.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的防火分割槽允許面積和建築允許層數應符合表5.

3.1的規定。當建築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割槽的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

0倍;區域性設定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區域性面積的1.0倍計算。

表5.3.1 建築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割槽允許建築面積

5.3.2 當建築物內設定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割槽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

當相連通樓層的建築面積之和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割槽。

5.3.3 建築物內設定中庭時,中庭與每層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3.00h。必須設定的門或窗,應採用火災時可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或甲級防火窗。

5.3.4 防火分割槽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當採用防火牆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採用防火捲簾時應符合本規範第6.5.2條的規定。

5.3.5 設定在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中的營業廳、展覽廳,當該建築為單層或僅設定在多層建築的首層,並設定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其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允許建築面積可適當擴大,但不應大於10000m2。

5.3.6 設定在高層建築或與高層建築間未設定防火牆等防火分隔設施的裙房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定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且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其地上部分的防火分割槽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4000m2,地下部分的防火分割槽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0m2。

5.3.7 地下商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營業廳不應設定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2 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3 當設定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時,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允許建築面積可為2000m2;

4 當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時,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相鄰區域確需區域性連通時,應選擇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定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3條的規定;

2)防火隔間。該防火隔間的牆應為實體防火牆,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4條的規定;

3)避難走道。該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範第6.4.15條的規定;

4)防煙樓梯間。該防煙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為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5.3.8 當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線時,其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步行街的寬度不應小於兩側建築相應的防火間距要求,長度不宜大於300m;

3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4 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建築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當步行街的寬度不小於12m時,耐火極限可不限,但應採用不燃材料。毗鄰商鋪之間均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

00h的牆體分隔;

5 步行街兩側商鋪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過步行街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於60m;

6 步行街頂棚高度不應小於6.0m,頂棚應設定排煙口並均勻布置,其總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0%;

步行街內每隔50m應設定消火栓和消防軟管捲盤。長度超過150m的步行街內應設定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7 當步行街的長度大於24m時,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需要;當步行街的長度超過150m時,應在中間部位設定進入步行街的消防車道;

8 當步行街為全封閉內街時,應按本規範有關中庭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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