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2019

2023-01-25 16:21:03 字數 1143 閱讀 6444

【法規類別】老**幼殘保護

【發文字號】呼和浩特市人民**令第5號

【發布部門】呼和浩特市**

【發布日期】2006.12.24

【實施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章

呼和浩特市人民**令

(第5號)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7日市人民**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各省市、各盟市駐呼市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符合下列條件的殘疾人:

(一)是呼和浩特市常住人口;

(二)在法定就業年齡範圍內;

(三)有一定勞動能力並有就業要求;

(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三條市、旗縣區人民**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採取扶持措施,給予殘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市、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發展和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人事、民政、衛生、教育、統計、工商、地稅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市、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所)具體負責殘疾人勞動力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失業登記、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技能鑑定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等項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是指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認定的,符合計入按比例就業標準的殘疾職工數。安排一名盲人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市、旗縣區人民**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於福利企業、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的,市、旗縣區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優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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