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業轉型發展中完善和創新農業經營制度

2023-01-25 09:09:03 字數 3148 閱讀 8887

作者:黃祖輝

要充分發揮家庭經營、合作經營、公司經營這三大制度的優勢,其中家庭經營和合作經營這兩個制度是對孿生體,沒有農業的家庭經營,就沒有必要有農業的合作經營,但這兩種制度也是相對獨立的。要充分發揮這三種制度的制度優勢,它們應該是並存的關係,不是相互替代的關係。發揮這三種農業產業組織制度的優越性,關鍵是要從農業的轉型發展,農業的產業化經營以及農業市場競爭的角度出發,做好這三個制度的相互銜接和整合創新,而不是孤立的就某一制度的角度出發去考察。

基於這樣的視角,我主要談三個觀點。

一是要堅定農業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農業家庭經營在農業經營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這是國際規律。農業的家庭經營不僅適應傳統農業,而且也適應現代農業。

目前我國老年化的農業經營狀況令人擔憂,它甚至於引發了對農業家庭經營制度的懷疑。但我認為,這並不是農業家庭經營制度本身的問題,而是與其他制度的不匹配有關,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的合作經營過於滯後,農業的服務體系沒跟上,所以農業家庭經營的老齡化問題就凸顯了出來。日本的農業是非常老齡化的,平均農業經營者年齡在65歲以上,但日本的農業卻很現代,效率也不低,原因之一就是它的合作經營、專業化服務體系等配套體系非常健全,彌補了老齡化農業的不足,同時,國家對農業的補貼和保護也很高。

但中國農業人口多,是農業大國,中國農業不能走日本的道路,中國的農業必須要有競爭力。中國農業老齡化現象的另一原因與土地制度和社保制度有關。由於農村土地制度不完善,特別是城鄉社保制度不完善,土地成了農民的生存保障,同時,農業經營著的進入與退出機制也缺失,農業老齡化現象就更不可避免,但它並不能歸結於農業家庭經營制度本身,進而就主張用公司農業來代替家庭農業,這是需要慎重考慮的,我們還是要在堅持和完善農業家庭經營的基礎上來解決農業老齡化的問題,不要輕易否定農業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和制度優越性。

二是要推動農民合作經營上新台階。農民合作經營這幾年在我國發展很快,這是好事,因為農業合作經營是一種既能保持農業家庭經營優越性,又能克服其侷限性的農業經營制度。但在發展農業合作經營過程中要注意對不規範合作社或者說「假」合作社的態度。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數量這幾年發展非常快,其中許多與經典的農民合作社不一樣,被稱之為是「假」的合作社,進而很多人認為要加以規範和整頓。我覺得我們要慎重。在我看來,這種假的合作社大體分為三大類。

一種是幾個農民簡單湊合在一起,掛個牌,其餘還和原來一樣,這種所謂的合作社的成立動機是為了謀取或套取**對農業合作社的補貼和支援政策。另一種是企業或公司辦的合作社,這種合作社的農民地位不強,是公司或企業主導,基本上是「公司+農戶」模式的翻版。還有一種型別是公司或企業將農民集成為企業或集體的下屬,農民成為乙個僱傭勞動力或集體經濟的生產者,而不是乙個獨立的經營者或經營主體。

對於上述三種不規範或假的合作社的存在,我們要區別對待,對前兩者要容忍,要逐步完善,尤其是公司企業主導的合作社,更要積極引導,因為這種合作社搞得好有可能孕育著合作製和農業產業化經營體制的重大創新,不能簡單把他看成是假的就予以否定。對於第三種型別則要予以否定,因為這種型別的合作社不僅假,而且很危險,它就是我們過去經歷過的冠之於合作經濟之名,實質是低效率的農業集體經濟。我還是要強調合作社的乙個最重要的本質,那就是農業合作社的成員必須是乙個相對獨立的經營者,即農業的家庭經營者,農業家庭經營和合作經營是一對孿生體。

農業合作經營對於農業規模經營意義重大,它能夠走出一條生產小規模,經營規模化的道路。中國人口眾多,僅就土地規模經營而言,再怎樣轉移農業勞動力,中國在短期內也不可能實現類似歐美國家的農業土地經營規模狀態,因此,中國必須走生產小規模,經營規模化的農業規模經營道路,這實際也是發達國家現代農業,尤其是土地相對不豐富國家農業發展的道路。農業的合作經營能夠實現這一目的,通過合作社的專業化分工與社會化服務,可以實現生產小規模、經營規模化,也就是說,農業的規模經營並非一定要通過土地的規模經營來實現,它也可以體現在經營的規模化,如服務的規模化、品牌的規模化、營銷的規模化來實現,這樣的規模經營道路更有生命力,更值得提倡。

還有乙個問題就是如何處理好農業合作經營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關係,或者說如何發揮農業合作經營在產業化經營中的作用。從全球來看,目前主要有兩大類模式:一類是歐美模式,即合作社向下游延伸,整個產業鏈內化於合作社,如荷蘭的花卉產業合作社,從花卉種植一直到花卉流通與拍賣等都屬於花卉專業合作社。

另一類模式是東亞模式,即合作社主要扮演聯合農民的產業組織,代表農民與下游加工或流通企業建立穩定的上下游關係。兩種模式各有利弊,前者市場控制力強,但合作社內部治理難度大,同時需要一定的資本實力,後者對市場控制力相對弱,市場縱向交易成本較大,但合作社內部治理難度不大,同時對資本的要求量也較小。就中國目前的大多數合作社而言,還不適合採用歐美模式,還是以東亞模式為主為好,當然並不排除那些龍頭企業主導的合作社通過體制機制創新,實現產業鏈的完全縱向一體化。

三是要進一步發揮公司經營在現代農業中的作用。我國農業的公司化經營主要體現在農業的下游領域,農業龍頭企業是農業公司化經營的主體。農業龍頭企業的公司化經營在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但總體上看,又不是非常理想。

如何在農業合作社不斷發展的背景下,進一步發揮公司經營在農業產業化經營和現代農業中的作用,值得我們進一步關注。有幾個要點需要把握,一是公司經營就是現代企業制度,它在農業產業化經營,尤其是在下游領域是不可缺失的。目前農業產業化經營當中公司經營制度的應用已是乙個國際潮流,它不僅體現在農業下游企業(如加工企業)當中,而且也體現在歐美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當中,他們的合作社已經引入了現代企業制度,成為合作主導下的股份合作社,也就是所謂的「新一代合作社」。

中國的農民合作社已出現這樣的苗頭,儘管形成路徑與國外不同。他們是合作社向下游延伸基礎上形成,我們則主要是下游企業向上游延伸基礎上形成,他們是合作社主導,我們是公司主導,但也具有「新一代合作社」的特性。他們的問題是如何在合作製主導基礎上更好發揮公司製的作用,我們的問題是如何在公司製主導基礎上更好發揮合作製的作用,如何讓參與其中的農民或社員的利益不受損失,以形成既有中國特色,又有競爭力的「新一代合作社」。

這樣的農業產業組織制度創新,不僅可以完善中國農業的產業組織體系,提公升中國農業的產業化經營水平和國際競爭力,而且對於國際農業合作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因此,要鼓勵、同時要重視公司主導的這種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和完善,不要急於否定它和規範它。還是首先要看農民是否願意,農民如果不反對,則就有它存在的道理和合理性,只要農民願意,並且仍然是獨立的生產經營者,這種組織的合作製性質就仍然存在。

關鍵是要引導公司幫助上游合作社的發展,在人才、資金等方面為合作社提供支援和服務,在利益分配中盡可能體現合作社和社員的利益。我國實踐中已有這方面的成功案例,應該很好研究、總結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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